建议适度减免纳税人自查补税的滞纳金
对纳税人通过自查补缴方式自查自纠补税入库的,在税款如实、及时入库的基础上,对税款滞纳金给予适度减免。 经税务机关检查查补的税款,不享受税款滞纳金减免政策。 现行法律规定,纳税人自查补税也需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这种制度设计虽然最大限度维护了国家税款的资金价值,但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纳税人自查自纠的积极性,也不利于促进征纳双方合作。 首先,如果纳税人自查补缴税款与经税务机关检查补缴均采用相同的税款滞纳金计算模式,则纳税人会抱有侥幸心理——即使被检查到了也是缴同比例的滞纳金,与其自查补税不如留着让税务机关来查。这种模式不利于纳税人主动纠错意识的形成,也加大了税务机关的征税成本。 其次,目前法律仅对因税务机关责任、非主观故意的计算公式运用错误、明显的笔误等几种造成税款滞纳的情况免收税款滞纳金。但在现实中由于税收政策不明确、纳税人对税收文件理解有偏差等原因造成少缴税款的情况十分常见。特别在当下,大多数涉税事项和税收优惠都要求纳税人“自行判断、申报享受”,一旦判断失误需要补税就会产生滞纳金,这加大了纳税人处理涉税事务的难度和风险,对纳税人偶然过失的适度容忍和关怀救济没有足够的体现。 因此,笔者提出以下建议: 一、对纳税人通过自查补缴方式自查自纠补税入库的,在税款如实、及时入库的基础上,对税款滞纳金给予适度减免。具体为:对因纳税人自查自纠补缴税款的,滞纳1年以内的免收税款滞纳金,滞纳1年以上、2年以下的减按50%加收税款滞纳金,滞纳2年以上、3年以下的减按80%加收税款滞纳金,滞纳3年以上的不享受减免。这种按递减方式设计减免的目的是鼓励纳税人早发现、早纠正、早处理涉税问题。 二、对经税务机关检查查补的税款,不享受上述税款滞纳金减免政策。这样做的理由是拉开纳税人自查与税务机关检查的处理结果差异,更好地引导纳税人主动纠正历史涉税问题,提高自查积极性,提高纳税遵从度。 三、对享受税款滞纳金减免的金额应作一些限制。建议对自查补税金额在纳税人年度缴税金额10%以内且不超过200万元的部分可以享受税款滞纳金减免,超过部分不享受。这样既可以在合理范围里给予纳税人关怀,也可以杜绝部分纳税人滥用政策故意延迟缴纳大额税款。 四、对享受税款滞纳金减免的次数应作一些限制。建议对每个纳税人每年仅能针对第一次自查补税享受税款滞纳金减免,第二次及以后不享受减免。 五、对享受税款滞纳金减免的流程应作一些安排。建议要求纳税人在享受上述政策的同时需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自查报告并进行税款滞纳金减免申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