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程序中涉税问题分析
前言: 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企业欠缴的税款属于破产债权之一,并且是优于普通债权的清偿顺位。同时,应当理解到的是企业进入破产程序之前在较长期间内处于经营不良、管理不力的状态,欠缴税款及因欠税产生的滞纳金是常态,关于滞纳金的问题,已在另文中专门做了论述,属于普通债权。本文是根据全国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对破产涉税问题出台的文件,对相关问题作出说明。主要涉及到管理人的纳税义务、税款欠缴状况查询、破产受理到宣告破产期间的应税行为处理、税收优惠、税款债权申报和确认、信用恢复等,分几期进行分析。 一、管理人的纳税申报义务 1、自人民法院指定管理人之日起,管理人以破产企业名义办理纳税申报等涉税事宜。管理人应持人民法院出具的受理破产申请裁定书、指定管理人决定书以及管理人印章,指定专人按照“实名办税”的有关规定办理破产企业的涉税事宜。(注:实名办税,是指税务机关在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前,对办税人员的实名信息,进行采集和验证的制度。办税人员是指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财务负责人、领票人、办税人、税务代理人或经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授权的其他人员。) 在破产程序中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双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或者在破产重整程序中债务人的营业事务持续的,仍应按照税法的规定申报和缴纳因经营行为所产生的相关税费,税务机关应为其开具履行合同或持续经营或破产财产处置所必需的发票。 为债权人利益继续生产经营,或者在纳税人财产的使用、拍卖、变现过程中产生的应当由纳税人缴纳的税(费),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一条破产费用中的“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依法由纳税人的财产及时清偿。 管理人应当在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或者分配方案中列明应由纳税人财产及时清偿的税款。 2.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发现债务人企业涉嫌未足额申报纳税的,应及时通知主管税务机关,由其依法对债务人企业进行税务检查,争取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做好税收(费)债权的补充申报工作。 3.管理人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将受理破产申请裁定书、债权申报通知书等送达主管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收到债权申报通知后,可根据破产企业的实际情况,适当调整部分税种的纳税期限,由按月、季度申报调整为按次申报,在不影响税费申报缴纳的前提下减少破产企业的报税次数。 4.主管税务机关收到解除保全措施通知后,应当依法解除对企业采取的税收保全措施,正在对企业进行强制执行的,应当依法中止。 5.主管税务机关收到债权申报通知后,如发现破产企业的税务登记状态为非正常的,管理人持纳税人的税务登记证件、印章办理非正常户状态解除。管理人应根据接管的账簿资料,据实补办破产申请受理前非正常户期间的纳税申报。管理人未接管账簿资料、不掌握破产企业在破产申请受理前的非正常户期间的实际情况或者虽接管账簿资料,但未发现破产企业有应税行为的,可暂按零申报补办纳税申报。破产企业补办税(费)申报后,税务机关应当按规定为其解除非正常状态。 6.管理人发现企业的税控设备、发票等在接管前有丢失情形的,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备,并以企业名义按照规定办理挂失、补办等手续。 7.在破产企业财产分配时,管理人持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分配的裁定书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款入库手续。 8.税务机关对历史欠税尚未清偿的破产企业应严格控制发票供应量,并督促纳税人就新产生的纳税义务足额纳税。管理人应当妥善管理发票,不得发生丢失、违规开具等情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税务机关应当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管理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改正的,由主管税务机关依法处理。税务机关可以将管理人有关情况通报审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人民法院经核实后作为减分因素纳入管理人履职评价。 参考依据: 1、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办理企业破产涉税问题的相关意见》的通知(济中法〔2020〕35号); 2、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温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破产程序和执行程序中有关税费问题会议纪要》(温中法(2015)3号) 3、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关于印发《破产清算程序中税收债权申报与税收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宁中法〔2019〕159号) 4、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支持破产便利化行动有关措施的通知》(浙税发〔2019〕87号) 5、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企业破产程序涉税问题处理的实施意见》(渝高法[2020]24号) 6、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优化企业破产程序中涉税事项办理的实施意见》(沪高法〔2020〕222号) 二、税款债权的申报与审查 对于破产企业欠缴的税款,从一方面说,破产管理人接管破产企业后,作为企业管理者的身份,自然应当承担起企业被接管之日起发生的应税行为的纳税申报义务,是作为共益债务或者破产费用管理;同时从破产管理人为债权人负责和公平对待各类债权人的角度,对于税务机关的税款债权申报和审查应依法进行。 1、债权申报的通知: 破产管理人应当将人民法院出具的受理破产申请裁定书、指定破产管理人决定书和书面的债权申报通知书,直接送达或邮寄送达税务机关。通知其及时申报税款债权。企业有进出口贸易的,破产管理人还应当通知海关,由其对进出口环节的关税、增值税、消费税等债权申报。 同时应当注意到的是,根据根据国务院关于社会保险费征收体制改革的部署,近期多个省市公布了自2020年11月1日起税务机关征收社保医保费的规定,因此对于企业所在的省市实行了税务机关征收社保医保费的,破产管理人还应当通知税务机关就社保医保费债权进行申报。 2、税款债权的审查 对于破产债权的审查应当遵循标准统一、实体与程序并重、保障公平的原则。审查认定债权应当在债权人申报的范围之内,不得超出债权人申报的数额和范围。这个基本的要求对于税款债权的审查同样适用,是公平和标准统一的体现。 税款债权,是指企业欠缴的应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的各类税款、社会保险费、非税收入和滞纳金、罚款以及因特别纳税调整产生的利息等,税务机关申报的税务债权,以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为截止日计算确定。 税款债权中的各类税款、社会保险费、非税收入清偿顺位优先于普通债权。 对税款债权的审查应当注意以下几点:第一,破产破产管理人在破产企业纳税方面的义务应限于接管企业之后,发生的应税行为,对于接管前企业欠缴税款没有清缴责任。第二,破产管理人有权要求税务机关提供申报税款债权的计算依据,包括欠税期间、税种、税率(部分税率有幅度规定,授权地方税务机关决定适用具体税率,还有税种有优惠的税率,如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缴,在纳税期限、企业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所属的城市规模、建制镇、工矿区等各有不同,以便管理人准确高效审查。第三,对于税务机关未申报的税款,根据“审查认定债权应当在债权人申报的范围之内,不得超出债权人申报的数额和范围”的原则,破产管理人没有提出建议和提示的义务。第四,企业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属于普通债权,且计算的截止期间为企业破产受理之日。第四,在债权审查时,应当对税款和滞纳金分别作出清偿顺序的认定。第五,税务机关对企业做出的行政罚款,可以申报但属于劣后债权顺位。第六,特别纳税调整产生的利息,应属于普通债权,且也应计算至企业破产受理之日(注:渝高法[2020]24号对此特别明确规定)。第七,破产管理人将税款债权初步审查结果书面告知税务机关时,应当载明提出异议的时间、方式及逾期提出异议的后果。 3、税款债权的保障 (1)申报时间: 根据《破产企业法》规定,未在债权申报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补充分配,所以税务机关应当及时申报。 参加债权人会议行使表决权:税务机关作为债权人,应当参加债权人会议,依法行使表决权。 参考依据: 1、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办理企业破产涉税问题的相关意见》的通知(济中法〔2020〕35号); 2、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关于印发《破产清算程序中税收债权申报与税收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宁中法〔2019〕159号) 3、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企业破产程序涉税问题处理的实施意见》(渝高法[2020]24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