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准则完善计量模型、方法
自2023年1月1日起,《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保险合同》(以下行简称新准则)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执行,其他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自2026年1月1日起执行。届时,将将取代原保险合同、再保险合同会计准则。 新准则完善保险合同计量模型、改进合同服务边际计量方式。 一、完善保险合同计量模型 原准则区分寿险合同和非寿险合同,规定了保险合同准备金和保险合同收入的计量方法。新准则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企业应当以合同组作为计量单元。”新准则不再区分保险业务类型,而是以保险合同组基于组内各合同权利和义务估计的未来现金流量按照当前可观察折现率折现后的现值为基础,考虑非金融风险影响和未赚利润,计量保险合同负债,作为保险合同计量的一般模型。 针对亏损合同,新准则提供了亏损部分的特殊处理规定。比如,新准则第四十六条规定:“合同组在初始确认时发生首日亏损的,或合同组合中的合同归入其所属亏损合同组而新增亏损的,企业应当确认 亏损并计入当期保险服务费用,同时将该亏损部分增加未到期责任负债账面价值。” 针对1年以内的短期险合同或满足其他规定条件的保险合同,新准则提供了保费分配法的简化处理。比如,新准则第五十条规定,企业能够合理预计采用本节简化处理规定与根据本准则前述章节规定计量合同组未到期责任负债的结果无重大差异。或者该合同组内各项合同的责任期不超过一年。企业可以采用保费分配法 简化合同组的计量。 二、改进合同服务边际计量方式 原准则未明确合同服务边际在初始确认后如何反映未来提供服务的变化,实务中绝大多数保险公司将当期作出的有利精算假设调整确认为当期利润,导致当期利润确认不合理,甚至存在通过滥用调整假设操纵利润的风险。新准则要求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组初始确认时确定合同服务边际,且合同服务边际应在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未来提供服务的变化进行调整,在后续提供服务的期间内摊销。将更真实地反映合同服务边际在后续期间的变化,有利于降低利润操纵的空间,为财务报表使用者提供决策有用信息。 |
上一篇:各类电子发票应如何归档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