厘清适用条件 准确加计抵减
2021年首个征期,纳税人通过电子税务局等途径,办理了税款所属期为2020年12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事宜。办税过程中,不少纳税人向笔者咨询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适用问题。其中,以前年度满足条件但未申报加计抵减怎么办、适用加计抵减的销售额比重周期具体如何确定两个问题,不少企业搞不清楚。 以前年度未申报加计抵减怎么办? 位于某市区的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于2015年8月设立,主要从事货物运输、仓储保管业务,两项业务适用增值税税率分别为9%和6%。2018年4月1日~2019年3月31日,甲公司仓储保管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55%,符合“现代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比重超过50%”的规定,但甲公司在此期间并未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通知》(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以下简称“39号公告”)规定,2019年4月1日~2021年12月31日,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可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 甲公司认为,2019年4月~12月未申报的加计抵减额8.5万元(85×10%),可一并计入2020年12月税款所属期进行申报。甲公司通过电子税务局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填报的过程中,申报信息提示窗口弹出一段文字:“申报比对不通过,强制提交将启动比对异常处理流程,您的金税卡将会被锁死,请您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解锁业务。请确认是否提交?”甲公司财务经理遂向主管税务机关寻求帮助。 笔者提醒,对于甲公司这种情况,可在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后,选择修改2019年度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因修改申报表产生增值税应退税额的,可以选择申请退税。具体来说,甲公司应按操作流程,提交2019年《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和相关完税凭证复印件,并提交退税申请。本案例中,甲公司最终收到退税款9.52万元。其中增值税8.5万元,城市维护建设税0.595万元(8.5×7%),教育费附加0.255万元(8.5×3%)和地方教育附加0.17万元(8.5×2%)。 根据39号公告的规定,纳税人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可在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当期一并计提。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纳税人实际情况不同,操作起来可能存在一定难度。因此,建议企业及时掌握、了解相关政策,主动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联系,以便及时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政策适用期间如何确定? 乙公司从事餐饮服务和货物销售业务,2019年9月初设立并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9年9月,餐饮收入占当期营业收入比重54.5%,10月~12月累计餐饮收入占当期营业收入比重分别为35.5%、27.9%和27.3%。2019年9月~12月四个月餐饮收入占当期营业收入比重为39.3%。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以下简称“87号公告”)的规定,2019年10月1日~2021年12月31日,允许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 根据87号公告的规定和总局官方问答的回复,对于2019年9月30日前设立的纳税人,以2018年10月~2019年9月期间的销售额,确定是否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则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确定。本案例中,乙公司于2019年9月初设立,且2019年9月提供生活服务的销售额占比超过50%,因此,企业2019年10月~12月可以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 由于乙公司2019年度餐饮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比重39.3%,小于50%,按87号公告的规定,2020年不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笔者在征期内帮助乙公司梳理其2020年加计抵减税额时发现,企业2020年1月~11月可抵扣进项税额80万元,已申报加计抵减税额12万元(80×15%);2020年12月,乙公司可抵扣进项税额10万元,在未计提加计抵减额前,当期应缴纳增值税2万元。 乙公司2020年1月~11月已申报的加计抵减额12万元,应通过修改各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税额抵减情况表)予以调整。具体来说,应将“一般项目加计抵减额计算”栏次中的“本期发生额”项目金额修改为0,并在此基础上重新申报各月应纳增值税。同时,应申报缴纳税款所属期为2020年12月的增值税额2万元。不仅如此,如果需要补缴增值税,乙公司还需一并缴纳相应的滞纳金。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扬州市邗江区税务局,京洲联信扬州税务师事务所)
加计抵减政策适用范围 关于加计抵减 (一)《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七条关于加计抵减政策适用所称“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其中,纳税申报销售额包括一般计税方法销售额,简易计税方法销售额,免税销售额,税务机关代开发票销售额,免、抵、退办法出口销售额,即征即退项目销售额。 稽查查补销售额和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计入查补或评估调整当期销售额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适用增值税差额征收政策的,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二)2019年3月31日前设立,且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间销售额均为零的纳税人,以首次产生销售额当月起连续3个月的销售额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2019年4月1日后设立,且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均为零的纳税人,以首次产生销售额当月起连续3个月的销售额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三)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其授权的财政和税务机关批准,实行汇总缴纳增值税的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以总机构本级及其分支机构的合计销售额,确定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第二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