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旧会计准则下债务重组业务的所得税处理
来源:安徽税务筹划网 作者:安徽税务筹划网 人气: 发布时间:2022-08-15
摘要:2001年的《企业会计准则 债务重组》(以下简称 《原准则》 )与2003年的国家税务总局第6号令《企业债务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办法》(以下简称 《办法》 ),分别对企业债务重组业务的会计...
2001年的《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以下简称“《原准则》”)与2003年的国家税务总局第6号令《企业债务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分别对企业债务重组业务的会计与税务处理作了规定。而2006年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以下简称“《新准则》”)又在原有基础上进行了若干调整,其最大的差异在于会计处理方面,明确将债务重组的收益和损失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引入了公允价值作为会计的核算基础,使得税务处理与会计处理向着趋于一致的方向发展,本文将对该变化内容进行深入的分析。
一、以低于债务账面价值的现金清偿债务
债务人以低于债务账面价值的现金清偿债务时,按照《原准则》,其会计处理一般是债务人应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支付的现金之间的差额确认为资本公积,债权人应将债权的账面价值与收到的现金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损失。而根据《办法》,其税务处理方法则是债务人应将重组债务的计税成本与支付的现金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所得计入企业当期应纳税所得中,债权人应将重组债权的计税成本与收到的现金之间差额确认为当期债务重组损失冲减应纳税所得。因此,在原有准则体系下,将会出现对债务人的纳税调整事项,而对于债权人则不需要进行纳税调整。而《新准则》规定,以低于债务账面价值的现金清偿债务的,债务人应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支付的现金之间的差额,作为重组收益,确认为当期损益。也就是说,在《新准则》框架下,债务人也不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例1】乙公司一年前购入甲公司价值为234万元的货物,至今货款未付,现因乙公司发生财务困难无法偿还所欠债务,2006年12月1日,双方达成债务重组协议,乙公司一次性支付所欠货款150万元,其余货款不再支付。
按照《原准则》,债务人乙公司的分录为:
借:应付账款——甲公司 2340000
贷:银行存款 1500000
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840000
年末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调增应纳税所得额840000元,如果原利润额为—40000元,无其他调整项目,则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为800000元,假设适用税率为15%,则应纳所得税为120000元(800000×15%),作会计分录:
借:所得税 120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120000
债权人甲公司的分录:
借:银行存款 1500000
营业外支出 840000
贷:应收账款——乙公司 2340000
因会计与税法对重组损失的规定一致,债权人期末不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按照《新准则》,债务人乙公司的分录为:
借:应付账款——甲公司 2340000
贷:银行存款 1500000
营业外收入——债务重组利得 840000
在此情况下,由于债务重组利得已经按照要求确认为当期收益,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因此不存在纳税调整。
二、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
以非现金资产清偿某项债务的,根据《原准则》,其会计处理为,债务人应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转让的非现金资产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之和的差额确认为资本公积或当期损失,而债权人应将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作为受让的非现金资产的入账价值。即按照《原准则》的规定,只有债务人的债务重组损失才对当期损益产生影响。
《办法》则规定:债务人(企业)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除企业改组或者清算另有规定外,应当分解为按公允价值转让非现金资产,再以与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相当的金额偿还债务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债务人(企业)应当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债权人(企业)取得的非现金资产,应当按照该有关资产的公允价值(包括与转让资产有关的税费)确定其计税成本,据以计算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固定资产折旧费用、无形资产摊销费用或者结转商品销售成本等。债务重组业务中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让步(包括以低于债务计税成本的非现金资产偿还债务),债务人应当将重组债务的计税成本与支付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包括与转让非现金资产相关的税费)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所得,计入企业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债权人应当将重组债权的计税成本与收到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当期的债务重组损失,冲减应纳税所得。
通过对上述内容的分析,可以发现《原准则》与《办法》的差异巨大,故存在十分复杂的纳税调整内容。
【例2】甲企业与乙企业达成债务重组协议,同意乙企业以一套设备清偿100000元的债务,该套设备账面原值100000元,已提折旧15000元,评估确认的价值为90000元,假设甲企业为该项应收账款已提坏账准备3000元,甲、乙两企业在债务重组日按原准则的会计处理以及纳税调整内容如下:
按照《原准则》,债务人乙企业作分录:
借:固定资产清理 85000
累计折旧 15000
贷:固定资产 100000
借:应付账款——甲企业 100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85000
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15000
纳税调整项目:计入资本公积的15000元应该划分为两个部分全部调增应纳税所得额:资产转让所得5000元(90000-85000)以及债务重组收益10000元(100000——90000)。
债权人甲企业的分录:
借:固定资产 97000
坏账准备 3000
贷:应收账款——B公司 100000
纳税调整项目:由于税法规定债权人取得的非现金资产,应当按照该有关资产的公允价值确认,所以税法应该确认的固定资产价值只有90000元,同时确认7000元的债务重组损失,调减应纳税所得额。而且,由于会计与税法对于资产入账价值的规定不同,还存在日后的折旧、成本结转的差异调整。
但是,按照《新准则》,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债务人应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转出资产公允价值和相关税费之和的差额,作为重组收益计入当期损益。债权人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与受让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的差额(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应先冲减减值准备),作为债务重组损失计入当期损益,上述复杂的纳税调整就不存在了。在《新准则》体系下,上述业务的账务处理如下:
债务人乙企业的分录:
借:固定资产清理 85000
累计折旧 15000
贷:固定资产 100000
借:应付账款——甲企业 100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90000
营业外收入——债务重组利得 10000
借:固定资产清理 5000
贷:营业外收入——处置固定资产收益 5000
债权人甲企业的分录:
借:固定资产 90000
坏账准备 3000
营业外支出——债务重组损失 7000
贷:应收账款——B公司 100000 三、以债务转换为资本方式进行的债务重组
根据《原准则》,债务人以债务转为资本清偿债务的,债务人应按债权人因放弃债权而享有股份的面值确认为股本,按债务账面价值转销债务,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股本之间的差额,确认为资本公积(股本溢价),债权人应将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作为受让股权的入账价值。
根据《办法》,债务人应当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债权人因放弃债权而享有的股权的公允价值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所得,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债权人应当将享有的股权的公允价值确认为该项投资的计税成本。
【例3】甲公司是一个上市公司,2003年6月份与乙公司达成债务重组协议,甲公司以其增发的普通股20万股,抵偿所欠乙公司货款200万元,甲公司股票市价每股9元,面值每股2元,不考虑其他税费。
按照《原准则》,债务人甲公司会计处理为:
借:应付账款——乙公司 2000000
贷:股本 400000
资本公积——股本溢价 1600000
纳税调整项目:应确认的债务重组所得为200000元(2000000-1800000)。
债权人乙公司会计处理为:
借:长期股权投资 2000000
贷:应收账款——甲公司 2000000
乙公司股权投资的计税成本为股票市价1800000元,重组债权的计税成本2000000元与股权投资计税成本1800000元之间的差额200000元,作为债务重组损失,冲减应纳税所得额。
而根据《新准则》,以债务转为资本清偿某项债务,债务人应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债权人因放弃债权而享有的股权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作为重组收益计入当期损益。债权人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与享有股权公允价值的差额,作为债务重组损失计入当期损益。
债务人甲公司会计处理为:
借:应付账款——乙公司 2000000
贷:股本 400000
资本公积——股本溢价 1400000
营业外收入——债务重组利得 200000
债权人乙公司会计处理为:
借:长期股权投资 1800000
营业外支出——债务重组损失 200000
贷:应收账款——甲公司 2000000
在这种情况下,债务重组双方均不再进行纳税调整。
四、以修改其他条件进行的债务重组
修改其他债务条件进行的债务重组,包括延长债务偿还期限、延长债务偿还期限并加收利息、延长债务偿还期限并减少债务本金或债务利息等。根据《原准则》,如果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大于将来应付金额,减记至将来应付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资本公积;如果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等于或小于将来应付金额,债务人不作账务处理。债权人将来应收金额小于应收债权账面余额的,将已计提的坏账准备不足以冲减将来应收金额小于应收债权账面余额的部分,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根据《办法》,以修改其他条件进行债务重组的,债务人应当将重组债务的计税成本减记至将来的应付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当期的债务重组所得;债权人应当将债权的计税成本减记至将来的应收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当期的债务重组损失。
【例4】甲公司2001年6月30日从某商业银行取得贷款1000000元,利率5%,1年期(已经预提利息费用50000元),现因甲公司发生财务困难,于贷款到期日进行债务重组,银行同意将贷款到期日延长一年,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利率改为4%,并免除现已积欠的利息50000元,本金降至900000元。
债务重组日重组债务账面价值
=本金+利息
=1000000+1000000×5%
=1050000(元)
将来应付金额=重组后本金+应计利息
=900000+900000×4%
=936000(元)
债务人甲公司的会计处理为:
借:短期借款 1000000
预提费用 50000
贷:长期借款——债务重组 936000
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114000
纳税调整项目:债务重组所得114000元(1050000-936000)。
债权人某商业银行的会计处理为:
借:中长期贷款——债务重组 936000
营业外支出——债务重组损失 114000
贷:短期贷款 1000000
应收利息 50000
此时会计与税法规定相同,债务重组损失可在税前扣除,无须纳税调整。
按照《新准则》,修改其他债务条件进行债务重组时,债务人将来应付金额的现值与重组债务账面价值的差额,作为重组收益,确认为当期损益。如果涉及或有支出,应将或有支出包括在将来应付金额中予以折现,确定债务重组收益。债权人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与将来应收金额现值的差额,作为债务重组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如果涉及或有收益,债权人不应将或有收益包括在将来应收金额中确认重组损失,或有收益实际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按照公允价值入账以及将来应收金额的现值是与《原准则》差异最大的地方。那么,在《新准则》下,是否也与前述问题一样,不存在纳税调整事项呢?笔者认为并不能这样理解,因为在这里可能存在或有支出或有收益的折现,而这与税法的规定不相一致,从而也有可能存在纳税调整。
【例5】2006年12月甲公司销售货物给乙公司,含税价格117000元,收到商业承兑汇票,面值117000元,期限6个月,年利率4%o到期后因为乙公司财务紧张,协商后甲公司豁免17000元债务。票据利息于重组日一次付清,另外甲公司对余款按年利率8%加收利息,一年后乙公司一次性还本付息(贴现率6%)。
根据上述条件,按照《新准则》,重组日债务账面价值为117000元。
将来应付金额=(117000-17000)×(1+8%)
=108000(元)
将来应付金额折现额=108000/(1+6%)
=101887(元)
债务人重组收益=债权人重组损失
=117000-101887=15113(元)
债务人乙公司的会计处理
借:应付票据——应付利息 2340(117000×4%×6÷12)
贷:银行存款 2340
借:应付票据 117000
贷:应付账款 101887
营业外收入——债务重组收益 15113
债权人甲公司会计处理:
借:银行存款 2340
贷:应收票据——应收利息 2340
借:应收账款 101887
营业外支出——债务重组损失 15113
贷:应收票据 117000
由于税法并不考虑现值对债务重组收益和损失的影响,因此对于会计所确认的收益和损失必须进行调整:即调减债务人应纳税所得额6113元(即108000-101887),同时以相同的金额调增债权人应纳税所得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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