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奶粉召回,会计如何处理?
来源:安徽税务筹划网 作者:安徽税务筹划网 人气: 发布时间:2022-08-15
摘要:最近一段时间以来,问题奶粉事件震惊了国内外,对相关企业也影响颇大,不少企业实施了产品召回。其中涉及的产品召回处理有退货、换货、诉讼或仲裁赔偿等几种形式,相关企业(...
最近一段时间以来,问题奶粉事件震惊了国内外,对相关企业也影响颇大,不少企业实施了产品召回。其中涉及的产品召回处理有退货、换货、诉讼或仲裁赔偿等几种形式,相关企业(一般纳税人)应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呢?
一、销货企业的会计处理
1.退货的会计处理
(1)已开发票未入账退货的会计处理。
当销货方收到退回发票时,可对原蓝字发票四联进行作废,收入成本相关账务一般不做账务处理。当产品召回时,发生的相关费用如公告费、包装费、运输费等,则借记销售费用,贷记银行存款或其他应付款(购货方代垫)。下同。
(2)无退货条件已入账且退货非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会计处理。
如未确认收入,企业应按已计入发出商品科目的商品成本金额,借记库存商品,贷记发出商品。采用计划成本或售价核算的,应按计划成本或售价计入库存商品,同时计算产品成本差异或商品进销差价。
如已确认收入,销货方在购货方提供《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后,开具负数(红字)专用发票。
借记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贷记应收账款或银行存款,贷记财务费用;另借记库存商品,贷记主营业务成本。
(3)附退货条件已入账且退货非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会计处理。
附退货条件的商品销售方式的,企业根据以往经验能够合理估计退货可能性且确认与退货相关负债的,通常应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企业不能合理估计退货可能性的,通常应在售出商品退货期满后确认收入。其退货的会计处理也有差别。
[例1]A公司2008年6月3日向B公司销售丙产品100件,单价234元(含税),单位成本160元,款未收,约定3月内可退货,经验退货率为25%,商品发出时纳税义务已发生,实际发生退货增值税允许冲减。
A公司6月3日确认收入分录略。
6月30日估计退货时:
借:主营业务收入 5000
贷:主营业务成本 4000
其他应付款 1000
9月30日发生实际退货30件时:
借:库存商品 48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020
主营业务收入 1000
其他应付款 1000
贷:主营业务成本 800
应收账款 7020
[例2]沿用[例1]假设无法确认退货率,则6月3日发出商品时:
借:应收账款 34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400
借:发出商品 16000
贷:库存商品 16000
9月30日发生实际退货30件时:
借:应收账款 1298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02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4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11200
库存商品 4800
贷:发出商品 16000
(4)退货属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会计处理。
应遵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9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处理。如涉及报告年度的销售退回发生于报告年度所得税清缴之前,调整报告年度相关的收入、成本等,并相应调整报告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以及报告年度的所得税。如涉及报告年度的销售退回发生于报告年度所得税清缴之后,调整报告年度相关的收入、成本等,但按照税法规定在此期间的销售退回所涉及的应纳所得税调整,应作为本年度的纳税调整。
[例3]C公司2007年度财务报告于2008年4月10日经董事会批准对外报出,2007年度的所得税汇算清缴于2008年2月15日完成。
2008年2月5日发生上年度销售的商品退回,退回货款117000元(含税),退货已入库,成本为60000元。
假定C公司2007年盈利,所得税率为33%,无其他纳税调整事项。则C公司2008年2月5日会计处理为: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000
贷:银行存款 117000
借:库存商品 800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80000
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66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6600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134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3400
(注:13400=100000-80000-6600)
借:盈余公积 13402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13402。
换货的会计处理对于召回产品采取换货方式的,退货按照第一类退货的有关情况处理。对于更换的产品,作销售收入处理。
3.诉讼、仲裁赔偿的会计处理
销货企业如面临诉讼或仲裁,在裁决之前赔偿具有不确定性,构成或有负债。根据估计的赔偿金额,相应的会计处理为:
借:管理费用—诉讼费(仲裁费)
营业外支出(赔款)
贷:预计负债—未决诉讼(未决仲裁)。
二、购货企业的会计处理
对于购货企业来说,产品召回前一般不对退货情况进行估计,不需要对有关账务做处理,发生产品召回后则可分情况进行处理。
1.退货的会计处理
(1)购货企业收到发票未入账的会计处理。
购货只需将发票联和抵扣联退还给销货方即可,一般不作会计处理。如发生代垫运费等相关费用,则借记其他应收款,贷记银行存款等。收到对方支付款项时,作相反分录。
(2)购货企业收到发票已入账的会计处理。
购货方必须取得当地税务机关开具的《进货退出及索取折让证明单》,作为销售方开具负数(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合法依据。收到负数(红字)发票后,借记应付账款或银行存款,贷记原材料、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2.换货的会计处理
换货时退货按照购货方第一类退货方式处理。更换产品作购进商品或材料处理。如果产品型号、数量、金额一致,且未入库,还可以简便操作只作一次购货处理,不作其他调整。
3.诉讼、仲裁赔偿的会计处理
提请诉讼或仲裁,在裁决之前赔偿具有不确定性,形成或有资产,企业通常不确认也不披露或有资产,但或有资产很可能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应披露形成原因、预计财务影响等。裁决后,企业基本确定赔款额能收到,借记其他应收款,贷记营业外收入;收到赔偿款,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其他应收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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