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前年度汇算清缴出错怎么办?
问:以前年度汇算清缴出错怎么办? 问题描述:如果去年有招待费,没收入,但以前会计把招待费在汇算清缴时填在管理费用下的其他!没有调增。现在我要怎么调回来? 答: 以前年度汇算清缴出错怎么办?——当然是申请更正申报即可。 对于问题中涉及到的业务招待费在汇算清缴出错,首先需要明白正确的应该怎么进行纳税调整。 一、正常情况下的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与纳税调整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正常情况下的业务招待费调整,通过填写《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二、扣除调整项目”之下的“(三)业务招待费支出”。 二、筹建期的业务招待费财税处理与纳税调整 (一)业务招待费的税务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五条规定: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二)业务招待费的会计处理 企业在筹办期间,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或《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将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全部都计入“管理费用——开办费(业务招待费)”;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则计入“长期待摊费用”。 (三)开办费的财税处理 1.税务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规定,对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以前年度企业未摊销完的开办费,2008年度可以一次性扣除。企业所得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企业所得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2.税会差异分析及纳税调整 (1)当年仅为单纯的筹建期的情况 如果企业选择适用企业会计准则,在财务报表上必然是要体现为亏损;而在税务方面,根据国税发[2009]79号、国税函[2010]79号的规定,企业筹建期间是不计算当期损益的。 企业成立登记后,税务管理系统会要求按时申报并汇算企业所得税。虽然企业筹建期间是不计算当期损益的,但是企业还是应该按时申报,只是要财务报表上体现为“管理费用”等开办费进行调整:通过《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二、扣除类调整项目”下面的“(十七)其他”——“账载金额”按财务报表数填列,“税收金额”全部调整为0。 同时,在《A105080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的“四、长期待摊费用”下面的“(四)开办费”,“资产原值”填写0,“计税基础”填写后期可以税前扣除的“开办费”金额。 (2)企业已经进入单纯经营年度了,但又涉及前期的开办费的情况 企业在以前年度已经进入了经营年度了,但是基于各种考虑企业可能选择了分期摊销的税务处理办法(比如担心前期有较大亏损在5年内不能有效弥补)。由于会计处理开办费前期已进入了损益,因此,此时税务上应通过“长期待摊费用”进行调增费用支出。摊销开办费金额按税法规定的不得低于3年计算得出。 也就是,需要填写A105080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的“四、长期待摊费用”下面的“(四)开办费”。开办费的“资产原值”虽然为0,但是“计税基础”不为0,为税前扣除的“开办费”金额,年度摊销额按选择的摊销年度分期计算。 (3)企业当年既有筹建期,又有经营期的情况 如果出现这种情况,根据国税函[2010]79号的规定,当年是要计算为税务上的损益年度的,但是可以划分为筹建和经营的两个时间段,然后按照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规定执行,也就是说企业还是存在选择的问题,要么一次性,要么按照不低于3年进行摊销。当然,此时只要前述的1和2的情况处理即可,只是如果存在摊销计算的时间按经营期间的时间计算而已,然后进行调整。 (四)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单独调整 按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15号公告,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特别注意,上述的“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是指按照开办费的税前扣除规定,而不是指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税前扣除规定。 也就是说,筹建期间的业务招待费以按照实际发生额的60%,是不受营业务收入比例的限制,在企业进入生产经营后只需要按照开办费进行扣除即可(一次性扣除或者分期摊销扣除),与扣除期间的业务招待费不需要合并计算扣除限额。 同样道理,筹建期间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也没有比例限制,在企业进入生产经营后只需要按照开办费进行扣除即可(一次性扣除或者分期摊销扣除),与扣除期间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也不需要合并计算扣除限额。
汇算不准确能否二次申报问题 某单位已于2007年2月15日办理了2006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现经税务师事务所审核后发现纳税调整项目不够准确,请问是否可以进行第二次纳税申报?如果有补缴税款是否需缴纳滞纳金? 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的规定,纳税人在汇算清缴期内自行调整后仍可以申报纳税。但过了申报期的,应按未按时申报处理。在汇算清缴期内结清税款的,不加收滞纳金。也就是说,你单位可以在2007年4月30日前按调整后金额再次进行纳税申报,在4月30日后进行申报的应按未按时申报处理。若在4月30日前结清税款的不加收滞纳金,否则从滞纳之日起即5月1日起按天加收0.05%滞纳金。 来源:安徽税务筹划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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