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水务(601158.SH)的一则半年报,揭示了增值税“即征即退”以及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收入”可能涉及的一些税收风险。联想到工作中也接触到了类似的案例,或者可能由此触发的风险,因此,啰嗦两句。
一份公告
重庆水务是一家污水处理企业,在27家水处理上市公司中市值仅次于碧水源居第二位,在行业中有重要地位。
重庆水务2017年8月11日发布2017年半年报称,公司从重庆市财政局取得的污水处理服务结算资金,已按财税[2011]70号将污水处理收入作为企业所得税的不征税收入进行申报。公司税务主管机关提出:因公司2017年已按财税[2015]78号文补缴了2015年7月至2016年12月期间的污水处理收入增值税,从市财政取得的污水处理业务收入有可能将不再满足财税[2011]70号文的规定,因此有可能无法再享受所得税免征政策,且有可能要求公司补缴2015年7月至2016年12月期间污水处理业务收入的企业所得税。
两个事实
事实一:公司从重庆市财政局取得的污水处理服务结算资金,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的相关规定,作了“不征税收入”处理。
事实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财税[2015]78号文,“已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纳税人,因违反税收、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警告或单次1万元以下罚款除外)的,自处罚决定下达的次月起36个月内,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等有关规定,公司可能会存在不符合财税[2015]78号文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相关条件,无法完全享受到增值税优惠政策。
一个疑问
那么,问题来了!
“因公司今年已按财税[2015]78号文补缴了2015年7月至2016年12月期间的污水处理收入增值税,本公司从市财政取得的污水处理业务收入有可能将不再满足财税[2011]70号文的规定,因此有可能无法再享受所得税免征政策,且有可能要求公司补缴2015年7月至2016年12月期间污水处理业务收入的企业所得税。”
增值税优惠被取消资格了,是否会“株连”企业所得税呢?由于没有更多更详细的信息能够支撑深入分析,因此,从公告内容无法判定该公司补缴企业所得税的概率大小,但公告信息给与我们的风险警示也是足够多了。
三个风险
1、享受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企业不能任性,要保持“清白之身”,一点瑕疵可能导致优惠资格被取消,并在36个月内不得再次享受。
2、不征税收入,未必带来“好处”。因为与之配比的成本、折旧不能扣除,核算可能更麻烦。现实中也存在放弃不征税收入的选项。
3、增值税即征即退是否能作为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收入?这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目前较为主流的意见认为,如果符合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收入”的条件,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所以从这个层面上说,二者并非是必然的因果关系。
相关话题——重庆水务:将市财政局支付的污水处理结算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主管税务机关认为该收入不满足不征税条件、或要求其补缴企业所得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