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继续执行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96号)
经国务院批准,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继续执行至2017年12月31日。
【资料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7号第一条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其中,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
【资料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7号第二条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兼营营业税应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增值税应税项目的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免征增值税;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免征营业税。
2.《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六条
(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自2016年5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
(2)按季纳税的试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16年7月纳税申报时,申报的2016年5月、6月增值税应税销售额中,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销售额不超过6万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销售额不超过6万元的,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
(3)其他个人采取预收款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预收租金收入,可在预收款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解读】小微企业增值税优惠政策不适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
1.《关于对小微企业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财税[2014]122号)第一条
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以及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
2.《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第一条
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注意】此文件中不包括文化事业建设费
3.《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6]60号)第三条
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资料】增值税起征点
财税[2016]36号文第五十条增值税起征点幅度如下:
(1)按期纳税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含本数)。
(2)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含本数)。
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未达到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免征增值税。2017年12月31日前,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关于对小微企业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财税[2014]122号)第二条
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20人以下(含20人)的小微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资料】安排残疾人就业的规定比例
由于各地有所不同,在此,解税宝小编仅列示北京的规定比例以供大家参考了解:
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在职职工总数=1.7%
【提示】因“营改增”已全面实施,本文不再列示营业税优惠政策。
相关政策汇总——
小微企业VS小型微利企业
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汇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