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取得的收入要缴纳营业税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营业税。
2.企业开办的医院要缴纳房产税吗?
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1986)财税地字第8号)第十条规定,企业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可以比照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3.血站自用的房产需要缴纳房产税吗?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血站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64号)第一条规定,鉴于血站是采集和提供临床用血,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组织,又属于财政拨补事业费的单位,因此,对血站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4.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需要缴纳房产税吗?
答:根据《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42号第三条第二款、第一条第五款、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疾病控制、妇幼保健等卫生机构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征房产税。
5.企业开办的医院需要缴纳城镇土地税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1988)国税地字第15号)第十七条规定,企业办的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其用地能与企业其他用地明确区分的,可以比照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6.血站自用的土地需要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吗?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血站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64号)第一条规定,鉴于血站是采集和提供临床用血,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组织,又属于财政拨补事业费的单位,因此,对血站自用的房产和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7.医疗机构,自用的土地需要缴纳土地使用税吗?
答:根据《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42号第三条第二款、第一条第五款、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疾病控制、妇幼保健等卫生机构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土地,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8.医院占用耕地,需要缴纳耕地占用税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医院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9.我是一家医疗机构,自用的车需要缴纳车船税吗?
答:根据《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42号第三条第二款、第一条第五款、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疾病控制、妇幼保健等卫生机构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车船,免征车船税。营利性医疗机构的房产,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征车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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