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三方协议付款”可以吗?

来源:品茶论税 作者:丁坤 人气: 发布时间:2022-08-10
摘要:【案例分享】 大华建筑安装公司,成立于2016年5月1日,建设项目均适用一般计税方式。检查人员在对该单位营改增政策落实情况专项检查中发现以下两项问题: 问题一:2016年8月取得的...
【案例分享】   大华建筑安装公司,成立于2016年5月1日,建设项目均适用一般计税方式。检查人员在对该单位“营改增”政策落实情况专项检查中发现以下两项问题:   问题一:2016年8月取得的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中,开票单位为光明商贸有限公司,发票涉及的货物已验收入库,所含进项税额已申报抵扣。由于当时光明公司还与另一家单位有欠款,对该发票涉及货款三家签订“三方协议”,约定大华建筑安装公司与另一家单位结算,大华建筑安装公司已按约定履行付款义务。   问题二:大华建筑安装公司与A合同甲方签订“三方协议”,约定建筑材料钢筋由甲方指定厂家、指定价格、指定品种,同时约定由甲方垫付货款,抵减应付大华建筑安装公司工程款。2016年9月取得指定厂家增值税专用发票并认证抵扣进项税额。   帐务处理为: 借:库存商品——钢筋   100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7万元     贷:应收帐款——甲方        117万元   【税务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 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项税额的抵扣问题 (三)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货款、劳务费用的对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之规定,问题一、二取得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品茶论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   这一规定同样适用于“营改增”纳税人。纳税人应慎用“三方协议付款”,保持支付款项的对象与开票方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