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发放给员工的见义勇为奖励是否可以免征个
有会员问,我单位一员工去世,西城区政府发文认定其为见义勇为行为。除单位发放的抚恤金和地方政府发放的奖金以外,想问下这种单位另外发放的以资奖励应该按照什么方式发放?发放标准有具体要求吗?是否可以享受减免个税?见义勇为条例中有明确约定所在单位应以奖励? 个税条例中所说免税项第4项: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可以享受免税,我说的这种情况可以按照福利费发放吗? 我们分析一下这个问题,首先,单位对本单位见义勇为的员工可否进行奖励? 根据《北京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见义勇为人员应当给予奖励。奖励实行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因此,单位给本单位见义勇为的员工进行奖励是有依据的。 其次,单位给的奖励能否免个税? 根据《北京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实施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对见义勇为人员的表彰和奖励办法按照相关法规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给见义勇为者的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25号)规定: 目前,各级政府和社会各界对见义勇为者给予奖励的事例越来越多,各地要求对此明确税收征免政策。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为了鼓励广大人民群众见义勇为,维护社会治安,对乡、镇(含乡、镇)以上人民政府或经县(含县)以上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有机构、有章程的见义勇为基金会或者类似组织,奖励见义勇为者的奖金或奖品,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参考海南地税的回复: 员工取得公司发放的见义勇为奖金是否需要缴纳个税 2015-03-18 10:19 来源:海南地税 问:员工取得公司发放的见义勇为奖金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给见义勇为者的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25号)的规定,为了鼓励广大人民群众见义勇为,维护社会治安,对乡、镇(含乡、镇)以上人民政府或经县(含县)以上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有机构、有章程的见义勇为基金会或者类似组织,奖励见义勇为者的奖金或奖品,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因此,员工取得公司发放的见义勇为奖金不符合上述规定,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结合以上规定及海南的解答,政府及主管组织给予见义勇为者的奖励是可以免个税的,但对单位奖励给见义勇为员工的奖金是不适用免税政策的。 是否可以按福利费来免个税?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 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所称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所称救济金,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对上述生活补助费作出了进一步的解释“近据一些地区反映,《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所说的从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由于缺乏明确的范围,在实际执行中难以具体界定,各地掌握尺度不一,须统一明确法规,以利执行。经研究,现明确如下:一、上述所称生活补助费,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本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法规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 根据上述政策,单位对本单位见义勇为员工以生活补助费的名义发放补助费,是免个人所得税的,不建议以奖金形式发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