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在澳门特别行政区设立公司
引言:澳门特别行政区营商环境 澳门特别行政区*自回归以来,经济稳步发展,社会政治环境始终比较稳定。澳门特别行政区享有自由港、单独关税区地位,且一直实行简单和低税制度政策。澳门特别行政区拥有优越的地理位置,完善的基础设施。港珠澳大桥于2018年正式通车,成为连接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珠海的大型跨海通道。轻轨系统的建设工作也已经全面展开。2019年12月,氹仔线已经正式开通运行。凭借一国两制、国际贸易自由港以及与葡语国家的天然联系,澳门特别行政区能够通过参与一带一路建设,进一步拓展自身的发展空间。同时,粤港澳大湾区合作的进一步深化,也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发展带来了新的机遇。我们正在见证着澳门特别行政区与中国内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以及整个泛珠三角区域的经济合作步入快速发展的新阶段。 1.澳门特别行政区主要公司类型 随着两地经济合作的不断深化,越来越多的内地企业和投资者选择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发起设立公司、合资公司、子公司、常设代表处等,在完善企业自身战略布局的同时,还能够享受到一系列的优惠政策与产业扶持政策。 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发起设立公司,最经常采用的两种公司类型分别是有限责任公司(LLC或“Sociedade por Quotas”)以及股份有限公司(JSC或“Sociedade Anónima”)。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成本较低,设立程序简单,但股份转让需要登记。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无须登记,股东信息的保密性能够得到保证。 在注册资本以及股东人数等方面,法律对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做出了不同的要求: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通常是用来进行某些特定的商业活动,例如房地产开发、能源(电力、水、煤气等)或受监管的活动(银行及金融、保险、电信等)。例如设立金融公司(信用机构)、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财产管理公司、风险资本公司、住所设于澳门特别行政区的保险公司等,法律均要求采用股份有限公司的公司形式。 2.在澳门特别行政区设立公司的主要步骤 在澳门特别行政区设立公司的各项手续包括: (1)申请商业名称可予登记证明书; (2)签订公司设立公证书/契约; (3)在商业及动产登记局进行法人商业企业主的登记; (4)在财政局提交M1格式税表申报开业。 本地及外国的个人或机构拟在澳门特别行政区设立公司,所遵循的法律或行政程序是相同的。 对于开展受监管业务的某些类别的公司,例如金融公司(信用机构)、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财产管理公司、风险资本公司、住所设于澳门特别行政区的保险公司等,还须在澳门特别行政区金融管理局进行特别登记之后方可开业。 澳门特别行政区公司也有设立公司秘书的传统。公司秘书服务通常包括以下内容:组织股东及董事会议并处理会议记录及其相关文件;提供注册地址;办理公司撤销注册;办理招牌本地及海外员工;员工入职或离职申报;职业税申报;社会保障基金缴纳等人事服务。 3.在澳门特别行政区设立公司的意义 澳门特别行政区营商环境优势:澳门特别行政区政治稳定、社会和谐,具备税种简单、税率低平、资金进出自由等优越营商环境。在澳门特别行政区投资营商手续简便。企业可考虑在澳门特别行政区设立后勤服务基地和地域办事处,以取得税务豁免优惠。 通过澳门特别行政区进入国际市场:澳门特别行政区与葡语国家联系紧密,中葡商贸合作服务平台的作用日益得到多方认同和肯定。同时,澳门特别行政区作为全球最开放的贸易和投资经济体之一,与120多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稳定的经贸关系,是30个国际经济组织的成员,国际市场网络广泛。越来越多的内地企业将澳门特别行政区视为进入国际市场的理想切入点和融资平台。 澳门特别行政区金融产业发展前景:为了支持澳门特别行政区进一步发展,中央出台了一系列对澳门特别行政区金融产业的扶持政策。广东省也将按照中央的规划部署,与澳门特别行政区一起深化粤港澳大湾区金融建设及合作,尤其是配合澳门特别行政区建立以人民币计价结算的证券市场。澳门特别行政区金融产业的发展不断提速,未来将成为澳门特别行政区新的经济增长点。 珠海横琴政策:2020年澳门特别行政区新特首的首份施政报告中提到,要将澳门特别行政区“一国两制”和国际贸易自由港等优势与珠海横琴的资源和空间等优势结合起来,全力推进横琴设立粤澳深度合作区,并将澳门特别行政区自由港的部分政策措施延伸至横琴。我们有理由相信,未来的横琴将会不断扩大开放,形成与国际接轨的营商环境,为企业通过澳门特别行政区、横琴“走出去”开辟更为广阔的空间。 同时,澳门企业也能够通过横琴进入内地开展经营活动。2020年4月,横琴发放了首张港澳建筑企业进入内地经营许可证,中国建筑工程(澳门)有限公司正式获得珠海市横琴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该公司计划以澳门市场为主体业务,向外拓展粤港澳大湾区市场。越来越多的港澳企业将目光投向粤港澳大湾区的市场,澳门的优势地位也将进一步凸显。 *任何提及“香港”和“澳门”,将被诠释为提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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