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交易避税手段分析及对策
来源:安徽财税网 作者:安徽财税网 人气: 发布时间:2022-08-06
摘要:房地产税收是目前税收征管的热点、难点之一,其中二手房交易税收控管是落实房地产税收政策的重要部分。个别人和房地产中介也采取了一些避税策略,这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二手房交...
房地产税收是目前税收征管的热点、难点之一,其中二手房交易税收控管是落实房地产税收政策的重要部分。个别人和房地产中介也采取了一些避税策略,这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二手房交易的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契税等税收的流失。
避税方式及风险分析
当前,二手房交易中主要存在着“高买低报”、延期过户、先租后买、假赠与以及虚报唯一住房等避税方式。无论是对买方还是卖方,这些所谓避税方式都存在着较大的法律风险、市场风险和政策风险。
1.“高买低报”。“高买低报”是指二手房交易买卖双方及中介公司在申报房价时,以低于实际成交的价格签订虚假协议申报纳税。这种方式是二手房买卖双方最常用的避税方式,也是目前较严重的避税方式之一。其做法是:在二手房转让过程中,买卖双方及中介公司签订两份合同,一份为真实成交价格居间合同,用于付款结算,通常由中介公司见证;一份为隐瞒真实交易价格的虚假协议,用于申报纳税,由房管部门见证。
风险分析:对卖方来说,因为递交房地产交易中心的过户价格是最具法律效力的,买方有可能根据低报的过户价格来付款,不愿意再按照原购房价格成交,造成卖方利益受损;对买方来说,低报过户价可能会导致下一次卖出房屋时各项税费的增加。当此房产再次出售时,先行做低的过户价将拉大买卖差额,反而增加再次出售的成本,同时银行贷款的实际比例也会因此而降低。尽管“高买低报”对买卖双方都存在风险,但为了少纳税,此做法仍屡见不鲜。
2.延期过户。
此种方法为主要针对营业税的避税方式。其一般做法是:买卖双方在达成购房意向之后,首先签订一份购房合同,规定房款交付方式、房屋过户时间和过户方式。在买方交纳全部或者部分房款之后,卖方先将房屋交买方使用,等到卖方的房屋持有年限达到规定的免税时间后,双方再将房屋过户。为了交易有所保障,买方一般会在合同中提出一些保障条款,如将房产证交买方保管等。
风险分析:一旦二手房市场在交易未完成的时段内出现价格上的大幅波动,无论是大涨还是大跌,都会有很大一部分卖方或买方选择“宁可赔付违约金,也要终止履行合同”,从而损害被违约方利益。另外,一旦税收政策出现较大波动,双方对新产生的税负不能达成一致时,也将不得不解除合同,承担和付出较大的机会成本。
3.先租后买。
这种方式是延期过户避税方式的进化版本,两者在本质上是一样的。其一般做法是:在减免税要求的年限未满的一段时间内,买卖双方再签订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将租金抵消到以后交割的房款里,使得买方同时成为了房屋的承租方,在该房屋未来交易时拥有优先购买权。
风险分析:由于在较长时间内无法办理交易过户手续,所购房的产权并不是买方的,买卖双方无论哪一方反悔都会造成纠纷。如未来几年内政策再次发生变化,对于买卖双方的风险都将会很大。同时,双方又增加了租赁合同关系,违约成本将更高。
4.假赠与。
这是目前避税方式中较为简单的一种。通常是买卖双方在达成交易意向后,先私下签订一份买卖合同,之后再到公证处办理房屋赠与合同,声明卖方无偿将某房屋赠与买方,以未发生金钱交易为名,规避营业税及其附加税费。为保证交易资金安全,双方在交易过程中一般会选择将房款打入一个担保账户,直到过户完成后卖方才能将房款取出。
风险分析:这种方式从法律角度看,完全属于一种逃税的违法行为,买卖双方在交易过程中一旦发生纠纷不仅不会受到法律保护,反而会在有关部门认定存在相关违法事实后,还将被追究一定的法律责任。如果此房子在5年之内再次交易过户,将会由卖方承担成交价格20%的个人所得税,交易成本会更高。
5.虚报唯一住房。
北京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但有关部门未对“唯一住房”作出明确、具体的界定,因此在实际操作中难以甄别纳税对象是否真正属于生活唯一住房,造成征税部门只能被动依赖于纳税人的自行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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