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筹划被称为新世纪的“朝阳产业”,这种提法虽然不甚贴切,但却体现了税收筹划的重大影响。因此,进一步加强税收筹划的研究仍显得十分重要和迫切。笔者现就税收筹划的三个理论问题进行探讨,以抛砖引玉。
一、税收筹划的概念及与避税、偷税的区别
1、税收筹划的概念
税收筹划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税收筹划是指从征纳双方的角度出发,对税收的立法、征管以及纳税事务等进行全方位的策划,以期达到最好的征收效果或最好的减轻税收负担效果,实现涉税零风险活动的总和。狭义税收筹划是指从税务机关的角度出发,通过加强税收立法、完善税收法制、改进征管措施等提高税务工作水平,增加财政收入。广义税收筹划是狭义税收筹划和纳税筹划的总和。其中纳税筹划是指从纳税人的角度出发,在不违犯税法及其他法规的前提下,充分利用税法中固有的起征点、税率、税目、税收优惠政策等对纳税人的筹资活动、投资活动、消费活动、经营活动等进行巧妙的安排,以达到在合法前提下少缴或不缴税收及优化税收结构等目的。
显然,纳税筹划是税收筹划的最主要部分。
需要强调指出的是,实现涉税零风险是税收筹划希望达成的一个主要目标。所谓涉税零风险是指纳税人账目清楚,纳税申报正确,税款缴纳及时、足额,不会出现任何关于税收方面的处罚,即在税收方面没有任何风险,或风险极小可以忽略不计。有人认为纳税人只有能够直接获得税收上好处的筹划才是成功的筹划,不能直接获取税收上好处的筹划是不成功的筹划。笔者不赞成此种观点。因为有些筹划虽然不能直接使纳税人获取税收上的好处,但却能使其间接地获取较多的其他经济和社会利益,更加有利于纳税单位的长远发展与规模扩大,这种筹划实质上也是成功的筹划,从某种意义上说甚至是一种更为成功的筹划。
2、税收筹划与避税的区别
由于避税和税收筹划在区别上有难度,因此世界各国对避税和税收筹划的法律界定存在较大分歧。有的国家认为税收不能以道德名义提出额外要求,应根据税法要求负担其法定的税收义务,只要不违法都应允许,不必划分什么是避税,什么是税收筹划。有的国家把避税分为正当避税和不正当避税两种,将其中的正当避税称之为税收筹划,在法律上不予反对。我国对避税的概念在法律上未作表述,只散见于税收的政策文件和人们的理论研讨文章之中,普遍的看法是反对非法避税和默认合法避税。笔者认为,避税虽然不违法,但属于主观上钻税法的空子,有悖于国家的税收政策,实践中不应提倡鼓励。税收筹划则不同,它是纳税人主观上用合法手段减轻税收负担的行为,原则上并不违反国家的税收政策,从某种意义上说还对促进税务机关加强税收征管有积极作用,因而实践中应该予以引导和鼓励。
3、税收筹划与偷税的区别
税收筹划与偷税有着本质的区别。税收筹划是纳税人在税收法律允许的情况下利用税收法规、税收政策做文章,这并不损害国家利益,相反,通过节税促进纳税单位发展生产,增强纳税单位的发展后劲,从而使税收能够找到新的增长点,对这种行为,政府是不应该反对的。偷税则是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或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故意少缴或不缴应纳税款的行为。对偷税行为我国税收《征管法》做了严厉谴责,并制订了相应的处罚办法。因此,应正确理解税收筹划与偷税的区别,对纳税项目进行合理的税收筹划,以提高纳税人的经济效益,同时又不真正损害国家利益。
二、税收筹划的主要功用
税收筹划对社会经济发展和财税管理具有一系列功用,这些功用主要是:
1、降低纳税人的纳税成本
对纳税人来说,税收筹划的根本目的就是减轻税收负担,实现涉税零风险、获取资金时间价值等,由此将大大降低其纳税成本,增加其经济收益,增强其竞争能力,同时也为纳税单位提高职工工资水平,改善福利待遇等创造更为充分的条件。这一切都对纳税单位的长远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纳税人是纳税义务的直接承担者,作为市场经济的主体,在产权界定清晰的前提下,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是其天性。纳税人经济利益最大化的实现不仅要求总收入大于总成本,而且要求总收益与总成本之间的差额最大。在总收益一定的条件下,要实现经济利益的最大化,必须使总成本最小化。纳税人的总成本由两大块构成,一是内在成本,即外购原材料、外购燃料、外购动力、支付工人的工资和津贴、固定资产投资支出、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等的价值;二是外在成本,即国家凭借其权利按照税法规定强制、无偿地对纳税人征收的税收的价值。减少内在成本可提高纳税人的总体经济效益,减少外在成本照样可以提高纳税人的总体经济效益。因此,作为市场经济主体的纳税人,在产权界定清晰的前提下,为实现自身经济利益的最大化,必然将减轻税收负担作为一个重要的经济目标,而税收筹划是促使纳税人实现此一目标的最便切手段。从这种意义上说,纳税人是税收筹划的最主要最直接受益者,税收筹划的最大功用就是满足了纳税人的降低纳税成本的需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