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如何利用科技保险进行税收筹划
高新技术企业、软件技术企业、科研单位转制企业或研发机构等科技企业在研发、生产、销售等相关经营活动中,会比一般企业面临更多的财产损失、人身伤害、研发中断、民事赔偿责任等各种各样的风险。有没有一种制度可以帮助科技企业化解这些风险,解除其后顾之忧呢?
国家科技部与保监会于2006岁末联合发布《关于加强和改善对高新技术企业保险服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6]129号)(下文简称“通知”),旨在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促进国家自主创新战略的实施,并选取地方财政予以支持的城市作为科技保险创新试点城市。
科技保险,是指为了规避科研开发过程中由于存在诸多不确定的外部影响而导致科研开发项目失败、中止、达不到预期的风险而设置的保险。科技保险通过不同专业的保险公司承办,用财产保险产品、寿险和健康险产品、信用保险系列产品多方位、全过程地保障高新技术企业在生产、研发、人员、贸易链、信用链等方面的风险,以提高高新技术企业的生存和发展能力。
一、科技保险的特点和优势
科技保险的险种是由保监会和科技部共同分批组织开发并确定的,第一批险种包括高新技术企业产品研发责任保险、关键研发设备保险、营业中断保险、出口信用保险、高管人员和关键研发人员团体健康保险和意外保险等6个险种。
(一)高新技术企业产品研发责任保险
采用索赔发生制承保方式,同时提供事故追溯期和30天延长报告期。
(二)高新技术企业关键研发设备物质损失险/物质损失一切险
针对投保标的均为研发设备的特点,物质损失险和物质损失一切险综合了传统财产险和机损险的保险保障范围,实现了与国际接轨,有利于科技企业全面的转嫁风险。同时,“二合一”的模式能够简化流程,便于客户理解条款和索赔。
(三)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营业中断险
研发工作是一个持续的过程,研发资金是逐步投入的,并且资金使用随着项目进展是动态的,所以研发中断保险的保险期间采用了工期制设计,便于保险金额的确定和提供充足的保障。
(四)出口信用保险
针对出口企业在经营出口业务过程中由于境外的商业风险或政治风险而遭受损失的一种特殊保险。在限额审批方面,同等条件下实行限额优先;在保险费率方面,给予公司规定的最高优惠。
(五)高新技术企业高管人员和关键研发人员住院医疗费用团体保险
保险金额的设置可由投保人灵活确定。住院医疗费用保险A款可以选择增值保障:境外医疗费用保障。
住院医疗费用保险B款承包区域为世界范围,提供的保障有:疾病住院津贴、重症监护津贴、手术定额津贴。
(六)高新技术企业高管人员和关键研发人员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被保险人员的年龄上限(70岁)较普通意外险要高,能够满足科技企业老年科研人员的保险需求;放低了参保人数的限制。
除通用的基本保障范围外,主险条款还提供了可选择的增值保险保障,分别是:住院医疗补偿、住院津贴、重症监护津贴、烧烫伤保障和家庭关爱金。
承保区域为世界范围,可以为高管人员和研发人员赴境外学习、出差或工作解除后顾之忧。
保险金额的设置可由投保人灵活确定。在一张保单下就可以实现不同被保险人投保的不同保险金额,能够满足科技企业不同职位员工的差异化的保险需求,且保险金额可以达到数百万。
二、科技保险优惠的财税政策
《通知》中规定:目前的6个险种作为高新科技研发保险险种,其保费支出纳入企业技术开发费用,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规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等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规定:“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技术创新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88号)中规定:“对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在实行100%税前扣除的基础上,允许再按当年实际发生额的50%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当年抵扣不足部分,可按税法规定在5年内结转抵扣”。
《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研发费用财务管理的若干意见》(财企[2007]194号)中规定:“企业研发费用,包括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用”。该文件把(财税[2006]88号)和(保监发[2006]129号)有机地衔接起来,把(保监发[2006]129号)文件中规定的第一批6类高新科技保险研发险种的保费支出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落到了实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