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筹划互斥方案决策应引入“机会成本”概念
纳税筹划方案决策按决策方案之间的关系可分为接受或拒绝方案决策、组合方案决策和互斥方案决策三种。接受或拒绝方案是指需要对一个备选方案作出拒绝或接受的决策,又叫单一方案的决策;组合方案的决策是指在多个备选方案中选出一组最优的组合方案,它属于多方案决策;互斥方案的决策是指需要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备选方案中选出惟一的一个最优方案,它属于多方案决策。鉴于企业纳税筹划中多数属于互斥方案的决策,因此本文只讨论针对互斥方案的决策问题,暂不涉及单一方案的决策和组合方案的决策。
在互斥方案的决策标准上,目前我国纳税筹划界主要采用“净利润法”或“净现值法”,就是比较不同纳税筹划方案的税后净利润或税后净现金流量,取其中的最大者作为最佳纳税筹划方案。虽然净利润是根据权责发生制确定的,而净现值是根据收付实现制确定的,但在整个投资的有效年限内,净利润与净现值是相等的,两者皆可作为评价净收益的指标使用。为方便讨论,本文采用“净利润法”这一指标,同时考虑到不同纳税筹划方案跨越多个年度,可以采取折现的方法体现出时间价值,故本文采用“折现的税后净利润”作为纳税筹划方案优劣的选择标准。此外,笔者认为必须引入“机会成本”这一概念。在纳税筹划方案的选择程序中,首先要将所有的纳税筹划方案考虑“机会成本”这一因素后得出净利润,尔后才能比较方案优劣,否则极易导致纳税筹划的失败。
四川吉祥如意设备制造公司是四川省德阳市一家大型装备制造国有企业,准备于2008年扩大生产经营规模,现需用自有资金投资一套生产线,有以下三种方案可以选择。另外,吉祥公司的闲置现金可投资于股票市场,税后投资收益率可达10%。该公司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没有享受其他特殊的税收优惠政策。
方案一:投资于德国制造的一条生产线价值为51000万元,年产量为500台,售价为20万元/台,折旧年限为10年,会计与税法折旧年限相同,不考虑残值因素。投产后,增加产品销售收入101000万元,相应的付现成本(工资、维修和原材料等,假设会计与税法皆可在当年税前扣除)为81500万元。
方案二:投资于国内生产的一条生产线价值为61000万元,折旧年限为10年,会计与税法折旧年限相同,不考虑残值因素。投产后,年产量为550台,售价为20万元/台,增加产品销售收入111000万元,相应的付现成本(工资、维修和原材料等,假设会计与税法皆可在当年税前扣除)为91280万元。
方案三:投资于日本生产的一条生产线价值为71000万元,折旧年限为10年,会计与税法折旧年限相同,不考虑残值因素。投产后,年产量为600台,售价为20万元/台,增加产品销售收入121000万元,相应的付现成本(工资、维修和原材料等,假设会计与税法皆可在当年税前扣除)为101150万元。
一、按现在的纳税筹划标准来进行选择
方案一:税后净利为(10 000-8 500-500)×(1-25%)=750 (万元)
方案二:税后净利为(11 000-9 280-600)×(1-25%)=840 (万元)
方案三:税后净利为(12 000-10 150-700)×(1-25%)=863 (万元)
从上述计算结果看:方案三最优,方案二次之,方案一最差。
二、引入“机会成本”后的影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