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开发巧作筹划
来源:安徽税务筹划网 作者:安徽税务筹划网 人气: 发布时间:2022-08-06
摘要:科技是第一生产力。国家为了鼓励和促进企业技术进步,先后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在进行技术开发时,有必要根据企业实际情况事先进行筹划,合理地利用这些税收优惠政...
科技是第一生产力。国家为了鼓励和促进企业技术进步,先后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在进行技术开发时,有必要根据企业实际情况事先进行筹划,合理地利用这些税收优惠政策,以节约技术开发投入成本。
这些税收优惠政策分别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税收问题的补充通知》()和《》(),以及《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根据上述文件的规定,所有财务核算制度健全、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各种所有制的工业企业,都可以享受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的优惠政策,即:盈利工业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比上年实际发生额增长达到10%以上(含10%),其当年实际发生的费用除按规定据实列支外,可再按当年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企业进行技术开发时,必须先立项,编制技术项目开发计划和技术开发费预算,并按规定向税务机关申请报批,取得省级税务机关审核确认书,年度终了后也要在规定期限报经所在地税务机关审查核准。
企业在编制技术项目开发计划和技术开发费预算时,可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在不影响企业技术开发效果的前提下,进行必要的筹划,以节约技术开发投入成本。先举例如下:
甲企业,按规定可享受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的优惠政策。2004年,企业根据产品的市场需求,拟开发出一系列新产品,技术项目开发计划两年,科研部门提出技术开发费预算需660万元,第一年预算为300万元,第二年预算为360万元。据预测,在不考虑技术开发费的前提下,企业第一年可实现利润300万元,企业第二年可实现利润900万元。假定企业所得税率为33%且无其他纳税调整事项。
根据上述科研部门提出的技术开发费预算,企业财务负责人分析计算如下:企业因技术开发费可抵扣的应纳税所得额为:第一年发生的技术开发费300万元(因当年技术开发费的50%超过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为0万元),可税前扣除额为300万元;第二年发生的技术开发费360万元,加上可以加计扣除的50%即180万元,则可税前扣除额为540万元。两年累计可税前扣除额为840万元,可抵税840×33%=277.2万元。
企业财务负责人在与企业科研人员深入探讨后,在不影响企业技术开发效果的前提下,共同对技术开发费预算进行了修改,即第一年预算为180万元,第二年预算为480万元。
对新技术开发费预算分析计算如下:第一年发生的技术开发费180万元,加上可加计扣除的50%即90万元,则可税前扣除额270万元;第二年发生的技术开发费480万元,加上可加计扣除的50%即240万元,则可税前扣除额720万元。两年累计可税前扣除额为990万元,可抵税990×33%=326.7万元。
经比较可知,新方案比原方案多抵税:326.7-277.2=49.5万元,即企业多获净利润49.5万元,(此分析未考虑资金的时间价值,如考虑资金的时间价值,分析原理相同)。
根据上述例子,可以得出,在不影响企业技术开发效果的前提下,技术开发费预算可筹划。如果企业预计实现利润较大时,技术开发费前期可适当多一些,以充分利用加计扣除的优惠政策;如企业前期预计实现利润不多,致使不能充分享受加计扣除的优惠政策时,企业应对技术开发费预算进行调整。企业可根据技术开发费的内容分析,充分利用年度扣除这一界限,在不同年度的年末与年初之间调整,如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科研试制的费用,在总量及开发计划基本不变的前提下,前期可少支付。这样一来,企业将尽量多地享受到加计扣除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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