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母、子公司之间的收支行为减轻总体税负

来源:税企网 作者:葛长银 人气: 发布时间:2022-08-06
摘要:随着我国企业的发展壮大,专业化程度越来越高,各种独立核算的子公司蜂拥而起,很多企业就形成了 指点江山 和 激扬文字 分离的格局:母公司逐渐剥离为纯粹的管理层,只管 指点江...

        随着我国企业的发展壮大,专业化程度越来越高,各种独立核算的子公司蜂拥而起,很多企业就形成了“指点江山”和“激扬文字”分离的格局:母公司逐渐剥离为纯粹的管理层,只管“指点江山”的事务,不做具体业务;经营业务全部下放到各个专业子公司去做,子公司埋头“激扬文字”,成为一个个盈利中心。这在我国母、子公司的账面上就形成了一个普遍的现象:“指点江山”的母公司由于没有业务,“只出不进”或者“少进多出”,账面利润就为负,有的甚至是严重亏损:“激扬文字”的子公司由于是轻装上阵,专业经营,账面利润就为正,有的可以说“肥得流油”。

  限于税法对合并纳税的严格规定(有些国字头企业集团合并纳税需要国家税务总局专门下文),很多母、子公司不具备合并纳税的条件,只能分别核算,分别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税款。对于这些不能合并纳税的母、子公司来说,其之间的收支如果“模糊”,或者欠规划,就有可能产生一个“税负失衡”现象,即母、子公司的税负都偏离正常值——子公司税负偏高,母公司税负偏低——企业总体税负加重。

  现实中也确实存在这样的母、子公司,我们案例讲解如下:
  一、企业基本情况和纳税现状分析
  某母公司为贸易企业,为了打造专业化经营队伍,2008年末又将最后一个业务部门分离出去,成立一个独立核算的子公司H(母公司持股90%),并准备扶持其上创业板。至此,母公司就成为一个不做任何具体经营业务的管理层,收支结构与以前相比也发生了很大变化:

  收入项目包括:全资控股子公司按税后利润的50%上缴的利润;非全资控股子公司按投资比例取得的分红;投资证券收益;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支出项目包括:固定资产折旧费、摊销费;本部职员的工资、奖金、差旅费;驻外机构经费;其他费用如审计费、商会会费、会议费和离退休干部费用等。

  由于拿掉了最后一个业务部门,母公司在市场上的收入来源渠道就“彻底断流”了,但其公共的支出项目并没有随之减少多少。2009年母公司的账面亏损1000万元,子公司H的账面却盈利2000万元;企业利润较去年总体增长55.68%,企业所得税却总体增长113.32%,显然是“税负失衡”。

  原因是:由于是刚刚分离,母公司与子公司H之间的一些财产和费用还没有划分或界定清楚,比如一些属于子公司H的费用却在母公司列支,子公司H占母公司的资源不负费或者少量付费等,这就导致了母公司的费用偏大,子公司H的费用偏小,又由于是分别纳税,尽管母公司的亏损可以与子公司H上缴的利润对冲,实行差额计税,但由于母公司从子公司H那儿取得的是税后利润,即本应属于子公司H的费用(在母公司列支的部分费用)没有进入第一道所得税(子公司H的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总体税负就增加了。现试以2009年母、子公司账面利润分两种情况进行验证和分析:
  (一)母公司1000万元亏损(费用)不在子公司H的税前扣除
  子公司H应缴税金   =2000×25%=500(万元)
  母公司从子公司H分得利润=1500(税后利润)×90%(持股比例)=1350(万元)
  按现行税法,从被投资企业分回的投资利润是免税收入。
  总体纳税=500(万元)

  (二)母公司1000万元亏损(费用)在子公
  司H的税前扣除
  子公司H应缴税金=(2000利润-1000亏损)×25%=250(万元)
  母公司从子公司H分得利润   =750(税后利润)×90%(持股比例)=675万元
  总体纳税=250万元

  第二种方式比第一种方式总体节税250万元(500-250)。

  (三)总体节税的原因分析
  将1000万元亏损记入子公司H税前,为子公司H节约250万元税金(1000×25%)。

  二、节税筹划建议
  针对这个企业的具体现状,我们给出了“费用下放”和“向下收费”两条节税建议。分别介绍如下:
  (一)“费用下放”的节税建议
  这条节税建议是基于两个现状提出来的:一是母公司的主要领导在子公司H兼职——比如母公司的总裁在子公司H担任董事长,母公司的高管在子公司H担任董事等,但他们的薪资报酬、管理费用等全在母公司列支,这不符合费用要真实列支的原则;二是母公司与子公司H的办公人员混用,即是子公司H的日常事务占用了母公司的办公人员,但不付任何费用。

  “费用下放”的节税建议具体有二:
  1.将在子公司H兼职的母公司高管的部分费用“下放”给子公司H,让子公司H提取董事会费,据实列支在子公司H兼职的母公司高管的相关费用。
  依据现行法规,子公司H可以提取董事会费,用于董事会的日常开支(包括办公费,外地董事会成员在企业开会和工作期间的住宿费、交通费、伙食费、邮电费和有关保险费的开支)和董事会的会务费开支(包括董事会开会和工作期间董事会成员和有关工作人员的差旅费、住宿费、伙食费以及有关的必要开支),但要制定董事会费管理办法,据实列支,不得预提,更不得发放给个人。

  2.将部分办公人员“下放”给子公司H,其相关费用也随之“下放”,在子公司H的税前据实列支。
  目前母公司的办公室,外联部、人力资源部等部门有为数不少的职员几乎是在专职为子公司H服务,其费用却在母公司列支,这不合理,要做好工作,让他们“下放”,为企业总体纳税减负。

  通过我们的测算,这两项“费用下放”,母公司每年可以合法向子公司H转移费用200万元,直接减轻子公司H的企业所得税50万元(200×25%)。

  (二)“向下收费”的节税建议
  “向下收费”的节税建议也是针对企业的现状提出来的,由于“分离”地不够彻底,母公司与子公司H在财产物资、成本费用等方面还没有完全“切割”,还好像“一家人”似的,比如子公司H占用母公司租赁的一层楼只按折旧收取费用,母公司免费为子公司H提供担保,甚至电话费、物业费也是由母公司统一缴纳,这不仅加重了总体税负,还不利于准确核算和内部控制。

  “向下收费”的节税建议具体有四:
  1.母公司向子公司H按市场价格收取办公用房租金。由于房屋折旧期长,按折旧标准收取子公司H的租金低于市场价格,显然违背会计的真实性原则;而母公司所在地段的房价飞涨,租赁费用也随之高升,按市场价格计算、收取租金也不违背关联交易原则。据我们测算,单此一项每年就可以加大子公司H税前费用320万元,直接减轻子公司H企业所得税80万元(320×25%)。而母公司只需缴纳房屋转租的营业税16万元(320×5%);转租的房屋不用再缴纳房产税。
  2.母公司向子公司H据实分摊电话费、物业费以及水电费用等各项期间费用。这一项每年大约有60万元,可以直接减轻子公司H的企业所得税15万元(60×25%)。
  3.母公司对子公司H要实行有偿服务,进行市场化运作,比如在担保等方面按市场价格收取一些费用,加大子公司H的税前扣除,以便减轻总体税负。
  4.母公司对其他盈利的子公司或参股公司,也应进行市场化操作,该收费的一定要收费,若母公司扭亏为盈,即可最大化地减轻企业所得税的总体税负。

  我们的这两项建议可以为子公司H直接减轻近百万元的企业所得税,有效地降低了企业的总体税负。

  从本案例可以看出,在我国企业的成长过程中,企业税负的增加,有时是因为企业管理不规范、没有按照“据实列支”的原则造成的,比如上述母、子公司之间,就存在“剪不断理还乱”的财产和费用关系,如果理清了,就不会出现“税负失衡”的现象,企业的纳税成本也会降到最低。这个案例对那些已经形成或准备形成“指点江山”和“激扬文字”分离格局的母、子公司,都应有一定的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