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量贩”源于1963年法国的一家超大型类似超级市场的大卖场,后来日本把这种购物经营业态叫做量贩,日语中“量贩”的意思是指“大量批发的超市”,由此引申的量贩式经营,指的就是透明、自助和平价的消费方式。
1983年量贩出现在台湾。“量”是指商品的数量,“贩”是低价销售,是一种以量定价的经营形式。目前量贩已在北京、上海、武汉、成都、郑州等城市扎根,当地的不少大型百货公司都通过量贩动作获得成功,营销量实现了规模扩张。 量贩式KTV一般来讲是指套用“量贩”词义的KTV经营形态,这些KTV演唱场所除拥有卡拉OK包房外等,还设有小型超市或提供免费的餐饮服务,房间按时计费,消费者自主权较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调整营业税税率的娱乐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01〕145号)的规定,量贩式KTV属于“娱乐业”税目,并适用歌舞厅20%的营业税税率,同时规定娱乐业的营业额为经营娱乐业向顾客收取的各项费用,包括门票收费、台位费、点歌费、烟酒和饮料收费以及经营娱乐业的其他各项收费。按照此项规定,量贩式KTV企业收取的烟酒、炊料、包间费等应一并按照“娱乐业”高税率计征营业税。
但为了规避较高的营业税税率,目前一些量贩式KTV经常采用如下2种经营方式:
一是将量贩式KTV变为两个纳税人的歌厅加超市。顾客所需要的酒水、饮料、小吃、水果可以在歌厅内单独设立的超市中购买,企业把这些收入与KTV经营收入分割开来单独核算。其中,超市的部分一般适用小规模纳税人4%的增值税税率,KTV部分适用20%的营业税税率,使企业税负明显降低。如果一个属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4%税率)的量贩式KTV,月总局上入为20万元,其中超市收入14万元,KTV收入6万元。如果依据KTV收入缴纳营业税,同时超市销售额缴纳增值税,那么应缴营业税1.2万元,增值税0.54万元,税负为8.7%。按照营业税的有关规定,如果依据总收入缴纳营业税,那么应缴营业税4万元,税负为20%。
二是将量贩式KTV分为两个纳税人的歌厅和自助餐。KTV公司餐饮公司合作,分别开具发票;顾客在KTV消费时的所有餐饮服务由餐饮公司提供,KTV公司只收取包房费,按娱乐业20%的税率缴纳营业税;客人在包房内点的所有烟酒饮料等均属于餐饮公司收入按照饮食业5%的税率缴纳营业税。双方签订合作协议,涉及利益方面的约定主要是:KTV公司对外宣传客人在早餐、午餐、下午茶、晚餐、夜宵等不同时段进行KTV消费时可以享受免费自助餐,作为合作条件餐饮公司必须无偿提供。这样的话,KTV的流转税负也可以被降低。
对这两种经营行为,税务部门和筹划专家均有各自的观点(参见本版2007.9.7《KTV收入缘何一分为二》),特别是对第二种业态中的混业行为分歧更大,有业内人士认为,第二种方式按税法规定确实可以享受5%营业税税率,但实际上KTV和餐饮业确实有着不可分割的消费连带关系,不易区分;其次,KTV 价格和餐饮价格的合理划分也是一个问题,即双方如何合理区分合作价格,除免费餐饮外,对包房内消费的其他酒水如何计算,这些都有待税收政策明确。 KTV纳税筹划面临诸多风险 因为娱乐业营业税适用税率高达20%,所以将娱乐业收入中包含的商品销售收入和饮食业收入从娱乐业收入中分离出来,最常见的税收筹划思路。
对于量贩式 KTV,在征收营业税和增值税时,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注意兼营与混合销售的区别《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从事货物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应税劳务,不征收增值税。”
由此可见,混合销售的特点是,同一纳税人在同一时间向同一对象,既提供商品销售,又提供营业税劳务。娱乐公司(或者以娱乐业为主兼营商业的纳税人,下同)向娱乐场所的顾客销售商品,是典型的混合销售业务,而不是兼营业务,娱乐公司混合销售业务中所含的商品销售收入,无论是否独立核算,都应当并入娱乐业计税依据征收营业税。量贩式KTV要想把商业零售业务从娱乐业中分离出来,应当注意超市必须构成独立纳税人,即超市必须是独立法人或者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而不能是娱乐公司的分公司或者分支机构,也不能是经营娱乐业为主的纳税人的兼营业务。注意餐饮收入的征税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规定,娱乐场所为顾客进行娱乐活动提供的饮食服务及其他各种服务,均属于娱乐业税目征收范围。因此,娱乐场所提供的餐饮服务仍然属于娱乐业征税范围,不能按“服务业——饮食业”征税。
因此,如果餐饮公司属于独立纳税人,那么餐饮公司收取的餐饮收入不属于娱乐业收入,应当独立征税。需要注意的是,餐饮公司未提供就餐场所销售食物的行为,属于兼营销售货物,应当征收增值税,而不应当征收营业税。
KTV筹划面临诸多风险
第一,量贩式KTV不可盲目提高商业收入并减少娱乐业收入,如果造成娱乐业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娱乐业收入,并补征娱乐业营业税。
第二,目前对于量贩式KTV如何征税仍然存在争议。例如,《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对量贩式KTV超市征收营业税批复》(内地税字〔2004〕105 号规定),“在量贩式KTV内设立的超市(注:此处未明确超市是否构成独立纳税人),经营时间与KTV的营业时间相同,在KTV为顾客进行娱乐活动提供服务的同时,以向顾客销售饮料、烟酒、食品等为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娱乐业的营业额为经营娱乐业向顾客收取的各项费用,包括门票收费、台位费、点歌费、烟酒和饮料收费及经营娱乐业的其他各项收费’的规定,量贩式KTV内设立的超市,无论办理何种税务登记,均应暂按娱乐业征收营业税。”
笔者认为,将商品销售收入从娱乐业收入中分离出来,属于“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今后对量贩式KTV内设立的超市从娱乐场所取得的收入强制征收娱乐业营业税,并不是没有可能。量贩式KTV的筹划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在内”。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财税〔1994〕26 号)规定,“‘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应税劳务’,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销售额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的合计数中,年货物销售额超过 50%,非增值税应税营务营业额不到50%”。如果量贩式KTV由一家大型商业企业兼营,并且商业企业货物销售额超过50%,那么KTV取得的混合销售收入(包括商业收入和娱乐业收入)都应当增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纳税人兼营应税劳务与货物或非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的,其应税劳务与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一并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
根据上述规定,以娱乐业为主兼营商业(向娱乐场所以外的顾客销售商品)的纳税人,如果不分别核算商业收入和娱乐业收入,那么该纳税人的全部收入都应当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