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情况:
A集团公司是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18亿元。
经营范围包括园林园艺,展览展销,花卉生产贸易,旅游及旅游资源开发,人才业务培训,咨询服务,国内贸易等。
截至2010年末,公司拥有控股企业21家。其中,全资子公司15家,控股子公司6家。总资产35亿元。年营业收入16亿元。
KMH酒店于1956年12月开始投建,系A集团公司全资子公司,1992年被国家旅游局评定为YN省当时的第一家“四星级”涉外旅游饭店,是该省历史最悠久、接待规模较大、信誉卓著的国有四星级涉外旅游饭店之一。主营业务为住宿,饮食服务,体育健身,美容美发,糕点加工、销售。截至2010年末,公司资产总额12685.71万元,负债总额7267.53万元,净资产5418.18万元。
GL亚洲毛里求斯第二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毛里求斯路易港拉肖塞街梅蒂纳梅斯9层,法定代表人为马克·哈里斯。
案例:
1998年4月KMH酒店(系A集团公司全资子公司)向中国银行省分行申请3000万元固定资产贷款,用于购买广场花园6.47亩土地。此后KMH酒店按合同约定曾向中国银行省分行办理过几次借新还旧手续‚至2006年12月26日该借款已逾期。抵押财产为:“KMH酒店花园广场”土地,土地证面积为4316.50平方米。
1998年7月及1999年3月KMH酒店又向中国银行省分行贷款6600万元,用于借新还旧和主楼装修、广场工程建设等。
此后KMH酒店按合同约定曾向中行办理过几次借新还旧手续‚至2004年10月15日该借款已逾期‚抵押财产为饭店房产35951.63平方米。
2004年6月25日中国银行省分行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昆明办事处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中国银行省分行将上述两笔债权转让给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转让债权为截至2004年5月31日的余额。2006年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昆明办事处再次将其所持该笔债权转让给美国艾威基金公司所管理的GL亚洲毛里求斯第二有限公司。
2010年4月,在集团公司统筹安排和具体操作下,处理了KMH酒店历史遗留的固定资产贷款9600万元的问题。最终以5500万元的价格从GL亚洲毛里求斯第二有限公司回购了该笔债权。由于5500万元资金通过KMH酒店偿还,故KMH酒店账面反映重组收益4100万元,由此产生1025万元所得税。KMH酒店无力纳税,且经集团努力无法获得减免。
A公司税务筹划方案对于此笔业务,经认真调查分析,重组业务全部是A集团公司主导参与。偿还债务的5500万元中集团支付3000万元,KMH酒店支付2500万元。重组是在集团层面进行的。
A集团公司单体财务报表反映已经连续亏损,存在待弥补账面亏损39000万元(2009年和2010年两年)。一方面集团公司本部存在亏损,一方面债务重组收益需要KMH酒店缴纳所得税。
根据《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文)的规定,企业债务重组相关交易应按以下规定处理,债务人应当按照支付的债务清偿额低于债务计税基础的差额,确认债务重组所得。债权人应当按照收到的债务清偿额低于债权计税基础的差额,确认债务重组损失。
同时,根据《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的规定,债务重组,以债务重组合同或协议生效日为重组日。
为体现业务实质,充分利用税收政策,减少集团现金流压力,A集团公司建议按如下步骤实施策划。
第一步,KMH酒店将9600万元债务全部转移给A集团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84条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因此,需要取得债权人GL亚洲毛里求斯第二有限公司(该公司通过贷款银行的两次债权转移获得该债权)的同意,该手续办理完毕的时间要在2010年4月重组之前。
债务的全部转移,主要是通过两种方法进行的,即债权人和第三人订立协议,债务人和第三人订立协议。
债权人和第三人订立协议指 的是,债权人与第三人订立债务承担协议,该协议一旦成立便生效。承担人将取代原债务人,原债务人将免除其债务。
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协议指的是,债务人与承担人之间的协议,须具备以下要件才具有法律效力:必须有有效的债务存在。
所转移的债务须具有可移转性。
须有以债务承担为内容的协议,且须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债务承担协议为不要式行为,无论书面或者口头协议均可,但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须为明示。须经债权人同意。
第二步,集团公司与债权人(亚洲毛里求斯第二有限公司)签订重组协议,重组收益体现在集团账面上。
第三步,债权人(亚洲毛里求斯第二有限公司)原来开具给KMH酒店的收款票据作废,重新开给集团公司。KMH酒店调整账务处理。集团公司财务部同时调整账务处理。
第四步,KMH酒店欠集团的债务适时进行债转股处理。
结果与补救A集团公司和KMH酒店着手实施优化方案。债权人GL亚洲毛里求斯第二有限公司提出需要会计师事务所审核报告,证明具有债务转移具有“商业实质”。当事人联系会计师师事务所出具审核报告,并提供了英文译本。
A公司派人赴北京与GL亚洲毛里求斯第二有限公司北京办事处人员沟通。最终,以电话会议方式与美国公司人员沟通,债权人不同意重新组合重组路线。理由如下:该债务重组已经完成所有手续。中国外债管理部门对外债逐笔登记和管理,审核后偿债资金才能汇出境外。已经完成外债审批。公司税务部门负责人不同意。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师持否定意见。
结果是本次税务筹划失败。
最终KMH酒店应缴纳债务重组企业所得税1025万元。
事实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的规定:发生债务重组所产生的应纳税所得额占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50%以上的,债务重组所得要求在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应准备以下资料:当事方的债务重组的总体情况说明(如果采取申请确认的,应为企业的申请,下同),情况说明中应包括债务重组的商业目的;当事各方所签订的债务重组合同或协议;债务重组所产生的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情况说明;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证明。
经申请并净税务主管部门审核后,争取到分5年均匀缴纳的政策优惠。
(上文来源:中国会计报,作者系云南世博旅游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华税短评
对于现代企业而言,税务筹划已经成为公司经营管理的一个重要部分,有些企业还成立专门的税务部,与财务部、法务部等一起全面优化涉税事项,税务筹划应建立在充分了解税法的基础之上。一般而言,税务筹划应该具有合法性,或至少不违法。合法性通常包括两个层面:一是形式合法性,相关交易的安排以及纳税申报、减免、优惠符合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二是实质合法性,经济交易的性质以及纳税符合实质课税标准、与税收立法目的相符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