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激励作为一种聚人心、利分享的激励机制,受上市公司和拟上市公司青睐,也是员工心之所向。华杨资本推出《2020年股权激励研究报告》显示:2020年A股上市公司中共有392家企业发布了481份股权激励方案,同比增长31%,创历史新高!其中,激励工具限制性股票占比急剧上升,与期权比例进一步拉开。截止2020年12月31日,392家A股上市公司公告的481份股权激励方案中,356份采用利限制性股票方案,占74.01%。选择股权激励工具时,上市公司除了应考虑激励性和约束性等差异外,从被激励对象个人所得税税务影响还需做何种考量,本文简单予以阐释。
一、非税角度股权激励工具选择的考虑因素
1、从激励工具本身性质考虑
限制性股票是指激励对象按照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获得的转让等部分权利受到限制的本公司股票,即限售股的本质是一种暂时无法流通的低价股票。股票期权是指上市公司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的条件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股份的权利,即一种公司股票专属优惠购买权,相对限售股,期权授予时不影响公司的股权结构,灵活性高,管理成本低,不存在复杂的股权变更。
2、从激励工具对激励对象的约束性考虑
虽然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也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但是就约束性来说,限制性股票更强,主要原因是限制性股票需作出股份支付,要先出资,而期权具有未来股票价值导向的或有“出资”,主动权更多在激励对象手中,仅是“一纸协议”。
3、从激励工具激励强度考虑
上市公司在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时,应当确定授予价格或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授予价格不得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原则上不得低于“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1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50%”和“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20个交易日、60个交易日或者1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的50%。”价格较高者。即大概不低于市场价格的50%,适用于成熟型企业或者对资金投入要求不是非常高的企业,更多的是“奖励”而非“激励”。上市公司在授予激励对象股票期权时,应当确定行权价格或者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行权价格不得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原则上不得低于“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1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与“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20个交易日、60个交易日或者1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价格较高者,即期权的购买价相当于现在的市场价,优惠购买折扣低,需要激励对象对未来股价有明显的价值感知,适用于成长初期或者扩张期的企业,更多的是“激励”而非“奖励”。
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的比较
二、税收角度股权激励工具选择的考虑因素
股权激励起源于美国,其最初目是出于避税的考虑。美国菲泽尔公司为避免公司高管缴纳较高的个人所得税,首次推出了股权激励计划。因为当时美国资本所得税远远低于员工工资所得税,通过股权激励发放股权的方式给予员工部分工资,即更多的是“奖励”而非“激励”,短期内可减免员工税收,长期来看则将员工和公司的利益绑定,实现了双赢。
在我国,资本类个人所得和综合所得类个人所得适用个税税率也存在较大差异,其中资本累个人所得税基本适用20%的税率,综合所得类适用3%-45%的超额累进税率,根据上市公司披露的高管薪资水平来看,大多是百万年薪,趋近45%的实际税负。那么,股权激励是否能被上市公司合理利用以实现个税的优化处理以及存在哪些涉税的风险和注意事项呢?
1、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涉税处理(仅讨论解禁/行权阶段)
(1)什么时候发生纳税义务
考量实际直接相关经济利益流入时间。具体表现为:限制性股票所有权归属于被激励对象时确认其限制性股票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员工股票期权于员工行权时,按规定确认其员工股票期权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
(2)如何确认应纳税所得额
考量直接相关经济利益的表现形式和体量。限制性股票在解禁日直接相关经济利益的表现为解禁股票当日市价与其实际支付的资金的差额(即税前净利益流入)。但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61号)规定的应纳税额计算方式为:应纳税所得额=(股票登记日股票市价+本批次解禁股票当日市价)÷2×本批次解禁股票份数-被激励对象实际支付的资金总额×(本批次解禁股票份数÷被激励对象获取的限制性股票总份数)。我们发现税务总局计算的直接相关经济利益为“当日价格”和“历史价格”的平均价与其实际支付的资金的差额,这就造成被减数经平均计算后明显下降,导致应纳税所得额降低,对纳税人来说该计算方式更为有利。
股票期权在员工行权时,直接相关经济利益的表现为其从企业取得股票的实际购买价(施权价)低于购买日公平市场价(指该股票当日的收盘价,下同)的差额。这理解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的规定: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行权股票的每股市场价-员工取得该股票期权支付的每股施权价)×股票数量,精神一致。
(3)解禁或行权时适用什么税目
因员工在企业的表现和业绩情况而取得的与任职、受雇有关的所得,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4)案例演示
A上市公司拟实施股权激励计划,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1个交易日、20个交易日、60个交易日均价分别为80元、70元、60元、50元。A公司目前拟实施2套方案,激励员工可自行选择,其中:
甲方案为员工期权方案:A公司定向增发10000份期权,每份期权可到期后按85元购买一份公司股票,首次可行权日为24个月后。
乙方案为限售股方案:A公司定向增发10000万股,每股授予价50元,首次解禁为24个月后,股票登记日股票市价为84元。
假设24个月后股票当日市价为100元,从税收的角度考虑,员工更愿意接受哪一种激励方案?每股应纳税额及税前净利益流入测算如下:
案例分析:
①选择甲方案—员工股票期权的原因分析:股票期权在授予时员工不需要支付对价,除另有规定外,员工取得该期权一般也不作为应税所得征税。未来行权时税前净利益流入与应纳税额匹配,税基小,应纳税额较低。
②选择乙方案—限制性股票的原因分析:未来解禁时税前净利益流入与应纳税额不匹配,应纳税所得额小于税前净利益流入,部分税前净利益未在纳税额计算范围,更利税。
③我们的建议,还需要根据员工的行权数量/解禁数量,进一步计算出个人所得税后的净利益,进行比较,方可选择出最利税的方式。另外,选择限制性股票应关注股票登记日股票市价,当然是越低越好。
2、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涉税风险与注意事项
(1)定目标:明确“奖励”还是“激励”性质,以选择最优税务安排的激励工具。
(2)定时间(时机)
①限制性股票应关注股票登记日时间及股价。
②定纳税申报时间,充分利用税收递延。上市公司授予个人的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个人可自股票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或取得股权奖励之日起,在不超过12个月的期限内缴纳个人所得税。
(3)定来源
①有的来自于股权(份)增发,应关注增发形成溢价的处理。
②有的来自于大股东的低价或无偿转让。如果转让股权(份)的大股东是自然人,股权(份)转让需要到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申报,税法问题将很快得到暴露并引发重视,如果大股东是企业,由于大股东的当期纳税申报系自主进行,遇税务稽查或评估等才会暴露出股权(份)转让中存在的税法问题。
③股票来源为公司此前回购股份以低价转让的定价问题。
④确定境内还是境外上市公司股权。对于员工转让股票等有价证券取得的所得,应按现行税法和政策规定征免个人所得税。即:个人将行权后的境内上市公司股票再行转让而取得的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转让境外上市公司的股票而取得的所得,应按税法的规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依法缴纳税款。
由于股权激励的形式复杂多变,税收优惠限也制较多,不恰当的安排可能对员工产生较重税负,股权激励的作用降低。企业应当充分考虑激励需求,结合实际,充分考虑税收政策规定后,恰当选择激励效应最佳的股权激励方式。
2008年10月的解析——
股票期权:既激励员工又节税
股票期权是指企业所有者向管理人员及员工提供的一种在一定期限内按照某一固定价格购买一定数量本公司股票的权利。股票期权的来源有三个:一是公司的留存股票;二是增发新股;三是从市场回购部分股票。股票期权可以为员工带丰厚的收入,对员工具有极强的吸引力。如某家公司在2003年1月1日给某员工1万股本公司股票期权,行使期限为10年,约定的执行价格为每股1元。在约定的10年期限内,如公司股票上涨到每股50元,该员工就可以从公司按每股1元的执行价格全部购进,然后再按每股50元的市价在市场上卖出,获利49万元。如果预计经营状况良好,股票进一步升值,员工也可以等到更高价格再行使权利。当然,如果企业每况愈下,股票期权也可能变得一文不值。
股票期权创始于上个世纪50年代,起初是企业为避免薪金被高额的所得税率所蚕食而推行的一种福利计划,但到上世纪90年代则发展成为一种具有激励效应的企业经营方式。我国上市公司也开始偿试股票期权的激励模式,如福地科技、天大天财、贝岭股份、吴忠仪表等公司进行薪酬制度安排上均实施员工持期计划。公司作为吸收稳定人才的手段,按照有关法律及本公司规定,向雇员发放(内部职工)认股权证,并承诺雇员在公司达到一定工作或满足其他条件,可凭该认股权证按事先约定价格(一般低于当期股票发行价格或市场价格)认购公司股票;或者向达到一定工作年限或满足其他条件的雇员,按当期市场价格的一定折价转让本企业持有的其他公司(包括外国公司)的股票等有价证券;或者按一定比例为该雇员负担其进行股票等有价证券的投资。运用股票期权筹划个人所得税应从购入与出售两个环节考虑:
购入股票取得折扣可分期纳税
雇员以上述不同方式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而从雇主取得各类折扣或补贴实质上属于公司对雇员的一项奖励。关于折扣或补贴的个人所得税问题,国税发[1998]9号文件明确:在中国负有纳税义务的个人(包括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和无住所个人)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因其受雇期间的表现或业绩,从其雇主以不同形式取得的折扣或补贴(指雇员实际支付的股票等有价证券的认购价格低于当期发行价格或市场价格的数额),属于该个人因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在雇员实际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称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个人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而从雇主取得的折扣或补贴,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因一次收入较多,全部计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困难的,可在报经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自其实际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的当月起,在不超过6个月的期限内平均分月计入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此前,国税发[1996]206号文件曾对雇员一次取得单位发放的数月奖金或年终加薪的个人所得税计算问题作过明确。要求数月的奖金在一个月发放,需单独作为一个月的所得计算纳税,不能平均分摊到各月计算。例如,甲公司管理人员张某于2003年7月取得本月工资奖金1600元,同时领取上半年奖金120000元,则张某7月份应纳个人所得税额为:[(1600-800)×10%-2]+(120000×45%-15375)=55+38625=38680(元)
如果公司采取股票期权,将张某应得的6个月奖金120000元,作为购买股票的“补贴”(即以低于市场价格120000元购入),则张某的该项“补贴”可以平均按6个月分摊,然后并入7月至12月份的工资薪金收入计算个人所得税,从而适用较低税率以降低税负,除此之外,还起到递延纳税的效果。
出售股权申报扣除有讲究
个人在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后再转让所取得的所得,属于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股票等有价证券转让所得。为配企业企业改制,促进股票市场的稳健发展,现行税法规定,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于员工低价取得非上市公司的股权而获得的“补贴”,也应作为工资薪金所得按照国税发[1998]9号文件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员工将持有的股权转让时,应按“财产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依据现行税法规定,财产转让所得应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确认为应纳税所得额。其中有价证券,为买入价以及买入时按照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由于员工低价取得股权时得到的“补贴”已经征收了个人所得税,其在计算“财产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时,允许扣除的股权买入价,应当按照购买时的市价或公允价,而不是实际取得时支付的“低价”,以避免重复征税。为做好日后转让股权的扣除申报工作,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就上述工资、薪金所得申报缴纳或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时,应将纳税人认购的股票等有价证券的种类、数量、认购价格、市场价格(包括国际市场价格)等情况及有关的证明材料和计税过程一并报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并将其留存备查。
来源:安徽税务筹划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