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科技部等三部门修订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新认定办法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认定办法第11条对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的比例要求有明确要求:
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的研发费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条件:
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时,研发费比例是看三年的,以三年的研发费累计数来判断,而不是分年来判断的。如企业在2018年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时,研发费的计算是以15、16、17年三年的累计数来判断是否达到规定比例的。
问题来了,研发费占销售收入比例,是按年销售收入大小,分别设置3%、4%、5%三个标准。计算研发费占比时是三年统算的,但适用3、4、5哪一档的比例,却不是统算的,而是以最近一年的销售收入来判断“三年研发费”适用比例。上述例子中高新认定时,是以最近一年(2017年)的销售收入来确定比例的。
因此,对年销售收入波动较大的企业,一定要注意研发费“跳点”问题,还是上述例子,如果15、16年企业销售收入均超过2亿,17年销售收入低于5000万元,只能按照5%比例来判断是否达标。如有些企业15、16年的研发费占比只略高于3%,这时就会出现“跳点”现象,三年累计的研发费比例要达到标准就很难了。
同样道理,在每年汇算清缴时,高新技术企业也会面临研发费比例是是否达标问题。如已取得高新技术资格企业,在办理2018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同样会面临研发费“跳点”问题。办理2018年度的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研发费占比是看16、17、18三年的累计数,而具体按3、4、5比例中的哪一档,是看18年的销售收入大小。如果三年的销售收入波动较大,同样会存在“跳点”问题,严重时,会造成三年的研发费达不到规定比例,从而造成有高新资格却不能享受高新优惠税率的困境。
如何避免因研发费“跳点”而错失享受高新优惠政策?最好办法是企业根据销售收入波动情况,有序安排每年的研发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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