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企业企业所得税检查应对
来源:安徽税务筹划网 作者:安徽税务筹划网 人气: 发布时间:2022-08-06
摘要:一、行业特点 近年来,我国的保险行业得到迅猛发展,它已渗透到社会各个领域。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颁布。1998年11月18日成立了中国保险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保险市场监...
一、行业特点
近年来,我国的保险行业得到迅猛发展,它已渗透到社会各个领域。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颁布。1998年11月18日成立了中国保险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保险市场监督管理职能由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接管。据统计,目前国内中资保险公司有44家,外资保险公司41家,保险代理公司1155家,保险经纪公司241家,保险公估公司211家。在保险市场中,各公司为扩大市场占有份额,在一定的行规范围内展开了激烈竞争,如收取保费打折、提高支付代办人、经办人手续费等等。在竞争过程中,出现了申报收入不实,成本、费用中有大量虚假列支等情况,严重影响了保险行业企业所得税税基。
二、保险行业所得税几项特殊规定
(一)根据财债字〔1998〕8号规定,保险企业的经营收入有:
1.保费收入,保险企业直接承保业务所取得的保费收入。
2.追偿款收入,保险企业向赔案事故责任人追偿的款项。
3.利息收入,保险企业的存款利息收入以及按规定拆出资金、对外提供贷款等取得的各项利息收入。
4.分保费收入,保险企业分入分保业务所取得的保费收入。
5.摊回分保赔款,反映保险企业分出分保业务向分保接受人摊回的赔款。
6.转回未决赔款准备金,反映保险企业转回上期提存的未决赔款准备金。
7.汇兑收益,保险企业因外币兑换、汇率变动等原因实现的净收益。
8.其他收入,反映保险企业公司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咨询服务收入、代勘查收入、转让无形资产收入等其他收入。
9.营业外收入,保险企业发生的与经营业务无直接关系的收入。
(二)关于保险企业营销员佣金支出税前扣除问题,国税函〔2002〕960号做了如下规定:
1.保险企业应按保险合同的全额保费收入计入应税保费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保险企业支付的佣金不得直接冲减保费收入。
2.保险企业的佣金支出,在不超过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营销业务保费收入总额的5%部分,从保单签发之日起5年内,凭合法凭据在税前扣除;对退保收入的佣金支出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保险企业应如实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当年的佣金计算分配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三)根据保险市场的发展情况,为解决保险企业代理手续费税前扣除不足的问题,经研究,现对保险企业代理手续费支出税前扣除范围调整如下:
财税〔2003〕205号规定,从2003年1月1日起、保险企业开展业务支付的代理手续费,可在不超过当年本企业全部实收保费收入8%的范围内据实扣除。
(四)国税发〔2004〕51号规定,为进一步规范保险中介市场经营行为,加强保险业和保险中介服务业税收征收管理及税源监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在全国范围内使用《保险中介服务统一发票》。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凡依法登记、领取税务登记证件的纳税人,并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审核批准,持有保险中介经营许可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保险中介服务的保险经纪机构、保险公估机构、保险代理机构及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保险中介机构”),均属《保险中介服务统一发票》(以下简称《统一发票》)的使用对象。保险中介机构凭中国保监会颁发的保险中介经营许可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统一发票》。
2.保险公司只能向合法的保险中介机构支付手续费(佣金)、公估费、劳务费等中介费用。保险中介机构取得上述收入后应及时向保险公司开具《统一发票》,不得开具其他发票及自制收据凭证。保险公司以收到的《统一发票》作为支付费用的凭证。
3.保险中介机构在开具《统一发票》时,应根据提供的保险中介服务的具体内容同时向保险公司报送“业务结算表”,并逐笔列明该“业务结算表”中的各个项目,包括:客户名称、险种、保单编号、代收或代缴的保费、收费时间和解付时间、手续费、佣金或公估费的计算方法及金额等内容。“业务结算表”由保险公司或保险中介机构根据实际情况自行设计。
4.各保险公司在向保险中介机构支付手续费(佣金)、公估费、劳务费等中介费用时,必须将各保险中介机构开具的《统一发票》及“业务结算表”一并作为向保险中介机构支付费用的原始入账凭证,其他自制付款凭证或保险中介机构提供的其他发票,不得作为支付中介费用的凭证。
在上述规定中,佣金支出,在不超过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营销业务保费收入总额的5%部分,凭合法凭据在税前扣除。保险企业开展业务支付的代理手续费,可在不超过当年本企业全部实收保费收入8%的范围内据实扣除。
那么佣金和手续费有什么不同呢?保险公司会计制度规定,佣金支出是用于核算支付给专门推销寿险个人营销业务的个人代理人的佣金。手续费支出是用于核算支付给受其委托并在其授权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保险代理人的手续费。
三、保险企业的财务核算内容
保险企业的收入情况在前面已做简述,在此不做重复,着重介绍一下保险成本。所谓保险成本,是指公司在一定期间内经营保险业务中所发生的各项支出,由业务支出、营业费用和各类准备金提转差三大部分组成。
其中业务支出主要包括赔款支出、手续费支出、营业税金及附加、分出保费等。营业费用包括业务管理费、固定资产折旧费、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防预费、提取各类坏账等。各项准备金提转差包括未到期责任准备金、长期责任准备金、未决赔款准备金等提转差。
通常情况下,准备金包括未决赔款准备金、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和长期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未决赔款准备金是指公司为承担已经发生保险事故的未决赔案的保险责任而预估的赔款准备金。未决赔款准备金包括已发生已报案和已发生未报案两种未决赔款准备金,采用按月差额补提的方法分别计提。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平时按保险企业业务部门提供的月末未决赔案估损金额与上月差额以及分保比例计提,年终根据精算结果进行调整。可见,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提转差平时与估损案件的多少、案件估损的准确度以及分保比例有直接关系,而年终精算结果则与公司赔案发生的频率、周期和赔款支出的大小有很重要的关系。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是按本月赔款支出数减去上年同期赔款支出数的差额的规定比例差额计提,受赔款支出的变化值影响。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和长期责任准备可以统称为未赚保费责任准备金,是指保险公司为承担保险业务的未来责任而提存的准备金,只是期限长短不同而已。未赚保费责任准备的提存和转回方法采用1/365法,与保费收入的确认时间即保单生效时间有直接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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