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企业为职工购买保险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财企[2003]61号):
第二条、有条件的企业为职工建立补充养老保险,辽宁等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地区的企业,提取额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作为劳动保险费列入成本(费用);非试点地区的企业,从应付福利费中列支,但不得因此导致应付福利费发生赤字。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企业,为职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所需费用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从应付福利费中列支,应付福利费不足部分作为劳动保险费直接列入成本(费用)。
解读:
一、会计处理
1、非试点地区交纳的补充养老保险,也就是《企业年金试行办法》中的“企业年金”,年金的建立要符合一定的前提条件,《企业年金试行办法》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可以建立企业年金:
(一)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
(二)具有相应的经济负担能力;
(三)已建立集体协商机制。
建立企业年金的企业,计提时,借记“应付福利费”,贷记“其他应付款”,但是不得因此导致应付福利费发生赤字。对于应付福利费不足以缴纳企业年金的企业,为不影响职工利益,可以“待摊费用”中设立明细科目先行挂账,借记“待摊费用”,贷记“其他应付款”,等企业应付福利费余额足够核销时,借记“应付福利费”,贷记“待摊费用”,但此办法会导致企业虚增资产,但对所有者权益是不影响的;
2、试点地区建立企业年金的企业,提取额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借记“管理费用”,贷记“其他应付款”,超过4%的部分,可在应付福利费科目列支,借记“应付福利费”,贷记“其他应付款”3、对于建立补充医疗保险的企业,所需费用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提取时,借记“应付福利费”,贷记“其他应付款”。超过4%的部分,借记“管理费用”,贷记“其他应付款”,这与企业交纳基本医疗保险的处理是不同的,企业交纳的基本医疗保险全部在“应付福利费”科目列支。
二、税务处理
1、国税发[2003]45号文第五条第一款规定“企业为全体雇员按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或标准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可以在税前扣除”,第二款规定“企业为全体雇员按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或标准补缴的基本或补充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可在补缴当期直接扣除”。
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对于企业按规定标准缴纳、补缴的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与会计处理不一样,在所得税处理上都是可以税前扣除的,同样,这项差异也是永久性的。
2、非试点地区企业建立的企业年金,由于会计上在应付福利费列支,所以在企业所得税申报时,在扣除按计税工资标准计算的应付福利费的同时,还可以加计扣除缴纳或补缴的企业年金,即在利润总额的基础上调减应纳税所得额;试点地区企业,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缴纳的部分,与会计处理一致,税前扣除,超过4%的部分,按非试点地区的办法进行税务处理。
3、建立补充医疗保险的企业,缴费额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由于会计上在应付福利费科目列支,所以也要在所得税汇算时做调减处理。
超过4%的部分,由于会计上允许计入管理费用科目,所以在所得税汇算时不必进行纳税调整,这与基本医疗保险的税务处理是不同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