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贸易业务的涉税事项
来源:安徽税务筹划网 作者:安徽税务筹划网 人气: 发布时间:2022-08-04
摘要:加工贸易是指在两国或两国以上的国家之间进行的加工制造活动。加工国一方(简称加工方)根据提出加工要求国一方(简称定做方)所提供的原料、辅料、零件或其他有关中间产品,...
加工贸易是指在两国或两国以上的国家之间进行的加工制造活动。加工国一方(简称加工方)根据提出加工要求国一方(简称定做方)所提供的原料、辅料、零件或其他有关中间产品,按照对方所要求的产品质量、款式、规格以及包装要求进行生产制造,完成某项产品。加工贸易的种类有:
1、进料加工:进料加工是指我国有关经营单位进口部分或全部原料、材料、辅料、元器件、零部件、配套件和包装物料,由国内生产者加工成品或半成品后再销往国外市场的一种贸易方式。
2、来料加工:来料加工是指由国外委托方提供全部或部分原材料、辅料、元器件、零部件、配套件和包装物料,必要时提供设备,由承接方企业按委托方的要求进行加工装配,成品交委托方在国外销售,承接方收取工缴费。
来料加工贸易中,对于委托方提供的设备价款,可结合补偿贸易的做法,以劳务所得的工缴费补偿。出口企业进口料件海关给予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或消费税。来料加工出口货物,凭《来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加工企业取得的工缴费收入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出口货物所耗用的国内货物所支付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转入生产成本,其国内配套的原材料的已征税款也不予退税。
3、来件装配:来件装配是指订做方提供零部件、主件以及其他中间产品,加工方根据设计要求进行产品组装并收取一定的加工费。
4、国内深加工结转:国内深加工结转是指境内从事加工贸易的经营单位或加工企业经海关批准,通过购销关系将保税进口料件所加工的产品转让给其他经营单位或加工企业继续深加工的业务。
《进料加工贸易申请表》的办理程序:
1、出口企业在向海关申请办理进料加工进口手续前,事先持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及有关清单和进料加工登记手册到其县级(含)以上主管退税机关申报办理备案签章手续。经县以上主管退税机关审核、加盖公章后,应留存以下资料:
(1)进料加工《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
(2)进料加工《进口料件备案清单》。
未办理备案签章手续的进料加工,主管退税机关不得给其办理“进料加工贸易申请表”。
2、外贸、工贸企业从事进料加工复出口业务,采取将进口料件销售给生产企业作价加工方式时,持以下凭证资料申请开具《外贸企业进料加工贸易申请表》。主管退税机关报在核实电子信息、审核申报的凭证资料准确无误后,方可出具证明。
(1)销售出口料件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和海关代征进口料件增值税完税凭证原件;
(2)《进料加工登记手册》复印件;
(3)进口料件的进口报关单;
(4)进口合同。
3、生产企业从事进料加工复出口业务,持以下凭证资料向主管退税机关申请开具《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申请表》。主管退税机关在核实电子信息和审核申报的凭证资料准确无误后,方可出具证明。
(1)《进料加工登记手册》;
(2)进口料件进口报关单;
(3)进口发票;
(4)进口材料明细账复印件;
(5)海关代征的增值税完税凭证。
《来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办理程序:
1、从事来料加工业务的出口企业,持以下凭证资料,向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申请开具《来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
(1)来料加工的进口货物报关单;
(2)《来料加工登记手册》。
2、货物出口后,出口企业应持以下凭证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办理来料加工免税核销手续。
(1)来料加工的出口货物报关单;
(2)出口收汇核销单;
(3)进、出口合同;
(4)海关已核销的《来料加工登记手册》。
对进料加工复出口业务在涉税问题主要注意四个方面:
(1)从事进料加工贸易的出口企业是否事先按规定到其主管的税务机关申请备案;
(2)生产企业从事的进料加工业务是否按规定到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进料加工贸易申请表》;
(3)外贸企业以作价加工形式的进料加工复出口业务,是否到其主管的税务机关申请办理《进料加工贸易申请表》;
(4)进口料件虚拟进项税款及扣减复出口货物进口料件的应退税款的计算是否正确。
具体注意以下事项:
(1)根据海关下发进口料件的电子信息,注意出口企业是否存在尚未办理《进料加工贸易申请表》现象。如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已报关出口并已申报退税,仍未办理《申请表》的,税务机关应按以下公式计算进口料件的应退税额,并从当期的应退税额或当期不予抵扣或退税额中扣减。
进口料件的应退税额=进口料件的组成计税价格×复出口货物退税率
同时,对尚未办理《进料加工贸易申请表》的生产企业,对其进口料件部分,不得按规定虚拟进项税额,从当期应纳税额中抵扣。
(2)外贸企业从事的进口料件以作价加工形式加工,注意外贸企业已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与税务机关开具的《进料加工贸易申请表》上注明的组成计税价格核对,如不一致,要查明原因,对专用发票上开具的金额大于《申请表》上组成计税价格部分,税务机关是要按规定对其补税的。
(3)注意生产企业“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会计科目“进项税额”、“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栏的发生额,看其是否存在未经办理《进料加工贸易申请表》,就擅自虚拟进项税额,从当期应纳税额中抵扣。
(4)注意进口料件的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是否准确。
对来料加工复出口业务,现行税收政策规定,加工企业凭税务机关出具的《来料加工免税证明》,免征加工环节的增值税、消费税,货物出口后不退税,其耗用的外购国产货物的进项税额不得从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中抵扣,对此类业务主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注意出口企业在申请开具“来料加工免税证明”时,提供的凭证、资料是否完整,是否真实有效,《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是否注明“来料加工贸易”字样。
(2)注意已开具的“来料加工免税证明”,是否将海关列为进料加工监管的货物混入来料加工贸易中,开出了免税证明。
(3)注意已开具的“来料加工免税证明”,是否有海关的电子信息。
(4)注意有无把来料加工业务混入进料加工中申报退税。
境外带料加工贸易是指我国企业以现有技术、设备投资为主,在境外以加工装配的形式,带动和扩大国内设备、技术、零部件、原材料出口的国际经贸合作方式,对从事境外带料加工贸易业务的企业,作为实物性投资的出境设备、原材料和散件,在报关出口后,办理退免税。对这类业务,主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注意从事境外带料加工贸易的企业,是否经外贸部批准,是否持有外经贸部颁发的《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企业批准证书》,注意该企业在国外办理的境外企业注册登记副本和有关合同副本。
(2)注意生产性境外带料加工企业,用于境外投资的外购原材料,是否取得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和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境外投资的外购货物应退税额的计算是否准确。
(3)注意生产性境外带料加工企业,用于境外投资的自用二手设备,其二手设备应退税额的计算是否准确;二手设备的原值,已提折旧额、设备扣除率的确认是否准确,是否经有关部门认定。
(4)注意境外带料加工企业,用于境外投资的外购二手设备,其二手设备应退税额的计算是否准确,退税凭证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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