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卷烟转出进项税额的处理办法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发布时间:2022-08-04
摘要:按照我国现有税收规定,对出口卷烟实行生产环节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的政策。同时,税法规定,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额,因此,出口...
  按照我国现有税收规定,对出口卷烟实行生产环节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的政策。同时,税法规定,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额,因此,出口卷烟的进项税额必须转出计入当期对应的销售成本中。

  然而,目前生产出口卷烟的卷烟厂,对于出口卷烟的进项税额转出的方法各不相同。如,有的卷烟厂把生产出口卷烟的牌号作为成本核算对象,将各成本项目单独进行归集,其共同消耗的费用(包括燃料动力、修理修配等支出)则按照内外销卷烟的产品产量(或以标准产量等其他分配依据)进行分摊,综合生产出口卷烟的全部成本后,再乘以17%增值税税率得出的金额作为进项税额转出;有的卷烟厂是采取当期卷烟外销收入(离岸价×当日外汇牌价)除以卷烟内外销收入总额,得出一个比例,再乘以进项税额总额计算转出;有的卷烟厂则按销售成本进行分配转出,即全部进项税额除以产品销售总成本得出一个分配率,再乘以出口卷烟的销售成本,计算出进项税额。

  对于出口卷烟究竟如何进行进项税额转出呢?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16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05〕34号)的规定,免税出口卷烟转入成本的进项税额,按出口卷烟含消费税的金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例计算分摊,计算出口卷烟含税金额的公式如下:

  (一)当生产企业销售的出口卷烟在国内有同类产品销售价格时:出口卷烟含税金额=出口销售数量×销售价格,“销售价格”为同类产品生产企业国内实际调拨价格。如果实际调拨价格低于税务机关公示的计税价格,“销售价格”为税务机关公示的计税价格;高于税务机关公示的计税价格的为实际调拨价格。

  (二)当生产企业销售的出口卷烟在国内没有同类产品销售价格时:出口卷烟含税金额=出口销售额÷(1-消费税比例税率)+出口销售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出口销售额”以出口发票计算的出口货物离岸价格为准。“消费税比例税率”是指卷烟生产企业销售卷烟的实际价格或核定的计税价格所适用的比例税率。

  另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的规定,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非应税项目(不包括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法准确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部分,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可准确划分用于应税项目、免税项目及非应税项目的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应税项目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当月可准确划分用于免税项目和非应税项目的进项税额。

  根据上述文件的规定,出口卷烟的生产企业的出口卷烟进项税转出额应按财税〔2005〕165号文件规定的公式计算确定,其出口卷烟的销售额应按财税〔2005〕34号文件的规定确定出口卷烟含(消费)税金额。举例分析如下:

  内地甲卷烟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的名牌产品A牌号卷烟,除了在国内销售外也出口到东南亚等地,该卷烟厂的出口符合国家有关规定。A牌号卷烟国内(不含税)调拨价与税务机关公示的计税价格一致,为每条80元,A牌号卷烟出口与内销只是卷烟小盒的个别标注不同,其他如工艺、配方均相同,故其单位(箱)生产成本相同。

  1.假定甲卷烟厂2006年5月生产销售A牌号卷烟和B牌号卷烟,A牌号卷烟和B牌号卷烟均为标准条卷烟。当月生产和销售A牌号卷烟均为2000箱(注:每箱卷烟为250标准条),其中内销和出口各1000箱,出口外销价为每条40元。当月生产和销售B牌号卷烟均为1000箱,B牌号卷烟不含税调拨价为每条40元(不含税调拨价与税务机关公示的计税价格一致)。已知当月全部进项税额600万元,其中A、B牌号内销卷烟直接材料可准确划分进项税额为450万元,A牌号出口卷烟可准确划分进项税额为100万元。则:

  生产企业销售的出口卷烟在国内有同类产品销售价格时,按财税〔2005〕34号文件规定,A牌号在国内有同类产品销售价格且有与计税调拨价格一致为每条80元,故当月出口卷烟销售额为(A牌号)1000×250×80=2000(万元),内销卷烟销售额为(A牌号)1000×250×80+(B牌号)1000×250×40=3000(万元),当月全部销售额合计2000+3000=5000(万元)。按财税〔2005〕165号文件的规定,出口卷烟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为(600-450-100)×(2000÷5000)+100=120(万元)。

  2.如果甲卷烟厂生产销售C牌号卷烟专供出口,不在国内销售。假定甲卷烟厂2006年6月生产销售A牌号卷烟和C牌号卷烟,A牌号卷烟和C牌号卷烟均为标准条卷烟。当月生产和销售A牌号卷烟均为2000箱(每箱卷烟为250标准条),其中内销和出口各1000箱,出口外销价为每条40元,生产销售C牌号卷烟1000箱,C牌号卷烟每条离岸价21元,适用的从价比例税率为30%,定额税率为每箱150元。已知当月全部进项税额600万元,其中A牌号内销卷烟直接材料可准确划分进项税额为150万元,A、B牌号出口卷烟可准确划分进项税额为300万元。则:

  C牌号卷烟在国内没有同类产品销售价格,按财税〔2005〕34号文件规定,其出口含(消费)税金额为1000×250×21÷(1-30%)+1000×150=765(万元)。

  当月出口卷烟销售额为(A牌号)1000×250×80+(C牌号)765=2765(万元),内销卷烟销售额为(A牌号)1000×250×80=2000(万元),当月全部销售额合计2765+2000=4765(万元)。按财税〔2005〕165号文件规定,出口卷烟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为(600-150-300)×(2765÷4765)+300=387.04(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