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信用联社根据有关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减免税政策的规定,于2004年依法向税务机关书面提出减免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的申请。申报后因一时未批下来,纳税人按税收政策的规定对2004年度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按时向税务机关进行了申报并缴纳,共计27万元。该信用社于2005年2月收到减免税批复。税务机关对已征收的两税依法予以退税。该信用社收到退税时的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270000
贷:补贴收入270000
那么,对该笔业务中取得的退税收入是否应当并入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收入呢?
笔者认为,首先根据(94)财税字第074号文:“对企业减免或返还的流转税(含即征即退、先征后退),除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有指定用途的项目以外,都应并入企业利润,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对直接减免和即征即退的,应并入企业当年利润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先征税后返还和先征后退的,应并入企业实际收到退税或返还税款年度的企业利润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务院国发[1993]90号文规定:“改革后的流转税制由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组成”。
也就是说,企业所得税只明确了对减免的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应并入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收入,除此以外的税收减免,如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契税等属“法无明文规定”。
其次,根据财税字[1995]081文规定:“企业取得财政性补贴和其他补贴收入,除国务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计入损益者外,应一律并入实际收到补贴收入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那么,信用社取得的退税收入是否属于“其他补贴收入”范畴?
一般来说,企业会计科目“补贴收入”主要反映增值税退税、所得税返还和地方财政补贴。税收减免有直接减免、即征即退、先征后退等形式。而对上述信用社两税的减免应当是属直接减免。
按照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对于直接减免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应当不作账务处理。但因为税收的减免还必须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书面申请,经依法批准后方可进行减免,对未经申请或经申请但未经批准之前,纳税人应照章纳税。纳税人在依法计提两税时,应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管理费用
贷:应交税金———房产税(或土地使用税)
相应在收到税务机关的退税时,正确的账务处理应当是冲减管理费用,即:
借:银行存款
贷:管理费用
也就是说,信用社收到税务机关的退税不应当记入“补贴收入”科目,不属于“其他补贴收入”范畴。因此,对纳税人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的减免不组成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收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