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形资产投资的税务处理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发布时间:2022-08-04
摘要: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随着专利法、商标法等有关经济法规的健全完善和技术市场的日益活跃,无形资产的种类及形式更加多样化,其业务在企业会计核算中也愈显得重要。...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随着专利法、商标法等有关经济法规的健全完善和技术市场的日益活跃,无形资产的种类及形式更加多样化,其业务在企业会计核算中也愈显得重要。因此,对企业无形资产投资业务的相关会计处理作一比较全面的分析是必要的。

  无形资产投资,也涉及到出资与受资双方。出资方以放弃或部分放弃无形资产为代价取得业主权益,而受资方则在获得使用该项资产时形成资本投入。在实际工作中,无形资产投资业务比较复杂,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处理:企业以除固定资产以外的非现金的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如评估确认的价值大于投出资产账面价值的,按照评估确认的价值和应交纳的增值税等流转税,借记“长期投资”科目,按照投出的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和应交纳的税金,贷记“无形资产”、“原材料”、“应交税金”等科目,按照评估确认的资产价值大于投出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贷记“资本公积——投资评估增值”科目;

  如果评估确认的资产价值小于投出资产账面价值的,应按评估确认的价值和应交纳的增值税等流转税,借记“长期投资”科目,按评估确认的资产价值小于投出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借记“营业外支出——投资评估减值”科目,按投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和应交纳的增值税等流转税,贷记“无形资产”、“原材料”、“应交税金”等科目。

  财税[1997]77号按纳税人以非现金的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发生的资产评估净增值,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但在中途或到期转让、收回该项资产时,应将转让或收回该项投资所取得的收入与该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投出时原帐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理论上讲,无形资产长期投资业务应持续到受资企业经营终结办理资产清算为止。

  属于正常清算的,出资方收国资产并转销投资,借记“有关资产”科目,贷记“长期投资”科目;受资方清算分配剩余资产并转销资本,借记“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等科目,贷记“有关资产”科目;

  属于破产清算的,则出资方将很少或不能获得净资产分配,应将投资额缺损部分作为一种资产损失,计入投资收益,借记“投资收益”科目,贷记“长期投资”科目。

  实际工作中,另有一种常见的双方约定有一定投资时效的投资方式(如某些联营投资),到期企业继续经营,而投资业务终止并单独清算。这种情况下,双方应约定该项无形资产的清算价格。由于该项资产的特殊性,议定清算价格一般低于投资成本,这样投资终止清算时,出资方应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长期投资”科目,借贷方差额计入 “投资收益”等科目。

  企业转让或收回原用非现金的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投资时,还应将该项投资原记入“资本公积——投资评估增值”科目的余额转入投资收益,借记“资本公积——投资评估增值”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企业转让或收回该项投资应交纳的所得税,借记“所得税”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

  另外,根据《营业税税目注释》的解释,以不动产或无形资产投资入股,与投资方不共同承担风险,收取固定利润的行为,还要区别以下两种情况征收营业税:以不动产、土地使用权投资入股,收取固定利润的,属于将场地、房屋等转让他人使用的业务,应当按照“服务业”税目中“租赁业”项目征收营业税;以商标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著作权、商誉等投资入股,收取固定利润的,属于转让无形资产使用权的行为,应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征收营业税。



  国芯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

  2007年11月21日,国芯有限通过股东会决议,一致同意注册资本由4,500.00万元增加至6,400.00万元。新增注册资本1,900.00万元由苏世功、郑茳、肖佐楠、匡启和以非专利技术出资的方式认缴。

  2009年7月20日,国芯有限股东会通过决议,一致同意注册资本由6,400.00万元增加至9,500.00万元。新增注册资本3,100.00万元由1,700.00万元现金和作价1,400万元的非专利技术构成,其中郑茳以无形资产方式认缴700.00万注册资本,肖佐楠以无形资产方式认缴490.00万元注册资本,匡启和以无形资产方式认缴210.00万元注册资本。

  郑茳、肖佐楠、匡启和分别于2007年11月、2009年7月完成相关无形资产出资,其对转让无形资产的所得负有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义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评估增值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2005]319号),“考虑到个人所得税的特点和目前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实际情况,对个人将非货币性资产进行评估后投资于企业,其评估增值取得的所得在投资取得企业股权时,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在投资收回、转让或清算股权时如有所得,再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其‘财产原值’为资产评估前的价值。”上述无形资产出资完成时,国税函[2005]319号属于当时有效的税务规定,因此,郑茳、肖佐楠、匡启和未缴纳有关个人所得税的情形不存在违反当时有效的税务规定。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三人未受到相关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

  根据公司申报并经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的核定,郑茳、肖佐楠、匡启和非专利技术出资相关的应纳税额为425.60万元。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郑茳、肖佐楠、匡启和已履行有关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相关税款已依法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