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及外国企业所得税最佳会计处理方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发布时间:2022-08-04
摘要:一、外商投资企业及外国全业所得税的基本内容 外商投资企业及外国企业所得税是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就其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

  一、外商投资企业及外国全业所得税的基本内容

  外商投资企业及外国企业所得税是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就其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以及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缴纳的一种税。

  (一)所得税的纳税人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可分为两部分。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这些企业应根据中国政府的有关规定,由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经过中国政府批准建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的机构设在中国境内,在国外设有分支机构的,这个总机构连同其境外的分支机构均为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实行合作生产、经营的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是外商投资企业的纳税人,如果合作双方实行统一核算,共负盈亏时,合作双方均为外商投资企业的纳税人。

  2.外国企业。指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和虽未设立机构、场所,而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它们是经中国政府批准、具有我国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这里的机构、场所是指管理机构、营业机构、办事机构和工厂、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等工程作业的场所和提供劳务的场所以及营业代理人。虽未设立机构、场所,而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是指从中国境内企业取得的利润(股息);取得的存款或贷款利息、债券利息、垫付款或延期付款利息等;将财产租给中国境内租用者而取得的租金;提供在中国境内使用的专利权、专有技术、商标权等而取得的使用费;转让在中国境内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土地使用权等财产而取得的收益;经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从中国境内取得的其他所得。这些经济组织不在中国境内,为保证本国的税收收入,常采取源泉控制的方式,即在付款项时由支付单位代扣代缴税款的预提所得税的方式。

  华侨和港、澳、台胞在内地设立分支机构、独立经营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以及同内地合作生产、合作经营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比照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缴纳所得税,它们作为所得税的纳税人。

  (二)所得税的纳税依据

  在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所得税会计中同样存在着永久性差异和时间性差异,也需要计算会计收益和纳税所得。

  1.会计收益的确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会计收益包括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

  (1)生产经营所得包括从事制造业、采掘业、交通运输业、建筑安装业、农业、林业、畜牧业、水利业、商业、金融业、服务业、勘探开发作业以及其他行业的生产、经营所得。

  (2)其他所得包括利润(股息)、利息、租金、转让财产收益、提供或转让专利权、专有技术、商标权、著作权以及营业外收益等所得。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会计收益的构成要素及其计算公式见企业所得税。

  2.纳税所得的确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纳税所得也是在确定的会计收益基础上加减纳税调整项目计算的。准予扣除的纳税调整项目详见企业所得税一节。不准予扣除的项目有:

  (1)固定资产的购置、建造支出。用于购置、建造固定资产的支出属于资本性支出,应记入资产的价值。资产投入使用的磨损价值以折旧费的形式出现,作为准予扣除的纳税调整项目。

  (2)无形资产的受让、开发支出。企业接受转让或自行开发无形资产的支出属于资本性支出,记入资产的价值、资产投入、使用后丧失的价值以摊销的形式出现,作为准予扣除的项目。

  (3)资本的利息支出。企业筹集资本发生的利息支出常作为利润分配的一项内容。

  (4)各项违约经营的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罚款和被没收的损失在计算会计收益时,作为营业外支出列支,但在计算纳税所得时不能扣除。


  (5)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有赔偿的部分。自然灾害或事故损失列作营业外支出时,应是损失金额扣除赔偿的净损失额,有赔偿部分不能再作为纳税所得的扣除。

  (6)用于中国境内公益、救济性质以外的捐赠。

  (7)支付给总机构的特权使用费。外国企业支付给总机构同本企业生产、经营有关的管理费以及支付给总机构直接提供服务所发生的实际费用,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以作为准予扣除的项目。外国企业同中国企业合作生产、经营时,在合同中订有摊销总机构管理费的协议并经当地税务部门审核认可,也可以作为准予扣除的项目。但如果外国企业的分支机构和总机构同属于一个经济实体时,分支机构支付给总机构的特许权使用费,不能作为准予扣除的调整项目。

  (8)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其他支出。

  在计算纳税所得时,除了要考虑上述准予扣除和不准予扣除的纳税调整项目外,还应考虑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内部可能出现的内部转移价格,即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所确定的价格。关联企业又称联属企业。《联合国关于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间避免双重征税的规定范本》和《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关于避免双重征税的规定范本》中对关联企业所下的定义为“缔约国一方企业直接或间接参与缔约国另一方企业的管理、控制或资本;或者同一人直接或间接参与缔约国一方企业或缔约国另一方企业的管理、控制或资本。从上述定义可以看出,只要两个企业之间的贸易往来、财务关系不同于两上独立企业之间的关系,这样的企业就是关联企业。从我国的具体情况出发,税法所指的关联企业是具有下列关系的企业、公司和其他经济组织。

  (1)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着直接或间接的拥有或控制关系;

  (2)直接或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控制;

  (3)其他在利益上相关联的关系。

  在关联企业之间会出现一些业务往来,它们之间的业务往来常常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支付价款、费用,使得关联企业的所得税计税依据低于独立企业,而影响国家的税收收入。为了保证中国的税收收入,《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所得额的,应进行合理调整。调整的内容及方法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