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同学的问题具有一定的典型性,之前就有不少人咨询。实务中我们好多企业在采购交易过程中约定采用商业承兑汇票进行结算,然后经过双方协商,在合同中约定采购方需向销售方支付一定的贴现利息,那么采购方向销售方支付的类似贴现利息等费用支出,销售方是否需要开票?如何开票?开具了专票采购方能不能抵扣?如果采购方未取得发票凭合同、付款凭证、收据等相关资料能否在所得税前扣除?
回答这一系列问题,我们首先要解决问题的关键,就是采购方向销售方支付的这个贴现利息是否属于增值税上的“价外费用”,你给人家一张白条,销售方收到商业承兑汇票时可能会有几种情况,一是背书转让给其他方,二是向有关方贴现,三是到期承兑,但不管如何处理,作为购买方都是占用了别人的资金,作为给予对方的一种补偿方式,否则可能就要换别的支付方式了。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
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
(一)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二)同时符合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
(三)同时符合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四)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等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
判断是否属于增值税上的“价外费用”,要符合税收法规的规定,一是双方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比如销售货物、提供建筑服务等;二是销售方向购买方收取的款项(当然包括但不限于从购买方本身取得的款项)。
根据上述税收法规与判断价外费用的原则,我们可以判断该贴现利息属于税法中的“价外费用”,应该开具增值税发票。价外费用和价款在税目确定方面,具备同质性,也就是说,不管价外费用是属于什么性质的收费,它都应当和价款选择同一个税目计缴增值税,使用同一个编码开具发票。至于采购方的进项税额能不能抵扣,主要是看主项目的进项税额能否抵扣,二者具有相同的抵扣规则。
另外根据2018年28号公告的规定,应该取得增值税发票而未取得的,纳税人取得不合规的税前扣除凭证的不得税前扣除。当然根据该公告的规定,纳税人还有改过或自救的机会,60天内取得合规的税前扣除凭证,否则就要真的要调增处理了,如果调增就可能会涉及到补税、罚款和滞纳金等问题。
销售方收到价外费用,要根据会计准则等会计制度的规定,结合业务实质进行职业判断,不宜一刀切处理。价款价费可能计入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营业外收入、冲减财务费用等会计科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