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工作中应注意的增值税会计问题

来源:阿坝 作者:阿坝 人气: 发布时间:2022-08-04
摘要:(一)预收账款并开具发票的处理 根据条例十九条规定,先开具发票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开具发票的当天。在实际社会经济活动中,比较常见的商业企业的预付卡处理问题,在财务...

(一)预收账款并开具发票的处理
 根据条例十九条规定,先开具发票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开具发票的当天。在实际社会经济活动中,比较常见的商业企业的预付卡处理问题,在财务处理中要特别注意将销售收入的实现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进行区分。 
在账务处理上应按照以下方法进行处理:
 1.开具发票时
 借:银行存款(现金、应收账款)
  贷:预收账款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按17%税率

 2.月末按会计规定确认当期主营业务收入后,按确认收入进行账务处理,同时结转成本
 借:预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对特殊情况,比如销售商品既有适用17%税率的,同时也有13%税率的,需要将适用13%税率的部分多计提的销项税额用红字冲减,相应调整对应科目。月末按会计规定确认当期主营业务收入后:
 借: 预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红字)

  还有预付卡既可购买商品同时也可以消费非应税项目(如商场中的咖啡厅、餐厅、电影院)的处理:
  借: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红字)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红字) 

  (二)欠税、查补税款与留抵税款和应退税款的抵顶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定,增值税进项留抵税额和应退税额可抵减欠税、进项留抵税额可抵减查补税款。
  具体文件参见:国税发[2002]150,国税发〔2004〕112号,国税发〔2004〕1197号,国税函〔2005〕169号 
  会计处理:(1)增值税欠税税额大于期末留抵税额,按期末留抵税额红字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

  (2)若增值税欠税税额小于期末留抵税额,按增值税欠税税额红字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 

  (三)增值税检查后调账处理
  1、若余额在借方,全部视同留抵进项税额,按借方余额数,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本科目。
  2、若余额在贷方,且“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账户无余额,按贷方余额数,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
  3、若本账户余额在贷方,“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账户有借方余额且等于或大于这个贷方余额,按贷方余额数,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的销项税额或进项税转出等专栏。
  4、若本账户余额在贷方,“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账户有借方余额但小于这个贷方余额,应将这两个账户的余额冲出,其差额贷记“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 

  (四)进项税额转出的计算问题(条例26、27条)
  1、收入或成本作为计算基数的确定
  大家在实际工作中一定要注意把握一个原则,即:有收入的按收入比例计算,没有收入的按成本比例计算。
  2、对按收入进行计算分摊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时的收入额确定 

  (五)固定资产抵扣范围的把握
  1、总局相关规定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所规定的“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 ”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又对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进行了界定,即“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 。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二款所称建筑物,是指供人们在其内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的房屋或者场所,具体为《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中代码前两位为“02”的房屋;所称构筑物,是指人们不在其内生产、生活的人工建造物,具体为《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中代码前两位为“03”的构筑物;所称其他土地附着物,是指矿产资源及土地上生长的植物。

  财税〔2009〕113号文件为此也明确了“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是指: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信、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 

  2、省局相关规定
  2011年3月出台了《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固定资产抵扣问题的公告》(四川省国家税务局2011年第1号公告)
  (1)明确了在《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中,既在构筑物类中列举,又在设备类中列举的固定资产,除专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的,以及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中列举不得抵扣的外,可以纳入进项税额抵扣范围。
  (2)在《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中没有列举的固定资产,可以比照功能相似的固定资产办理。
  (3)在《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中列为工业用的固定资产,如果由商业纳税人购买使用,按照一致性原则办理。保证政策执行的公平性。
  (4)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中列举建筑物和构筑物的附属设备及配套设施耗用的水电气、维修费,缴纳消费税的汽车、摩托车、游艇耗用的油料及维修费,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关于除固定资产以外的其他货物进项税额抵扣的有关规定办理。对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所产生的维护使用费用所含进项税额准予抵扣,是因为这类费用是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的一种耗用,是一种费用性开支而不是资本性支出。
  (5)列举了部分可抵扣的固定资产项目。
  (6)列举了部分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项目

  另外,针对转型过渡期间购进固定资产如何认定是否属于2009年1月1日之后“实际发生”的问题,应按照如下的原则掌握:

  纳税人的固定资产安装检验完毕并达到可使用状态的时间在2009年1月1日之后,并取得2009年1月1日之后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允许抵扣该项固定资产的全部进项税额。进一步明确和细化了政策界限,降低了自由裁量权利,有利于基层的实际操作。

  (六)申报表的填报难点问题
  1>、把握好增值税申报的基本内容: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主表是由销售额、税款计算和税款缴纳三个部分组成,销售额部分反映当期销售收入和检查调整收入;税款计算部分反映当期应纳增值税和检查调整增值税的内容;税款缴纳部分反映应缴纳的当期应纳税额和欠税数额以及应缴纳的查补增值税。
  把握的原则就是当期应纳税款和检查调整税款在销售额、税款计算、税款缴纳中均分别申报。把握好这个原则,申报工作就基本能正确处理。

  2>、关注的填列项目是:期末未缴税额(32栏)和期末未缴查补税款(38栏),这两项之和就是按规定,纳税人本月在完成申报后应及时缴纳的税款。 

  l3、留抵抵欠政策出台后,申报表第13栏和25栏的填报口径产生变化
  第13栏“上期留抵税额”的数据为前一申报期的“期末留抵税额”减去抵减欠税后的余额,与“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的借方余额一致。
  第25栏“期初未缴税额”的数据为前一申报期的“期末未缴税额”减去抵减欠税后的余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