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博友:
前几日看了王海涛写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准确填报不征税收入,被广大博友转载同时在视野等论坛上广为流转,但是针对此文我有不同的看法,作者王海涛犯了只重视税法不重视会计准则的错误,以下是我的浅见,如有问题请各位网友指正。
以下红字是作者文中的见解,黑色字体是本人的看法。
首先援引作者在文中最关键的一段话:
二、纳税调整。前面我们说过,对于不征税收入能够划分清楚某一纳税期的支出情况,不但麻烦,而且相当困难。当然了,对于能够划分清楚的是件好事,直接调减扣除项目即可;但对于划分不清的部分,这里我们不妨参照《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二(3)》,以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支出明细表的计算口径为例,采取简便方法,以不征税收入占全部收入的比例,计算出当年不征税收入应分摊的支出项目金额。来剔除不征税收入形成的成本、费用、税金和损失。因此,该单位2011年纳税调整如下。(1)支出总额=5068-(800+68)=4200(万元);(2)不征税收入形成的支出=68÷5068×4200≈56.35(万元)。
需要提醒的是,如果该单位申报2011年纳税调整后所得为亏损800万元,如果不考虑不征税收入的影响,也就是说,这种情况扣除项目会大于应税总收入。此时不征税收入形成的支出最多和收入相符,不会存在支出大于收入的情况,所以剔除不征税收入形成的支出应为68万元。
通过计算,我们不难发现,该单位2011年不征税收入为68万元,其形成的支出为56.35万元,应分别填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三》第14行和第38行。
本人看法:
1、作者上述文字的核心思想是对的,看到了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的处理的区别同时调整的方式也是对的,
2、作者在考虑具体如何调整不征税收入对应的支出的时候的的算法思路是错误的。理由是:
首先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的资金和营业收入带来的资金是混合在使用的,资金流、人民币流出没办法肯定是用的不征税收入带来的还是营业收入带来的。所以这个时候如何判断企业不征税收入对应的支出就是一个很大的问题,也许你会觉得很难但是从会计准则的角度是可以发现依据的。
政府补助准则规定资金在支出以后才确认营业外收入,反之则要计入递延收益,等到实际支出时候再转入营业外收入,那么例中企业收到的68W资金,当年已经确认了营业外收入,那么就视同企业认为这边资金是为了弥补已经发生的支出,所以这笔不征税收入对应应调减的不可以税前列支的支出是68W,而不是作者算出来的数字。
3、作者的算法存在一个很大的漏洞,那么因为,当企业当年出现亏损的时候也就是说支出超过收入的时候那么势必会造成企业当年的不可以税前列支的支出超过不征税收入本身,间接的等于企业少亏损了,也就是说企业吃亏了。例如:当年支出变成8400W,那么算出来的不征税收入对应的支出是112.7W,但是不征税收入总额才只有68W。这样一看就很清晰的发现作者的处理是不对的。
后续文章——
不征税收入汇算清缴看法之二——营业外收入和对应的支出应该同步调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