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因此,用于免税项目或者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对于无法准确划分的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在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时,《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
该计算公式中,所涉及的数据包括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当月全部销售额和营业额。
纳税人对有关收入进行调整是很不现实的:一是税法对收入的确认时间都有十分明确的规定。二是加快资金周转、实现利润最大化是所有企业的奋斗目标,因此,延迟销售或者放弃某项收入,都是不明智的选择。但是,纳税人对进项税额的调整却有很大的运作空间。税法对纳税人购进货物的时间没有作任何限制,另外,根据《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7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抵扣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自该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90日内到税务机关认证,并于认证通过的当月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核算当期进项税额并申报抵扣。那么自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90日内,纳税人同样可以自由选择认证、抵扣时间点。出于节税的考虑,纳税人应该从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阶段就进行筹划,找准申报抵扣进项税额的最佳时间点。
另外,纳税人往往会存在一些取得不稳定收入的经营行为,从而造成各项收入的不均衡现象。企业一旦出现各项收入的不均衡现象,就会导致免税项目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收入占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金额的比例在月份之间波动很大。因此,申报抵扣进项税额的时间点不同,计算出来的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就会大相径庭。
例如:甲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从事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同时,还兼营免税项目或非增值税应税劳务,存在无法划分的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该企业每月的各项收入和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见附表(单位:万元)。
根据以上数据,计算该企业2008年6月、8月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1、6月份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29×270÷(270+30)=26.1(万元)。
2、8月份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31×51÷(51+210)=6.1(万元)。
6月、8月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合计为6.1+26.1=32.2(万元)。
如果将6月份取得的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31万元,选择在8月份进行认证并申报纳税,8月份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为(31+29)×51÷(51+210)=12(万元)。那么,该方法与前一种方法相比较,6月、8月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总体减少20.2万元(32.2-12)。
由此可以看出,找准认证、抵扣进项税额的最佳时间点,节税的效果相当明显。纳税人在运用该筹划方案时,应当特别注意以下几点:一是在选择认证、抵扣进项税额的最佳时间点时,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定要在开具之日起90日内认证,不要错过90日的认证期。二是在对后期的各项收入情况进行预测时,一定要综合考虑各种影响因素,并采用严谨、科学的方法,最大限度地使预测的结果更加接近实际情况。三是如果纳税人预测在发票开具之日起90日内仍然不能找到最佳的认证、抵扣时间点,可以自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阶段就开始筹划,推迟购进时间,以延长运作的期间,为寻找认证、抵扣进项税额的最佳时间点提供条件。四是在选择购进货物或劳务的时间点时,要保障对生产经营的供应,尽量避免对正常生产经营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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