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税是在增值税的基础上对税法列举的消费品征收的一种税,在经济生活中起着特殊的调节作用,征收的刚性比较强。但是,如果我们对消费税的有关政策作全面、系统的研究,也可以从中找到筹划节税的窍门。
生产方式
《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收回后直接出售的,不再征收消费税。”《消费税暂行条例》对消费税的具体计算方法和缴纳方式也作了具体的规定。研究这些规定,我们不难发现各条款之间的弹性。这些规定提示我们可以通过不同生产方式的选择来降低税收负担。
比如,地处南京郊区的长江酿酒厂接到一笔生产100吨粮食白酒的业务,合同约定销售价格为1000万元。该厂负责人了解到,不同的生产运作方式其财务成果是不同的,于是请税务专家方立山为其进行策划。小方根据白酒生产过程以及税负变化特点,分析了不同生产方式的税负情况,提出了两个操作方案供企业决策者选择。
方案一:在委托加工环节直接加工成定型产品,收回后直接销售
长江酿酒厂可以将酿酒原料交给另一家白酒生产企业A厂,由A厂完成所有的制作程序,即长江酿酒厂从A厂收回的产品就是指定的某品牌粮食白酒,协议加工费为220万元。产品运回后,长江酿酒厂以合同约定价格直接销售。
长江酿酒厂在收回委托加工产品时,向A厂支付加工费,同时支付由其代扣代缴的消费税。
应纳消费税=(250+220) ÷(1-25%)×25%+100000×2×0.5=166.67(万元)
方案二:长江酿酒厂自己完成该品牌的粮食白酒的生产制作过程
假设长江酿酒厂自己生产该酒,其发生的生产成本恰好等于委托A厂的加工费,即为220万元。
该厂应纳消费税=(1000 ×25%+100000×2×0.5)=260(万元)
通过计算,我们可以发现,该笔业务由长江酿酒厂自行生产要比委托加工多支付消费税93.33万元。
产生这种结果的原因是:在各相关因素相同的情况下,自行加工方式的流转增值率大,消费税的计税依据大,其应纳消费税多。而委托加工方式(收回后不再加工直接销售),是以组成计税价格作为计税依据的,其消费税税负低。因此,企业可根据这个结果,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确定应税消费品的加工方式。
纳税方式
有的纳税人在委托加工环节不愿意由受托方代收代缴税款,希望将加工后的应税消费品收回后在销售时一并缴税,更有甚者,将产品收回销售后也不缴税。其实,从税收筹划的角度来看,这种做法是非常错误的。
国家税务总局在国税发[1995]122号通知中明确:对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受托方未按规定代扣代缴税款,并经委托方所在地国税机关发现的,则应由委托方所在国税机关对委托方补征税款,受托方国税机关不得重复征税。如果在检查时,收回的应税消费品已经直接销售的,按销售额计税;收回的应税消费品尚未销售或不能直接销售的(如收回后用于连续生产等),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税。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
对这个文件进行分析,我们可以发现,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与自行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依据不同。委托加工时如果受托方(个体工商户除外)代收代缴税款,计税依据为组成计税价格或同类产品销售价格。而如果在受托方未代收代缴消费税的情况下,委托方将加工消费品收回销售的,在通常情况下,委托方要以高于加工成本的价格售出以求盈利,对这个环节补缴消费税,税法规定是以销售价格作为计税依据。这样做的结果怎么样呢?我们仍以上例来分析:
如果消费税由A厂代收代缴,则当长江酿酒厂收回委托加工产品时,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