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分支机构中的纳税筹划
纳税筹划思路 企业设立分支机构主要有两种组织形式可供选择:一是分公司;二是子公司。(严格来讲,子公司不属于分支机构,我们这里采用日常用语,把全资子公司视为分支机构)两种不同的组织形式在所得税处理方式上是不同的。分公司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在法律上与总公司视为同一主体。因此,在纳税方面,也是同总公司作为一个纳税主体,将其成本、损失和所得并入总公司共同纳税。而子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可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在法律上与总公司视为两个主体。因此,在纳税方面,也是同总公司相分离,作为一个独立的纳税主体承担纳税义务。其成本、损失和所得全部独立核算,独立缴纳企业所得税和其他各项税收。 两种组织形式在法律地位上的不同导致了两种分支机构在税收方面各有利弊,分公司由于可以和总公司合并纳税,因此,分支机构的损失可以抵消总公司的所得,从而降低公司整体的应纳税所得额,子公司则不享有这种优势。但子公司可以享受法律以及当地政府所规定的各种税收优惠政策,如减免企业所得税。因此,企业如何选择分支机构的形式需要综合考虑分支机构的盈利能力,尽量在分支机构亏损期间采取分公司形式,而在分支机构盈利期间采取子公司的形式。 一般来讲,分支机构在设立初期需要大量投资,一般处于亏损状态,而经过一定时间的发展以后则一般处于盈利状态,因此,一般在设立分支机构初期采取分公司形式,而在分支机构盈利以后转而采取子公司的形式,当然,这仅是一般情况,并不是绝对的。在某些情况下,企业本身所适用的税率与准备设立的分支机构所适用的税率不同时,企业对其分支机构选择分公司还是子公司的形式差别很大,如果本企业所适用的税率高于分支机构所适用的税率,则选择子公司形式比较有利,反之,则选择分公司的形式比较有利。 法律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7年2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第一次修正,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第二次修正)第50条、第52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2007年12月6日颁布,国务院令〔2007〕第512号,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第125条。 纳税筹划案例 某公司准备设立一个分支机构,原计划设立全资子公司。预计该子公司从2017年度至2020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分别为-10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2000万元。该子公司四年分别缴纳企业所得税为0万元、0万元、0万元、375万元。请对此提出纳税筹划。 筹划方案 由于该子公司前期亏损、后期盈利,因此,可以考虑该公司先设立分公司,第三年再将分公司转变为子公司。由于分公司和全资子公司的盈利能力大体相当,可以认为该公司形式的变化不会影响该公司的盈利能力。因此,该分公司在2017年度和2018年度将分别亏损1 000万元和500万元,上述亏损可以弥补总公司的应纳税所得。由此,总公司在2017年度和2018年度将分别少纳企业所得税250万元和125万元。从第三年开始,该分公司变为子公司,需要独立纳税。2019年度和2020年度,该子公司应纳税额分别为250万元、500万元。从2017年度到2020年度,该分支机构无论是作为子公司还是分公司,纳税总额是相同的,都是375万元,但设立分公司可以在2017年度和2018年度弥补亏损,而设立子公司只能等到2019年度和2020年度再弥补亏损。设立分公司,使得该公司提前两年弥补了亏损,相当于获得了250万元和125万元的两年期无息贷款,其所节省的利息就是该纳税筹划的收益。 专业税务筹划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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