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改制过程中预期损益的财务处理

来源:安徽税务筹划网 作者:安徽税务筹划网 人气: 发布时间:2022-08-15
摘要:根据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2003年下发的《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国有企业改制应采取重组、联合、兼并、合资、转让国有股权、通过增资扩股提高非国有股比例...
  根据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2003年下发的《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国有企业改制应采取重组、联合、兼并、合资、转让国有股权、通过增资扩股提高非国有股比例等多种形式进行。国有企业向非国有投资者转让国有产权的底价,以存量国有资产吸收非国有投资者投资时国有产权的折股价格确定,主要依据资产评估的结果。资产评估结果自评估基准日起一年内有效。因此,资产评估基准日至改制后企业(以下简称“新企业”)设立登记日净资产的变动情况,新企业设立登记日前形成的应收款项、或有事项、改制成本等,以及在新企业设立登记日后才能实际发生的事项,没能反映在产权交易的价格中 (本文中称以上事项为“改制过程中预期损益”,以下简称“预期损益”)。为了保证国有资产不流失,保证公平的产权交易,同时避免新企业的潜在风险,应在企业改制协议或合同中明确预期损益的财务处理。本文就国企改制中常见预期损益的财务处理作出分析。

  一、应收款项预期损益的财务处理

  预改制的国有企业进行清产核资和资产评估时对应收款项应进行如下确认:(1)对于已经取得确切证据无法收回的款项,按照《企业资产损失财务处理暂行办法》(财企[2005]273号)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上报企业国有资本持有单位按《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清查出的资产损失可以核销企业所有者权益。(2)对于目前没有确切的证据足以证明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按照应收款项账龄和一定比率提取坏账准备。(3)对于新企业设立登记日以前形成的应收款项,设立登记日后才发生损失,其损失超过或低于原提取的坏账准备部分的,承担主体现在还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但此事项的发生会影响新企业的财务状况,因此,笔者认为各股东有必要在协议或合同中明确此事项发生的财务处理,有如下两种财务处理方法:方法一,以改制时资产评估确认的价值为基准,新企业设立后发生的损益全部由新企业承担,按企业会计准则进行账务处理。实质上是各股东按比例承担。方法二,凡是在企业改制前形成的应收款项,改制后发生损失或坏账转回,按责任归属全部由国有资本持有单位承担。其损失可由国有资本持有单位补足或用以后年度国有股应分得的股利补足,其收益由国有资本持有单位享有。

  二、或有事项预期损益的财务处理

  在新企业设立登记日前,企业存在的末决诉讼、未到期的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不确定性较大,给新企业带来了潜在的风险,应做如下财务处理:

  方法一,改制前根据已有的证据,确定其可能性,按《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的确认条件确定为或有负债或者或有资产,调整企业净资产,改制后实际发生时,由新企业延续处理。

  方法二,改制前对或有事项不进行确认,改制后发生预期损益按责任归属由国有资本持有单位承担。其损失可由国有资本持有单位补足或用以后年度国有股应分得的股利补足,其收益由国有资本持有单位享有。

  三、国家专项拨款的财务处理

  国家给企业拨入的用于技术改造项目的拨款计入企业的“专项应付款”科目,在技术改造完成验收后才可转入“资本公积”。根据《企业公司制改建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在企业改制时,项目尚未完成未能形成资本公积而在专项应付款账户单独反映的部分,继续作为负债管理,形成资本公积后作为国家投资单独反映, 留待以后年度按规定程序转增国有股份。

  四、预留改制成本的财务处理

  预留改制成本是指在国有企业改制时,以净资产预留企业职工的经济补偿金,内退职工生活费、各项社会保险费,离休干部管理费等费用。由于企业没有充足的现金流,同时对于新企业接收的原国有企业职工其经济补偿金可以暂时不用支付,待职工离职时支付,以及内退职工的相关费用需分期支付,因此,由国有企业以净资产预留在新企业,待费用实际发生时,由新企业支付。国有企业以净资产预留的改制成本是一种预期的支出,应计入“其他应付款”科目,作为负债管理,相应减少权益资产。对于此预留部分,如果将来剩余,其所有权为国有资本持有单位所有,如不足,应由国有资本持有单位补足或用以后年度国有股应分得的股利补足。

  五、主辅分离的财务处理

  根据《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国有企业对企业办社会职能单位和辅业进行剥离,其剥离方式主要是按行业对接进行移交或者完全独立等。在改制时,应做如下财务处理:

  1、将剥离单位所占有的资产和所有的负债从企业账面剥离。

  2、企业办社会职能单位和辅业在移交或剥离时发生的各项费用由国有资本持有单位承担,如果已发生,减少国有企业所有者权益,尚未发生的,准确预算后,由国有资本持有单位批复后,以净资产预留在新企业,作为负债管理,实际发生时,由新企业支付。

  六、评估基准日至新企业设立登记日净资产变动的财务处理

  按照《企业公司制改建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第八条的规定,应对资产评估基准日至新企业设立登记日期间企业净资产的增减变动,做出如下财务处理:

  1、净资产减少部分,由国有资本持有单位补足,或用以后年度国有股份应分得的股利补足。

  2、净资产增加部分,应当上缴国有资本持有单位,或经国有资本持有单位同意,计入新公司的“资本公积”,由国家独享权益。同时,按照《企业财务通则》第四十五条,由国有资本持有单位按企业总资产利润率收取一定收益。

  根据以上对预期损益财务处理方法的分析,在以上事项的预计发生期结束,即不再存在预期损益时,新企业账面上由国有资本持有单位享有的收益和承担的损失之净值应做出最后处理:对于净收益,可按规定程序转增国有股,也可以由其他股东按在新企业中的股权比例向国有股股东出资购买,使之转为新企业的权益,对于净损失,由国有资本持有单位即时补足,或减少国有股股权,或用国有股分得的红利予以抵补。至此,新企业账面不再有预期损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