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项应付款新旧会计准则的衔接问题
来源:安徽税务筹划网 作者:安徽税务筹划网 人气: 发布时间:2022-08-15
摘要:一、政府筹集资金规定分析 (一)、2001年企业会计制度下的规定摘录如下: 1、2331 专项应付款 本科目核算企业接受国家拨入的具有专门用途的拨款,如专项用于技术改造、技术研究等...
一、政府筹集资金规定分析
(一)、2001年企业会计制度下的规定摘录如下:
1、2331 专项应付款
本科目核算企业接受国家拨入的具有专门用途的拨款,如专项用于技术改造、技术研究等,以及从其他来源取得的款项。
企业应于实际收到专项拨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拨款项目完成后,形成各项资产的部分,应按实际成本,借记“固定资产”等科目,贷记有关科目;同时,借记本科目,贷记“资本公积──拨款转入”科目。未形成资产需核销的部分,报经批准后,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拨款项目完成后,如有拨款结余需上交的,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2、5203 补贴收入
本科目核算企业按规定实际收到的补贴收入(包括退还的增值税),或按销量或工作量等和国家规定的补助定额计算并按期给予的定额补贴。
企业实际收到先征后返增值税,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企业按销量或工作量等,依据国家规定的补助定额计算并按期给予的定额补贴,应于期末,按应收的补贴金额,借记“应收补贴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实际收到补贴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补贴款”科目。
如属于国家财政扶持的领域而给予的其他形式补助,企业应于收到时,计入补贴收入,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2006版新准则下的规定摘录如下:
1、2711 专项应付款
本科目核算企业取得政府作为企业所有者投入的具有专项或特定用途的款项。
企业收到或应收的资本性拨款,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将专项或特定用途的拨款用于工程项目,借记“在建工程”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职工薪酬”等科目。
工程项目完工形成长期资产的部分,借记本科目,贷记“资本公积——资本溢价”科目;对未形成长期资产需要核销的部分,借记本科目,贷记“在建工程”等科目;拨款结余需要返还的,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2、政府补助
政府补助是指企业从政府无偿取得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但不包括政府作为企业所有者投入的资本?主要形式包括:财政拨款、财政贴息、税收返还、无偿划拨非货币性资产等。
(1)2401 递延收益
企业收到或应收的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借记“银行存款”、“其他应收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分配递延收益,借记本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
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相关费用或损失的,按收到或应收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其他应收款” 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在发生相关费用或损失的未来期间,按应补偿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按收到或应收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其他应收款”等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
(2)6301 营业外收入
本科目核算企业发生的各项营业外收入,主要包括非流动资产处置利得、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利得、债务重组利得、政府补助、盘盈利得、捐赠利得等。
确认的政府补助利得,借记“银行存款”、“递延收益”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分析
1、原制度强调专项应付款“国家拨入”和“专门用途”特征,范围比较广泛,除部分特定直接计入“补贴收入”外,涵盖了所有政府拨入的所有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新准则强调专项应付款“政府作为企业所有者”和“专项或特定用途”特征,范围相对缩小,除“专项应付款”核算内容外的其他政府拨入资金,均由“政府补助”准则规范,可以说,政府筹集资金在新准则下由“专项应付款”和“政府补助”两块构成。
2、专项应付款在新旧准则下,均强调了已使用且形成固定资产时,应将该部分转入“资本公积”;已使用未形成资产部分需要和“在建工程”对冲核销;结余需上交返还的,借记“专项应付款”,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二、专项应付款新旧准则衔接的分析
(一)企业会计准则讲解中关于政府补助准则新旧衔接的规定摘录如下:
新旧衔接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首次执行日,企业对于已经确认的政府补助,不予追溯调整。
采用分次拨款的现有补助项目在首次执行日之后拨入企业的款项,以及企业首次执行日之后取得的政府补助,应当适用政府补助准则的规定。
(二)新旧衔接的理解分析
“首次执行日,企业对于已经确认的政府补助,不予追溯调整”可以这样理解:经过前面的分析,我们知道,执行新准则之前的政府补助,除部分特定直接计入“补贴收入”外,几乎都计入“专项应付款”。项目完成后,如果形成固定资产则已转入资本公积,未形成资产则应对冲核销,需结余返还则已上交。那么首次执行日原制度下专项应付款的余额则应是尚未完工项目的资金余额,这部分专项应付款,属于执行新准则前已经确认的政府补助,不予追溯调整,即:执行新准则前已经作为专项应付款确认,如果在没有满足项目完工后才能转入资本公积、对冲核销或上交的条件之前执行新准则了,那么它就应该构成新准则专项应付款的一部分,这就是新旧的衔接,而不能简单地用新准则对专项应付款的定义将其排除。
2006年12月31日按原《企业会计制度》确认的专项应付款余额直接过渡到新准则的专项应付款,等满足条件后再相应转资本公积、对冲核销或结余上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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