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收票据”在什么情况下转入“应收款项融资”中列报?
问题:
在执行上市公司年报里有“应收款项融资”这个新科目,且大多是从原来的“应收票据”科目中分出来的。在实务中如何判断?“应收票据”在什么情况下在“应收款项融资”中列报?
回复:
1、主要定义:
“应收款项融资”项目,反映资产负债表日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应收票据和应收账款等。应根据“应收票据”“应收账款”科目的明细科目期末余额分析填列。
公司基于日常资金管理的需要,将部分银行承兑汇票进行贴现和背书,对部分应收账款进行保理业务,基于出售的频繁程度、金额以及内部管理情况,此类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为既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标又以出售为目标,且此类金融资产的合同现金流量特征与基本借贷安排相一致。此类金融资产按照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但减值损失或利得、汇兑损益和按照实际利率法计算的利息收入计入当期损益。
2、实务中的判断
将票据分类,在分类的基础上确定其管理的业务模式:如仅为收取该金融资产的合同现金流(一直持有至对方付款),则作为“应收票据”核算。如业务模式为既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标又以出售为目标,则进一步判断其背书、贴现时能否终止确认。如不能够终止确认,则作为“应收票据”核算。如能够终止确认,则作为"应收款项融资"。
简单来说,如果承兑票据进行背书/贴现,又持有至到期承兑换取现金,那么就可以算做应收款项融资。信用级别一般的银行承兑汇票及企业承兑的商业承兑汇票,由于其在背书、贴现时不终止确认,故仍属于持有并收取合同现金流量的业务模式,仍在“应收票据”中列报;信用级别较高银行承兑的银行承兑汇票,其在背书、贴现时终止确认,故认定为兼有收取合同现金流量目的及出售目的的业务模式,应转入“应收款项融资”列报。
通常的处理:
应收票据——商业承兑——应收票据
应收票据——银行承兑——信用级别低——应收票据
应收票据——银行承兑——信用级别高——应收款项融资
应说明的是:对于质押的应收票据,由于其并未终止确认,则不应转入“应收款项融资”列报。但需要作为“使用受限的资产”进行披露。
3、会计政策的披露示例
应收款项融资项目,反映资产负债表日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应收票据和应收账款等。
本公司视日常资金管理的需要,将部分银行承兑汇票进行贴现和背书,对部分应收账款进行保理业务,基于出售的频繁程度、金额以及内部管理情况,此类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为既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标又以出售为目标,且此类金融资产的合同现金流量特征与基本借贷安排相一致。
此类金融资产按照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但减值损失或利得、汇兑损益和按照实际利率法计算的利息收入计入当期损益。
来源:徐风细语 作者:徐峥整理
2008年10月的解析——
如何掌握应收票据的核算
应收票据核算的是商业汇票的内容。应收票据的核算包括:应收票据取得的会计处理、应收票据持有期间的会计处理、应收票据转让的会计处理、应收票据贴现的会计处理。
(一)取得应收票据,可以是销售时直接取得票据,会计处理为:
借:应收票据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也可以是销售时先计入应收账款,然后购货方用商业汇票抵付产品货款。会计处理为:
(1)销售时
借: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收到商业汇票时
借:应收票据
贷:应收账款
(二)应收票据持有期间的会计处理
商业汇票分为带息商业汇票和不带息商业汇票。
对于不带息商业汇票,持有期间不做任何处理。等票据到期收回时,按票据的面值: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票据
对于带息商业汇票,持有期间应该在年末和中期期末计提利息。这里的中期可以是月末、季度末、也可以是半年末。从考试的角度来讲,没有特别说明,中期期末计息是指 6月30日和12月31日计提利息;如果是上市公司,由于要提供季度报表,所以在季度末也应计提利息。
(三)票据转让的会计处理
借:物资采购(原材料)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收票据(应收票据的账面余额)
银行存款
(四)票据贴现的会计处理
借:银行存款(收到的贴现净额)
财务费用
贷:应收票据(贴现时应收票据的账面余额,即面值加上至上期末止已经计提的利息)
来源:安徽税务筹划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