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养老保险体系主要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三个层次,其中,补充养老保险包括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企业年金主要针对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职业年金是针对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参加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职业年金和企业年金一样,都是一种补充养老保险制度,是根本养老保险的额外补充,目的是为了给退休人员提供更好的待遇保证。
一、年金缴费环节个人所得税。对单位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职工支付的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缴费,在计入个人账户时,个人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缴付的年金个人缴费部分,在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的4%标准内的部分,暂从个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超过规定的标准缴付的年金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部分,应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其中,企业年金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为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月平均工资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职业年金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为职工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两者之和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
二、年金领取环节个人所得税。单位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职工支付的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缴费,在计入个人账户时,个人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在领取年金时缴纳个人所得税。领取时,根据领取方式不同,分别按以下个人所得税处理:
1.达到退休年龄正常领取。个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领取的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不并入综合所得,全额单独计算应纳税款:按月领取的,适用月度税率表计算纳税;按季领取的,平均分摊计入各月,按每月领取额适用月度税率表计算纳税;按年领取的,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2.出境定居等依法提前领取年金。个人虽未到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但是出境定居的,其职业年金或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可根据本人要求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工作人员在职期间死亡,或者职工或者退休人员死亡后,其职业年金、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对于个人因出境定居而一次性领取的年金个人账户资金,或个人死亡后,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一次性领取的年金个人账户余额,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3.其他原因一次性领取年金。个人除上述特殊原因外一次性领取年金个人账户资金或余额的,适用月度税率表计算纳税。
人领取年金时,其应纳税款由受托人代表委托人委托托管人代扣代缴。年金账户管理人应及时向托管人提供个人年金缴费及对应的个人所得税纳税明细。托管人根据受托人指令及账户管理人提供的资料,按照规定计算扣缴个人当期领取年金待遇的应纳税款,并向托管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解缴。建立年金计划的单位、年金托管人,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和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实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受托人有责任协调相关管理人依法向税务机关办理扣缴申报、提供相关资料。
根据上述规定,由于年金在领取是单独按照综合所得的税率表计算税金的。综合所得税率表的特征是收入越高,税率就越高,实际税负随着收入增大而增加。因此,在不是特殊情况下,尽量延长领用时间(或次数),会有效降低实际税负,从而实现少交甚至不交税金的目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