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执法文书看《税收征管法》:财务会计制度

来源:刘金涛 作者:刘金涛 人气: 发布时间:2022-08-10
摘要: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书 纳税人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 资 料 名 称 备 注 1 .财务、会计制度 2 .低值易耗品摊销方法 3 .折旧方法 4 .成本核算方法 5 .会计核算软件 6 .会计...

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书

纳税人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

 

资  料

名  称

备  注

1.财务、会计制度

   

2.低值易耗品摊销方法

   

3.折旧方法

   

4.成本核算方法

   

5.会计核算软件

   

6.会计报表

   
     
     
     
     
     
     
     

纳税人

 

 

经办人:    负责人:  纳税人(签章)

报告日期:    年    月    日

税务机关:

 

 

经办人:   负责人: 税务机关(签章)

受理日期:      年    月    日

         

 

一、税收征管法:

第二十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

计核算软件,应当报送税务机关备案。

   第六十条 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

(二)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帐簿或者保管记帐凭证和有关资料的;

(三)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

(四)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帐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

(五)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

二、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

将其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纳税人使用计算机记账的,应当在使用前将会计电算化系统的会计核算软件、使用说明书及有关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纳税人建立的会计电算化系统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能正确、完整核算其收

入或者所得。

三、适用范围: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将其财务、会计制度或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报送税务机关备案时使用。采用电子计算机记帐的,应当在使用前将其记帐软件的名称和版本号及有关资料报送税务机关备案。

四、填表说明:

1、低值易耗品摊销方法:包括一次摊销法、分期摊销法、五五摊销法;

2、折旧方法:包括直线折旧法(平均年限法、工作量法)、加速折旧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年数总和法、盘算法、重置法、偿债基金法和年金法等);采用加速折旧法的,在备注栏注明批准的机关和附列资料;

3、成本核算方法: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规定采用的具体的存货计价方法或产成品、半成品成本核算方法;

 4、会计核算软件:采用电子计算机记帐的,填写记帐软件的名称和版本号,并在备注栏注明批准使用的机关和附列资料;

 5、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各种附表,在“名称”栏按会计报表种类依次填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