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退回”是否应当纳税调整?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发布时间:2022-08-04
摘要:问:某股份有限公司2005年2月14日自行申报2004年度企业所得税为200万元(包括四季度在内公司已预缴所得税122万元)。2005年3月7日发生属资产负债表日前的销货退回一笔(货款尝未收回...
问:某股份有限公司2005年2月14日自行申报2004年度企业所得税为200万元(包括四季度在内公司已预缴所得税122万元)。2005年3月7日发生属资产负债表日前的销货退回一笔(货款尝未收回),原记入销售收入为270万元(不含税),已结转销售成本为210万元。经董事会批准2004年财务报告对外公布日为4月19日,公司实际对外公布日为4月27日。
公司对销售退回时按以下账务处理
按应冲减的收入作分录: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27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495000
贷:应收账款 3195000
按退回商品的成本作分录:
借:库存商品 21000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2100000
调整应缴所得税和所得税费用作分录:
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1980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98000
以前年度损益余额调整作分录: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4020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402000
2005年4月30日,公司按2004年度应纳企业所得税200万元减去已预缴数122万元和销售退回应冲减的所得税19.8万元后68.2万元缴纳税款。也就是对“销售退回”的所得税进行了调整。财务人员对其调整的理由:
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是指自年度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会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生的需要调整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因此,“年度资产负债表日”是指12月31日。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限定在一个特定的期间内,即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会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生的事项,它是对资产负债表日存在状况的一种补充。调整事项是由于资产负债表日后获得新的或进一步的证据,应依据新发生的情况对资产负债表日所反映的收入、费用、资产、负债以及所有权益进行调整。调整事项的特点是:1、在资产负债表日或以前已经存在,资产负债表日后得以证实的事项;2、对按资产负债表日存在状况编制的会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所以,根据《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对资产负债表日前发生的销售退回,应当相应对以前年度企业所得税要进行纳税调整。这样做是否正确?
答:由于会计与税收的目的不同,对收益、费用和损失的的确认、计量标准与税法的规定会存在一定的差异。按照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规定,企业销售商品发生的销售退回,其相关的收入、成本等一般应直接冲减退回当期的销售收入和销售成本等。但对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涉及的报告年度所属期间的销售退回,应当作为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调整报告年度相关的收入、成本等。
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文)规定:“企业年终申报纳税前发生的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所涉及的应纳所得税调整,应作为会计报告年度的纳税调整;企业年终申报纳税汇算清缴后发生的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所涉及的应纳所得税调整,应作为本年度的纳税调整。”。所以,企业年终申报纳税汇算清缴前(也就是在次年的45日内)发生的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销售退回,所涉及的应纳税所得额的调整,应作为报告年度的纳税调整;企业年度申报纳税汇算清缴后发生的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销售退回所涉及的应纳税所得额,应作为本年度的纳税调整。
因资产负债表日后销售退回可能涉及报告年度申报纳税汇算清缴前或申报纳税汇算清缴后,企业对资产负债表日后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生的销售退回,对销售退回其所涉及的会计处理及对所得税的影响应分别以下情况处理:(一)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中涉及报告年度所属期间的销售退回发生于报告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前,则应按资产负债表日后有关调整事项的会计处理方法,调整报告年度会计报表相关的收入、成本等,并相应调整报告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以及报告年度应交的所得税。也就是公司所作的账务处理;(二)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中涉及报告年度所属期间的销售退回发生于报告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后,但在报告年度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前,按照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的规定,虽然销售退回发生于报告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后,但由于报告年度财务报告尚未批准报出,仍然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其销售退回仍应作为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进行账务处理,并调整报告年度会计报表相关的收入、成本等;按照税法规定在此期间的销售退回所涉及的应交所得税的调整应作为本年度的纳税调整事项。由此可见:本例中,该公司已于2月14日进行的企业所得税申报,而销售退回(即3月7日)是发生在公司汇算之后,所以不应当对财务报告年度即2004年进行纳税调整。
对于报告年度所得税费用的计量应当根据企业采用的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分别确定:(一)企业采用应付税款法核算所得税的,对于报告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后至报告年度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生的属于报告年度销售退回的所得税影响,不调整报告年度的所得税费用和应交所得税;(二)企业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核算所得税的,应按照可调整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属于报告年度的销售退回对报告年度利润总额的影响数与现行所得税税率计算的金额,借记“递延税款”科目,贷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调整所得税费用)”科目。即,报告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以后至报告年度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生的属于报告年度销售退回的所得税影响,应相应调整报告年度会计报表的所得税费用。
所得税汇算清缴以后发生的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销售退回对本年度所得税费用计量的影响,应视所采用的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分别确定:(一)企业采用应付税款法核算所得税的,在计算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时,应按本年度实现的利润总额,减去报告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后至报告年度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生的销售退回影响的报告年度利润总额的金额,作为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并按本年度应交的所得税,确认本年度所得税费用;(二)企业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核算所得税的,在计算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和应交所得税时,应同时转回因报告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后至报告年度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生的属于报告年度的销售退回相应确认的递延税款金额。企业应按本年度实现的利润总额,减去报告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后至报告年度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生的销售退回影响的报告年度利润总额的金额,作为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并按应纳税所得额和现行所得税税率计算的应交所得税,确认为本年度应交的所得税。企业应按本年度应交所得税加上本年度转回的报告年度销售退回已确认的递延税款借方金额,确认为当期所得税费用,同时转回有关的递延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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