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企网提醒:行业相关政策已经发生变化,本文部分意见失效,请根据最新政策把握。
小张是某建筑防水材料公司的办税员,公司以生产销售建筑防水材料为主,有时也承担防水的铺设工程业务。一直以混合销售行为来申报纳税。不久前,地税部门进行税收结算时,要求公司补缴某工程应扣未扣缴的营业税。小张专程到税务部门进行了咨询,咨询人员热情地介绍了有关的税收政策。
最近,国家税务总局以国税发[2006]80号文[全文废止]下发了《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建筑防水材料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规定纳税人销售自产建筑防水材料的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凡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17号)规定条件的,按照该文件的有关规定征收增值税、营业税。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17号)文中,对纳税人销售自产建筑防水材料并提供建筑业劳务如何征税,有明确界定。
一是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增值税、营业税如何划分的问题。
1、自产货物是指:(一)金属结构件:包括活动板房、钢结构房、钢结构产品、金属网架等产品;(二)铝合金门窗; (三)玻璃幕墙;(四)机器设备、电子通讯设备;(五)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自产货物。在国税发[2006]80号文[全文废止]中又明确了纳税人销售自产建筑防水材料的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凡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17号)规定条件的,按照该文件的有关规定征收增值税、营业税。
2、建筑业劳务收入是以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总包或分包合同上注明的建筑业劳务价款为准。
3、纳税人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总包或分包合同(包括建筑、安装、装饰、修缮等工程总包和分包合同,下同)方式开展经营活动时,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包括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其他工程作业,下同),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一)具备建设行政部门批准的建筑业施工(安装)资质;(二)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总包或分包合同中单独注明建筑业劳务价款的,对销售自产货物和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征收增值税,提供建筑业劳务收入(不包括按规定应征收增值税的自产货物和增值税应税劳务收入)征收营业税。凡不同时符合两个条件的,对纳税人取得的全部收入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
4、纳税人通过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的同时,将建筑业劳务分包或转包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对其销售的货物和提供的增值税应税劳务征收增值税。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的单位和个人,应以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总包或分包合同上注明的建筑业劳务价款,扣缴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单位和个人取得的建筑业劳务收入的营业税。
二是关于如何扣缴分包人营业税的问题。国税发[2002]117号文规定,不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总承包人是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单位和个人,还是仅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不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当扣缴分包人或转包人(以下简称分包人)的营业税。如果分包人是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单位和个人,总承包人在扣缴建筑业营业税时的营业额为除自产货物、增值税应税劳务以外的价款。即以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总包或分包合同上注明的建筑业劳务价款。除此以外的分包人,总承包人在扣缴建筑业营业税时的营业额为分包额。
三是关于纳税义务人的确认问题。纳税人是指从事货物生产的单位和个人。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应向营业税应税劳务发生地地方税务局提供其机构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局出具的纳税人属于从事货物生产的单位或个人的证明,营业税应税劳务发生地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持有的证明按本通知的有关规定征收营业税。
四是关于应扣未扣缴的营业税的处理。根据《征管法》第69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