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造国产设备的所得税处理办法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发布时间:2022-08-04
摘要:为鼓励企业加大投资力度,支持企业技术改造,促进产品结构调整和经济稳定发展,投资抵免是世界各国常用的刺激投资和经济增长的主要税收优惠政策工具之一,在西方发达国家已使...
为鼓励企业加大投资力度,支持企业技术改造,促进产品结构调整和经济稳定发展,投资抵免是世界各国常用的刺激投资和经济增长的主要税收优惠政策工具之一,在西方发达国家已使用多年。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的决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在1999年12月颁布实施了《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2000年国家税务总局又印发了《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核管理办法》()和《关于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抵扣凭证问题的通知》(),借鉴了西方国家的税收投资抵免制度。这项制度不仅有利于国家加强宏观调控作用,发挥积极的税收效应,而且有利于纳税人发展生产技术,提高生产效率。
一、基本政策依据
凡在我国境内投资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的企业,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国产设备投资是指购置设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金额。企业购置的按规定应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国产设备,以购买国产设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为有效抵扣凭证。企业购置的按规定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国产设备,以购买设备的普通发票为有效抵押凭证,其投资额为发票中注明的金额。不包括设备的运输、安装和调试等费用。
政策中所称的投资是指除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各种资金,即银行贷款和企业自筹资金等。其中银行贷款包括各类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贷款。技术改造是指企业为了提高经济效益、提高产品质量、增加花色品种、促进产品升级换代、扩大出口、降低成本、节约能耗、加强资源综合利用和三废治理、劳保安全等目的,采用先进的、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等对现有设施、生产工艺条件进行的改造。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是指国家经贸委发布的《当前工商领域固定资产投资重点》等有关政策文件中所列明的投资领域中的技术改造项目。
允许抵免的国产设备是指国内企业生产制造的生产经营(包括生产必需的测试、检验)性设备,具体包括企业实施技术改造项目所需的、在批准的实施技术改造期限内实际购置并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的生产经营性机器、机械、运输工具、设备、器具、工具等。不包括未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的工具、器具等。但不包括从国外直接进口的设备、以“三来一补”方式生产制造的设备。实行投资抵免的国产设备,企业仍可按设备原价计提折旧,并按有关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同一技术改造项目分年度购置设备的投资,均以每一年度设备投资总额计算应抵免的投资额,以设备购置前一年抵免企业所得税前实现的应缴企业所得税为基数,计算每一纳税年度可抵免的企业所得税额,在规定的期限内抵免。企业设备购置前一年为亏损的,其投资抵免年限内每一年度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实现的应缴企业所得税,可用于抵免应抵免的国产设备投资额。
税务机关查补的企业所得税,计入查补税款隶属年度投资抵免的应缴企业所得税基数,但不得计入可抵免的新增企业所得税额。财政拨款购置设备的投资,不得抵免企业所得税。既有自筹资金和银行贷款投入,又有财政拨款的技术改造项目,按财政拨款数额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计算确定购置国产设备的财政拨款投资额。国产设备投资总额扣除按照上述方法计算确定的购置国产设备的财政拨款投资额,余额为计算抵免企业所得税的国产设备投资额。
企业每一年度投资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不得超过该企业当年比设备购置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如果当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不足抵免时,未予抵免的投资额,可用以后年度企业比设备购置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延续抵免,但抵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企业将已经享受投资抵免的国产设备,在购置之日起5年内出租、转让的,应在出租、转让时补缴设备已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技术改造项目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由实施技术改造的企业提出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逐级上报省级以上税务机关审核,也可直接报省级以上税务机关审核。中央企业及其与地方企业组成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总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技术改造项目,按国家税务总局审核;总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省级国家税务局审核。地方企业及地方企业组成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由省级地方税务局审核。
企业申请抵免企业所得税,应在技术改造项目批准立项后两个月内递交申请报告。纳税人递交申请报告时,须提供如下资料:
(一)《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申请表》(式样见附表1);
(二)技术改造项目批准立项的有关文件;
(三)技术改造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
(四)盖有效公章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确认书》,不需经贸委审批的技术改造项目,可提供省级经贸委出具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确认文件;
(五)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技术改造项目计划调整、改变投资概算等,均须及时向原审核税务机关报送有关资料。
企业未在规定时间递交申请报告,或虽在规定时间递交申请报告但提供的资料和证明不完整的,税务机关不予受理。
省级以上税务机关在接到企业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申请后,一个月内要做出准予或不准予享受抵免企业所得税的决定,通知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并同时将核准文件抄送企业。凡未经税务机关审查核准的,一律不得抵免企业所得税。
每一纳税年度终了后10天内,企业应将实施技术改造项目实际购买的国产设备的名称、产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等情况报关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填报《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核表》(式样见附表2),并附送购置设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
企业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在纳税申报表备注栏中注明本年度申请抵免的企业所得税额,并附送《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明细表》(式样见附表3)。
主管税务机关接到企业报送的《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明细表》后,要对企业填报项目、数额认真审核,准确计算填写《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明细表》中的有关项目,并据以办理企业所得税的汇算清缴。
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均以每一成员企业申报办理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年度终了后,由汇总(合并)纳税的总机构(或母公司)在办理汇总(合并)纳税时,凭成员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在《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说明细表》中确认的本年度抵免企业所得税额计算抵免额。汇总(合并)纳税成员企业亏损的,其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只能向以后年度结转抵免,不得由其他盈利成员企业的所得税抵免。
汇总(合并)纳税的总机构(或母公司)将成员企业的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进行汇总(合并),确定汇总(合并)后应纳税所得额,据以计算的应缴企业所得税额,可用于抵免成员企业经税务机关核定的抵免企业所得税额。总机构(或母公司)汇总(合并)后的应缴所得税额不足抵免时,未予抵免的成员企业投资额,可用总机构(或母公司)以后年度汇总(合并)后的应缴所得税额延续抵免,但抵免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二、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1.如果设备购置前一年度为享受税收优惠年度(比如免征所得税),那么计算投资抵免的基数如何确定?此时,如果企业购买国产设备的前一年处于税法规定免税年度的,其设备购买前一年度的企业所得税额以零为基数,计算其新增企业所得税。如果是处于优惠期的,其设备购买前一年的企业所得税额以实际缴纳的为基数。
2.关于抵免年度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政策的交叉问题。《》()规定,对一个企业出现减免税交叉的情况,在具体执行时,可选择其中一种最优惠的政策,不能两项或几项优惠政策累加执行。但制定投资抵免政策是为了鼓励企业进行技术改造,与一般的减免税优惠政策不同,享受其他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同样可以享受投资抵免政策。
3.接受投资或捐赠的国产设备是否抵免?税法对此未作明确,企业在投资新项目时,往往需要吸收其他单位或个人的外来投资,如果接受投资或者捐赠的设备属于实施技术改造项目所需的,并且企业已投入使用,那么,也应该将此列入抵免设备的范围。
三、案例分析
长江船舶设备制造公司2003年度实施技术改造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投资期两年,项目总投资额1000万元,允许抵免的设备购置金额600万元,其中,2003年购买国产设备金额200万元(以下称第一次购置),2004年度购买的国产设备金额400万元(以下称第二次购置)。若2002年、2003年、2004年、2005年该企业实现的企业所得税额分别为100万元、170万元、150万元、400万元。税务机关查补各年所得税额分别为30万元、10万元、20万元、40万元。为了直观地反映上述资料,现编制表格如下:(见附件)
(1)A公司在2003年购买的设备200万元允许在2003~2007年的五年时间内抵免企业所得税80万元(200×40%),2004年购买的设备400万元允许在2004~2008年的五年时间内抵免企业所得税160万元(400×40%)。
(2)2003年:第一次购置前一年应缴所得税基数=100+30=130(万元);新增税款=170-130=40(万元)<80(万元),故允许抵免所得税40万元,剩余40万元可以在2004年至2007年内抵扣。
2003年应纳所得税额=申报数-抵免数+查补数=170-40+10=140(万元)
(3)2004年:
①先计算2003年第一次购置尚可抵免的金额。第一次购置前一年应缴所得税基数=100+30=130(万元);新增税款=150-130=20(万元)<40(万元),故允许抵免所得税20万元,剩余20万元可以2005至2007年内抵扣。
②计算抵免2004年购置设备的抵免额。第二次购置前一年应缴所得税基数=170+10=180(万元);新增税款=150-180<0,故不能抵免2004年度购置设备的抵免额。2004年购置设备应抵免的金额160万元应在2005年至2008年内抵扣。
2004年应纳所得税额=申报数-抵免数+查补数=150-20+20=150(万元)
(4)2005年:
①先计算抵免2003年第一次购置设备的抵免额。第一次购置前一年应缴所得税基数
=100+30=130(万元);新增税款=400-130=270(万元)>20(万元),故允许抵免所得税20万元,至此,2000年购置设备的应抵免额80万元已全部得到抵免。
②计算抵免2004年购置设备的抵免额。第二次购置前一年应缴所得税基数=170+10=180(万元);新增税款=400-180=220(万元)>160(万元),故可抵免160万元所得税。至此2005年购置设备的应抵免额160万元也全部得到抵免。
2005年应纳所得税额=申报数-抵免数+查补数=400-(20+160)+40=26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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