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支付外汇是否要提供税务凭证问题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发布时间:2022-08-04
摘要:近日,某企业财务负责人向安徽省滁洲市地税局咨询,该企业为其外籍员工在香港购买商业保险,支付保费6000美元,在到银行办理付汇手续时,银行要求其提供完税证明后方可付汇,财...
  近日,某企业财务负责人向安徽省滁洲市地税局咨询,该企业为其外籍员工在香港购买商业保险,支付保费6000美元,在到银行办理付汇手续时,银行要求其提供完税证明后方可付汇,财务人员不明白。

  其实,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1999〕372号)第一款规定,我国境内机构,(指公司、企业、机关团体及各种组织等)及个人在办理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购付汇手续时,凡个人对外支付500美元(含500美元)以上,境内机构对外支付1000美元(含1000美元)以上,除须向外汇指定银行(或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提交原有关法规文件的相关凭证外,还须提交税务机关开具的该项收入的完税证明、税票或免税文件等税务凭证。根据该文件附件的第三款规定,在境内机构任职或受雇的外籍、华侨、港、澳、台人员取得的工资、薪金报酬(包括通过支付给其派遣企业的),按照我国现行税法规定,应征收个人所得税,不征收营业税。办理购付汇或从外汇账户中对外支付时,应出具由主管地方税务局开具的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和税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雇员的境外保险费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01号)规定,企业为其在中国境内工作的雇员个人支付或负担的各类境外保险费,凡以支付其雇员工资、薪金的名义已在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的,均应计入该雇员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适用《个人所得税法》和国际税收协定的有关规定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对企业未在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而支付或负担的其中国境内工作雇员的境外保险费,原则上也应计入该雇员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适用《个人所得税法》和国际税收协定的有关规定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对其中确属于按照有关国家法律规定应由雇主负担的社会保障性质的费用,报经当地税务主管机关核准后,可不计入雇员个人的应纳税所得额。由于你企业为外籍员工在香港购买的是商业保险,不属于免税范围,所以应该缴纳个人所得税。

  具体纳税情况如下。

  假设该外籍人员月工资4800元,人民币对美元的汇率是1∶7.9,要将6000元进行分摊,该外籍人员应纳个人所得税:

  (1)月收入:4800+6000÷12×7.9=8750(元);

  (2)月应纳所得税额:8750-4800=3950(元);(3)合计应纳所得税额:(3950×15%-125)×12=5610(元)。

  最后,小王又强调,自2006年5月1日起,国家外汇管理局将原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提高税务凭证的付汇标准提高为境内机构为50000美元,个人为5000美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