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税法下内外资企业汇算清缴差异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发布时间:2022-08-04
摘要: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和汇算清缴从2008年元月开始,由于国家明确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所以在2007年度汇算清缴时仍应按照原有的《企业所得税法》执行...
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和汇算清缴从2008年元月开始,由于国家明确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所以在2007年度汇算清缴时仍应按照原有的《企业所得税法》执行,而非2008年1月1日生效的新法。我国现行内、外资税法差异很大,除税率上的差异外,内外资企业2007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仍要注意五大政策差异。
广告费、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差异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四十条规定,(从2000年起)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费支出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2%的,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粮食类白酒(含薯类白酒)广告费不得在税前扣除。纳税人因行业特点等特殊原因确实需要提高广告费扣除比例的,须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但是,从2001年8月下发《》()开始,国家对内资企业广告费扣除政策进行了几次调整:对食品(包括保健品、饮料)、日化、家电、通信、软件开发、集成电路、房地产开发、体育文化、家具建材商场和服装等特殊行业限额扣除调整为8%;制药行业扣除限额为25%;从事软件开发、集成电路制造及其他业务的高新技术企业,互联网站,从事高新技术创业投资的风险投资企业,自登记成立之日起5个纳税年度内的可全额扣除;《》()规定,新办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取得第一笔开发产品实际销售收入之前发生的,与建造、销售开发产品相关的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和业务招待费,可以向以后年度结转,但结转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个纳税年度。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内资企业每一纳税年发生的业务宣传费(包括未通过媒体的广告性支出),在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5‰范围内,可据实扣除。超过5‰的部分当年不得扣除,以后年度也不得扣除。
对外商投资企业与外国企业而言,则没有广告费税前扣除限额比例方面的限制性规定,外商投资企业与外国企业所发生的广告费可以在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同样也没有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限额比例方面的限制性规定。
坏账损失与坏账准备金计提差异
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规定,内资企业发生坏账损失,原则上应按实际发生额据实扣除。经报税务机关批准,也可提取坏账准备金。经批准可提取坏账准备金的纳税人,除另有规定者外,坏账准备金提取比例一律不得超过年末应收账款余额的5‰。计提坏账准备的年末应收账款是纳税人因销售商品、产品或提供劳务等原因,应向购货客户或接受劳务收取的款项,包括代垫的运杂费。年末应收账款包括应收票据的金额。允许企业计提坏账准备金的具体范围按《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执行。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从事信贷、租赁等业务的企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报经当地税务机关批准,逐年按年末放款余额(不包括银行间拆借),或者年末应收账款、应收票据等应收款项的余额,计提不超过3%的坏账准备,从该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差异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内资企业发生的与其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业务招待费,在下列规定比例范围内,可据实扣除: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在1500万元及其以下的,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净额的5‰,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超过1500万元,不超过该部分的3‰。注意:销售(营业)收入净额是指纳税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扣除销售折扣、销售折让、销售退回等各项支出后的收入额,包括基本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业务招待费的税前扣除标准可按收入分段计算,也可用简便方法计算,简便计算的公式为: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标准=销售(营业)收入净额×所属当级扣除比例+当级速算扣除数。外贸企业代理进出口业务的代购代销收入可按不超过2%的比例列支业务招待费。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规定,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交际应酬费,应当有确定的记录或单据,分别在下列限度内准予作为费用列支:全年销货净额在1500万元以下的,不得超过销货净额的5‰;全年销货净额超过15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该部分销货净额的3‰;全年业务收入总额在500万元以下的不得超过业务收入总额的10‰;全年业务收入总额超过5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该部分业务收入的5‰。其中,按销货净额计算交际应酬费列支的行业有:工业制造、种植、养殖、商业等企业。按业务收入计算交际应酬费列支的行业有:旅游业、饮食业、娱乐业、运输业、建筑安装业、金融业、保险业、租赁业、修理业、设计咨询业以及其他服务性行业。
如果外商投资企业既有销售收入也有营业收入,且企业能在会计上准确分别核算上述收入,则可以分别计算交际应酬费扣除限额,然后按两种限额之和与实际发生的交际应酬费比较,超出部分作纳税调整。如果企业不能在会计上分别核算上述收入,应以主要收入为准计算交际应酬费扣除限额。
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差异
内资企业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金融保险业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支出在不超过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1.5%的标准以内的可以据实扣除。企业等社会力量通过中华社会文化发展基金会对指定文化事业的捐赠,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捐赠额在年度应纳税额10%以内部分,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
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政府部门向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的捐赠;向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的捐赠;向慈善机构、基金会等非营利机构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向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向中华健康快车基金会和孙冶方经济科学基金会、中华慈善总会、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和中华见义勇为基金会的捐赠;通过宋庆龄基金会、中国福利会、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中国扶贫基金会、中国煤矿尘肺病治疗基金会、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由中华健康快车基金会、孙冶方经济科学基金会、中华慈善总会、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中华见义勇为基金会、宋庆龄基金会、中国福利会、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中国扶贫基金会、中国煤矿尘肺病治疗基金会、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希望工程基金会、减灾委员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全国老年基金会、老区促进会等的捐赠,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的所得额中全额扣除。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十九条只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发生的中国境内的公益、救济性捐赠以外的其他捐赠不得在税前扣除。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发生的中国境内的公益、救济性捐赠是可以扣除的,没有扣除限额的规定。
计税工资和福利费税前扣除差异
按照《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的规定,内资企业所发生的工资薪金按照计税工资进行扣除,计税工资的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在财政部规定的范围内确定,并报财政部备案;纳税人发生的职工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等分别按照计税工资总额的2%、14%、1.5%(2.5%)的标准计算扣除。2006年9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工资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又发布《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计税工资政策具体实施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自2006年7月1日起,企业工资支出的税前扣除限额从原来的800元调整为人均每月1600元,同时停止执行按20%比例上浮的政策。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各种形式的劳动报酬及其他相关支出,包括奖金、津贴、补贴和其他工资性支出,都应计入企业的工资总额。执行工效挂钩办法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可继续适用工效挂钩办法。企业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在核定额度内的部分,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外商投资企业所发生的职工工资和福利费在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即可在税前列支。其中:1.为雇员提存的三项基金、两项经费可以在税前扣除;2.其他职工福利类费用不得税前预提;3.实际发生的其他的职工费用不得超过工资总额的14%.没到14%的,按实际支付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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