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办企业怎样确认所得税征管范围归属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发布时间:2022-08-04
摘要:今年以来,为了明确国地税之间的征管范围归属,国务院财税主管部门先后下发了两个文件,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的通知》(财税...
今年以来,为了明确国地税之间的征管范围归属,国务院财税主管部门先后下发了两个文件,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的通知》(财税〔2006〕1号,以下简称通知)和《》(,以下简称补充通知),新政策除了在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方面作了具体规定外,对国地税的征管范围归属从形式和内涵上也进行了规范,这将有利于国地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防范企业所得税执法风险和杜绝征管漏洞。
新办企业的征管范围归属
通知规定新办企业应满足两个条件: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定在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设立登记,新注册成立的企业;新办企业的权益性出资人(股东或其他权益投资方)实际出资中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的累计出资额占新办企业注册资金的比例一般不得超过25%。
通知规定,从2006年1月9日起,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关于新办企业的具体征管范围按上述规定的新办企业标准认定。即新办企业由国税局管理,而其它不符合新办企业条件的新设立企业,按照企业注册资本中权益性投资者的投资比例(包括货币投资和非货币投资,下同)确定征管范围归属。而原来的政策是,除采用列举法排除的企业外,均按是否是新设立企业确定征管范围归属。
非新办企业的征管范围归属
针对通知下发以后出现的征管范围归属不清的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又作了补充通知:从通知发布之日(2006年1月9日)起,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在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设立登记的企业,不符合新办企业认定标准的,按照企业注册资本中权益性投资者的投资比例(包括货币投资和非货币投资,下同)确定征管范围归属。即:办理了设立登记但不符合新办企业标准的企业,其投资者中,凡原属于国家税务局征管的企业投资比例高于地方税务局征管的企业投资比例的,该企业的所得税由所在地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反之,由企业所在地的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国家税务局征管的企业和地方税务局征管的企业投资比例相等的,由企业所在地的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企业权益性投资者全部是自然人的,由企业所在地的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
分公司的征管范围归属
补充通知规定,现有企业新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不论其货币投资占了多大比例,均不得作为新办企业,其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机关视现有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确定:不具备独立核算条件的,由现有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具备独立核算条件的,区别不同情况确定主管税务机关。其中,现有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是国家税务局的,由该分支机构所在地的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现有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是地方税务局的,由该分支机构所在地的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
征管范围归属政策的变化
在上述通知和补充通知(以下统称新政策)下发以前,国家税务总局对国、地税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归属的政策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文件,即《关于所得税收入分享体制改革后税收征管范围的通知》()和《关于所得税收入分享体制改革后税收征管范围的补充通知》()。这两个文件的主要精神就是,除采用列举法排除的企业外,其它新设立企业均由国税局管理。而与此相对应,新政策是以新办企业为标准划分征管范围归属,新设立登记只是满足新办企业的条件之一。与原政策比较,新政策对国地税征管范围归属从形式和内涵两方面进行了规范,这有利于从政策层面杜绝纳税人利用政策漏洞随意选择主管税务机关现象的发生。
现在对原政策与新政策其它方面作一比较。如文件规定下列办理设立(开业)登记的企业仍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
一是两个以上企业合并设立一个新的企业,合并各方解散,但合并各方原均为地方税务局征收管理的;
二是因分立而新设立的企业,但原企业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的;
三是原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办理设立登记,但原事业单位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的。
在新政策下发以后,上述各项征管范围归属符合新政策精神,征管范围不会发生变化。
又如规定原有企业凡属下列情况者,即使办理了设立(开业)登记,其企业所得税仍由原征管机关征管:
一是原有企业整体转让出售(拍卖),原有企业仍继续存在并具备独立纳税人资格的。但如原有企业整体转让出售(拍卖)后成为收购企业的全资子公司,且纳入收购企业合并纳税范围的,则整体转让出售(拍卖)企业的所得税应当由负责收购企业的所得税征管的税务机关征管。
二是企业采用吸收合并方式合并其他企业(被合并企业注销)而存续的。
三是合伙企业改组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且改组时没有吸收外来投资的。
四是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规定应当办理变更登记的,如企业扩建、改变领导(隶属)关系、企业名称、企业类型、经济性质、经营范围、经营期限、经营方式、法定代表人、股东、股东或公司发起人姓名(名称)、注册资本、增设或撤销分支机构以及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等有关事项的。
对照新政策,对上述四种情况作一简要分析:
情况一,原有企业整体转让出售(拍卖)后,投资主体为收购企业,按照非新办企业的征管范围归属政策,其征管范围归属由收购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可见情况一的政策没有变化。
情况二,合并企业的征管范围归属根据合并方与被合并方的投资比例确定,如果合并方的投资比例大,那么根据合并方的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反之,根据被合并方的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可见情况二的政策有变化。
情况三,合伙企业征收个人所得税,是由地税局管理的,改组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改组时没有吸收外来投资的)后,由于投资主体没有变化,因此根据新政策仍由地税局管理。可见情况三的政策没有变化。
情况四,由于仅仅是变更登记,因此不会涉及征管范围归属的变化。
文件还规定,自2002年1月1日起,在其他行政管理部门新登记注册、领取许可证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律师事务所、医院、学校等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其他组织,其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对照新政策,该条政策有所变化,根据新政策,从2006年1月9日起,对新登记注册单位中不符合新办企业条件的,要按有关非新办企业的征管范围归属政策判断和确认应由国税局还是由地税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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