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地从事一揽子销售服务怎样缴税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发布时间:2022-08-04
摘要:今年以来,有部分外地企业通过当地政府部门招标,在某地国税局税收管辖范围内承揽网围栏材料采购及架设工程......
  今年以来,有部分外地企业通过当地政府部门招标,在某地国税局税收管辖范围内承揽网围栏材料采购及架设工程。

  针对这部分企业的税款缴纳问题,国税局认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设业劳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17号)规定,应征收增值税,理由是:1.网围栏(属于金属结构的隔离网)属于国税发〔2002〕117号文件所列举的自产货物中的“金属结构件”。2.施工合同中未单独注明建筑业劳务价款。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能够提供机构所在地国税机关出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持有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核发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到外县(市)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应当向销售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但当地地税机关对此有不同意见,他们认为,根据国税发〔2002〕117号关于纳税人问题的规定:本通知中所称纳税人是指从事货物生产的单位或个人。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应向营业税应税劳务发生地地税局提供其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局出具的纳税人属于从事货物生产的单位或个人的证明,营业税应税劳务发生地地税局根据纳税人持有的证明按本通知的有关规定征收营业税。

  因此,当地地税认为:首先应确定纳税人是否属于从事货物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如果纳税人不能提供其机构所在地国税机关出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和该纳税人系从事货物生产的纳税人的证明,以及由纳税人开具的货物销售发票,则说明该纳税人不从事货物生产。该项业务不适用国税发〔2002〕117号文件,无论有无资质、合同、是否划分劳务费用,应全部征收营业税。

  那么对这种网围栏架设工程,到底是征收增值税还是营业税,依据是什么?

  上述税收问题,是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增值税、营业税划分问题,以及混合销售和兼营的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设业劳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17号)规定:纳税人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总包或分包合同(包括建筑、安装、装饰、修缮等工程总包和分包合同,下同)方式开展经营活动时,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包括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其他工程作业,下同),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对销售自产货物和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征收增值税,提供建筑业劳务收入(不包括按规定应征收增值税的自产货物和增值税应税劳务收入)征收营业税:(一)必须具备建设行政部门批准的建筑业施工(安装)资质;(二)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总包或分包合同中单独注明建筑业劳务价款。凡不同时符合以上条件的,对纳税人取得的全部收入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以上所称建筑业务劳务收入,以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总包或分包合同上注明的建筑业劳务价款为准。

  根据上述规定,首先需要判断的是,从事网围栏假设工程的是从事货物生产的单位和个人,还是非货物生产单位和个人。因为文件同时规定:本通知中所称纳税人是指从事货物生产的单位或个人。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应向营业税应税劳务发生地地税局提供其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局出具的纳税人属于从事货物生产的单位或个人的证明,营业税应税劳务发生地地税局根据纳税人持有的证明按本通知的有关规定征收营业税。

  如果从事网围栏假设工程的是非货物生产单位和个人,按照营业税法规定,纳税人从事建筑安装应税劳务,应按取得的全部收入缴纳营业税,不缴纳增值税。如果从事网围栏假设工程的是货物生产单位和个人,则按本文规定处理。那么,如何判断呢?这就需要纳税人向营业税应税劳务发生地的地税局提供其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局出具的纳税人属于从事货物生产的单位或个人的证明,地税局据此根据纳税人持有的证明,按本通知的有关规定征收营业税。如果纳税人不能提供证明的,主管地税机关可以按工程全额收入征收营业税。当然,这并不排除国税机关可以按照销售货物行为同时征收增值税。

  如果从事网围栏架设的纳税人不是签订建筑安装合同并从事建筑安装劳务,而是销售网围栏产品并负责提供安装业务,那么,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零售的纳税人,购进网围栏进行销售、安装,属于混合销售行为。《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非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行为。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营业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在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应税劳务,不征收增值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4〕第026号)规定: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销售额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的合计数中,年货物销售额超过50%,非应税劳务营业额不到50%。

  此外,从事网围栏采购销售的单位也有可能同时从事架设安装工程业务,这属于纳税人既从事货物销售或提供增值税劳务,又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属于兼营行为。《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纳税人兼营非应税劳务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应税劳务和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的,其非应税劳务应与货物或应税劳务一并征收增值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分别核算兼营营业税应税劳务的,其营业税劳务所耗用的外购货物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