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饮食服务企业营业税会计处理举例(二)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发布时间:2022-08-04
摘要:[例2]某饭店1994年8月份取得营业收入情况如下: 客房营业收入 1600000元 写字楼营业收入 1200000元 饭店所属餐厅营业收入 2000000元 饭店所属洗衣房营业收入 ......

  [例2]某饭店1994年8月份取得营业收入情况如下:

  客房营业收入       1600000元
  写字楼营业收入      1200000元
  饭店所属餐厅营业收入   2000000元
  饭店所属洗衣房营业收入   400000元
  饭店所属卡拉OK歌舞厅收入:
    门票收入        180000元
    点歌费         80000元
    食品饮料柜台收入    140000元
    饭店所属康乐中心收入  180000元

  按照规定,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目应税行为的,应分别核算不同税目的营业额:

  客户、写字楼、餐厅、洗衣房营业收入都属于"服务业"税目,应按5%税率征税。其应纳税额为:

  应纳税额=(1600000+1200000+2000000+400000)×5%
      =5200000×5%
      =260000元

  饭店所属卡拉OK歌舞厅营业收入和康乐中心营业收入属于“娱乐业”税目。按照规定,经营娱乐业的营业额为经营娱乐业向顾客收取的各种费用,包括门票收费、台位费、点歌费、烟酒和饮料费以及经营娱乐业的其他各项收费。假定该地政府规定娱乐业税率为10%,则其应纳税额为:

  应纳税额=(400000+180000)×10%
      =580000×10%
      =58000元

  则会计分录为: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318000
                 (260000+58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    318000

  假定该企业以一月为一期纳税。则月终后企业在实际缴纳税款时,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    318000
    贷:银行存款          318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