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税的会计处理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发布时间:2022-08-04
摘要:消费税是以个别消费品和消费行为为征税对象的一种税,是对在我国境内从事生产、委托加工或者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在销售、委托加工或进口? ??节征收的一种由消费者直接...

  消费税是以个别消费品和消费行为为征税对象的一种税,是对在我国境内从事生产、委托加工或者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在销售、委托加工或进口环节征收的一种由消费者直接负担的一种流转税。

  消费税的财会操作有以下主要特征:①采用价内税的形式。②具有不同的计税依据和计算方法。③征纳环节比较严格,使会计处理有相应的依据。

  我国现行消费税制度具有以下几个特点:①在税种衔接上属于增值税的延伸税种。②在缴纳范围上具有限定性。③在纳税环节上具有单一性。④在税款负担上具有转嫁性。

  消费税的会计处理由于消费税本身的特点而具有特殊之处。与增值税相比,消费税的会计处理采用价内税的处理方式。当然,由于消费税是增值税税种的延伸,与之有着一致的税基和交叉征收的关系,因而两者会计处理一般都是同时进行的。

  1.消费税的计税凭证

  由于缴纳消费税的消费品同时需要缴纳增值税,且两者都以含消费税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为计税依据,故而两种税的计税凭证可以共用同一会计凭证;在按规定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可以普通发票作为计税凭证,只是先要进行价税分离处理,然后再计税。

  2.消费税的科目设置及账簿结构

  消费税的纳税人应在“应交税金”总账科目下,设置“应交消费税”明细科目。“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明细账户可采用三栏式结构:贷记纳税人计算出的应纳消费税税额;借记已纳的消费税税额;若期末余额在贷方,表示纳税人尚未交纳的税额;若期末余额在借方,则表示纳税人多交应退或可以抵扣的税额;若期末余额为零,则表示征纳双方结清了税款。

  3.消费税的账务处理

  (1)对于销售自制应税消费品,应当按应缴消费税税额借记“产品税金及附加”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科目。同时还需作与销售收入和应缴增值税有关的账务处理。

  例1 某工厂所设门市部某日对外零售应税消费品全部销售额为46800元(含增值税)。增值税率为17%,应缴增值税6800元,消费税率为10%,应缴消费税4000元,销售收入已全部存入银行,则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              46800元
    贷:产品销售收入            40000元
      应交税金--应增值税(销项税额)   6800元

  借: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         4000元
    贷: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4000元

  (2)对于把应税消费品作为投资的,将按规定把应缴纳的消费税额计入“长期投资总额”,借记“长期投资”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科目。

  例2 某厂将自产的应税消费品投资到另一企业,并为后者开具专用发票,价款4万元,增值税6800元,价税合计46800元。消费税税率为5%,应纳消费税额为2000元。若成本为3万元,则会计分录为:

  借:长期投资--其他投资         38800元
    贷:产成品               30000元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6800元
      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2000元

  (3)对于视同销售自制应税消费品应缴消费税的,按规定将应缴消费税额借记
“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科目。

  例3 某厂将自制应税消费品1万元用于抵偿应付账款,消费税率为10%,应纳消费税额为1000元,则会计分录为:

  借: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         1000元
    贷: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1000元

  (4)对于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应缴消费税的,按规定将应缴的消费税税额借记“固定资产”、“在建工程”、“营业外支出”、“产品销售费用”、“应付福利费”等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科目。


  (5)对于应税消费品的包装物随同消费品一同出售但单独计价的,按规定应缴的消费税额,借记“其他业务支出”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科目。若逾期未退还包装物押金,其中按规定应缴纳的消费税借记“其他业务支出”、“其他应付款”等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科目。若其中涉及到包装物成本和净收入结转及计征增值税等内容,应在会计分录中一并处理。

  (6)对于向税务机关交纳消费税款的,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后已按规定计算的消费税额,记入“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科目的贷方。纳税人应在规定纳税期限内主动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利用银行转账方式结交税款。做会计分录时,按实际交纳的消费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若有销货退回,则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7)对于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受托方在委托方提货时代扣代缴税款。受托方按应扣税款额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科目。委托方收回应税消费品后,若直接用于销售,则应将代扣代缴的消费税计入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成本,借记“委托加工材料”、“生产成本”、“自制半成品”等科目;贷记“应付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若委托方将收回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按规定准予抵扣消费税额的,则委托方应将代扣代缴的消费税款借记“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科目,贷记“应付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

  (8)对于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应凭海关提供的完税凭证中所列消费税额,将其计入该项消费品成本,借记“固定资产”、“商品采购”、“材料采购”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9)出口应税消费品的,若按规定不予免税或退税的,应视同国内销售,按国内销售规定进行账务处理;若是出口应税消费品,按规定实行“先征后退”办法的,应依据不同情况进行账务处理。

  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应税消费品的生产企业,在计算消费税时,按应交消费税额借记“应收账款”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科目。实际交纳消费税时,借记“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应税消费品出口并收到外贸企业退回的税金应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账款”科目。发生退关、退货而补交已退的消费税,则做相反的会计分录。